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以及大股东以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大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该股东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三)该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本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涉及的股东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减持预披露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本条第一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在计算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方式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本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三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十条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责任及惩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在公司知悉该事实后,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就其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