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300503)_公司公告_昊志机电: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

时间:

昊志机电: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第1页共7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责任人及职责 ...... 3

第三章投资者接待工作 ...... 4

第四章责任 ...... 7

第五章附则 ...... 7

第2页共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第3页共7页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责任人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强其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填写好预约登记表的信息,确定本次接待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第4页共7页

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第九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证券事务部将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5页共7页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四条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七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

第6页共7页

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

第7页共7页

大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