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见附件),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及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券交易所备案。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章内部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后续修订,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