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300519)_公司公告_新光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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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0519证券简称:新光药业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88,1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7,4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6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89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2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6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总表决情况:同意87,9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3%;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28%;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9%;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4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5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9%;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458%;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1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6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0%;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21%;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0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7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5%;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94%;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35%;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8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887%;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4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曾东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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