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63,68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49,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55,731,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1,331,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1,331,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93%。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87%;反对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3%;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163%;反对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48%;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46%;反对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7%;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2,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33%;反对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27%;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王伊菡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