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铭(300462)_公司公告_ST华铭: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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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三章内容规范性要求第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未按本制度规定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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