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300500)_公司公告_启迪设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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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设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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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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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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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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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二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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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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