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证券简称:光智科技公告编号:2025-08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8人,代表股份61,93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0,3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5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5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5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廖恒荣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3%;反对4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4%;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07%;反对4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9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58%;反对4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4%;弃权3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57%;反对4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48%;弃权3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8%;反对4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6%;弃权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36%;反对4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31%;弃权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3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廖恒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