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300485)_公司公告_赛升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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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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