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
一、原自愿性披露标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将自愿性披露标准调整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个销售、工程或运营服务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或合同金额虽未达人民币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框架性协议)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
二、调整后的自愿性披露标准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为全面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当前的合同签订情况,公司将自愿性披露标准调整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个销售、工程或运营服务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或合同金额虽未达人民币5,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框架性协议)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