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为保证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针对公司销售签订的未达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规定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披露标准的合同,公司拟定自愿性披露标准如下:公司签署销售合同金额单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及金额不到5000万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对于达到上述标准,公司已经以其他形式披露过的合同将不在重复进行披露。
鉴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公司拟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如下:公司签署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将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