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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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4、经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六)必须坚持对拟投资项目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执行和实施。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该负责人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并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及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十六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不定期与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初审。

第二十条初审通过后,该负责人可组织人员按照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按章程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领导项目实施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小组可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内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整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有:

(一)项目背景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各种证照、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三)项目调查报告、研究分析报告或说明资料;(四)上报政府的请示文件、政府批文;(五)内部批件、会议纪要;(六)往来信函与传真、合同、协议、决议等。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完成后,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的负责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及时做出总结评价,并将总结评价报告呈报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条项目投资完成后,按项目的具体形式和管控需要,由主管该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督促各归口部门制定相关后期人事、财务、营运等管理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将归口管理内容情况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通过不定期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核实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督促各归口管理部门完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由公司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负责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决策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并购项目,相应对投资事项的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编写案例研究,并呈报公司管理层。同时抓好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并分类建档。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全资、控股公司联系名册;(二)全资、控股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批准入股文件;

(四)入股协议、合同、持股证明等;(五)全资、控股公司章程;(六)全资、控股公司的“三会”材料;(七)全资、控股公司经营情况;(八)全资、控股公司收益回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证券部负责督促全资、控股子公司联系人提交公司工作周报、月报、重大事项通报等。

第三十五条证券部协助指导控股子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第三十六条证券部会同人事部负责组织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帮助,并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三十九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四十二条主管相应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四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上述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任职资格、选派程序、职能和任务、考核等,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全资、控股子公司派

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公司内审部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重大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为信息披露员,负责全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后续修订,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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