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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家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159,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159,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9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1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42,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66%。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51,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9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3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211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531%;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51,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9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3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211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531%;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49,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81%;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32,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192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531%;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4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51,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9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3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2118%;反对2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531%;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44,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38%;反对278,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73%;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6,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1428%;反对278,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221%;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4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566%;反对275,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30,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1747%;反对275,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984%;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6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吴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5,411,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235%;反对275,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19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9,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1638%;反对275,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984%;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78%。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7,830,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431%;反对289,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257%;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0180%;反对289,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197%;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622%。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830,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289,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258%;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3,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0197%;反对289,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208%;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沁兰和李佳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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