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300445)_公司公告_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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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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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选举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各候选人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反对票数且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含1/2)的前提下,根据所得赞同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董事。

第二条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确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发布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公告。在召开股东会前,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1%以上(含1%)的股东可以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该次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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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人数。每一投票权只可表示赞同、反对、弃权中一种意愿。第四条每位投票股东应将自己的投票权总数具体分配给各董事候选人,但必须做到:

(1)所投选票上明确表示对某几位候选人的意见及其赞同、反对、弃权具体票数;

(2)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出的董事人数,且不能超出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

(3)分配给各候选人的票数总和(含赞同、反对、弃权)不能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若违反(1)、(2)、(3)其中一条规定,则该股东的选票作废,视为放弃对选举董事事项的表决权。

第五条投票股东具体分配给各候选人的票数总和可以少于该股东拥有的前述投票权总数,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部分表决权。第六条各候选人根据所得赞同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最低赞同票数必须超过反对票数及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含1/2)。

第七条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投票表格时,应使表格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并在显著位置提示上述注意事项。

第八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见证律师、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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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若首次投票结果出现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即出现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的情况):

(1)若是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举行第二轮投票,在除去当选董事后的剩余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出所差名额的董事。第二轮投票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权总数为每位股东拥有的股份数与上一轮选举所差名额董事数的乘积,投票办法及董事当选条件与首轮时相同。如果第二轮投票后,仍未选满董事名额,则差额名额的董事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2)若是等额选举(候选人等于应选董事名额时),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上一轮选举所差名额董事数的乘积,投票办法及当选条件与首轮时相同。第二轮投票后,得到赞同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的,当选董事。若仍不够票数,则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条若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不能同时当选董事的情况,以及类似的情况,则按第一轮投票办法进行第二轮或多轮投票,从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中选举出符合名额的董事。第二轮及以后轮次投票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为每位股东拥有的股份数与上一轮选举所差名额董事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为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在实行累积投票时应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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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第十三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得到赞同票数超过反对票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含1/2)的前提下,根据所得赞同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具体规定比照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实施。

第十六条若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形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应进行表决,按出席会议股份总数1/2以上(含1/2)表决权所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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