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2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7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 9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11
第七章审批权限 ...... 11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 12
第九章附则 ......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定期报告摘要。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
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长报告;
(二)经董事长同意,定期报告作为提案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提案及所附资料印发全体董事;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经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草稿;
(二)董事、股东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就上述公告草稿进行讨论并确定披露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述公告文稿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七)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填写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审批程序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董事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或者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公司情况不符的消息,公司在知悉后,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说明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全部或之一。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和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