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可就未来12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五)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第九条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结合公司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
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操作和管理。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及交割期间,及时与其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第二十四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