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81证券简称:濮阳惠成公告编号:2025-04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08,196,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5,012,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3,18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3,18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3,18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9%。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766,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3%;反对33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4%;弃权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35%;反对33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79%;弃权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77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5%;反对28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4%;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85%;反对28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2%;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2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功能材料研发及中试一体化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75,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19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2,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78%;反对19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79%;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3%。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刘峰瑜律师、周亚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