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富临精工股票代码:3004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富临精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富临精工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富临精工发行股票所致,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富临精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持股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7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富临精工、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宁德时代、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人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战略合作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
| 《股票认购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 |
| 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认购 | 指 | 宁德时代认购富临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富临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行为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富临精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 公司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曾毓群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 注册资本 | 4,403,394,911元人民币 |
| 经营期限 | 2011-12-16至无固定期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587527783P |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 联系电话 | 0593-8901666 |
(二)股权结构截至2025年
月
日,宁德时代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22.46% | 1,024,704,949 |
| 2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4.48% | 660,844,057 |
| 3 | 黄世霖 | 境内自然人 | 10.21% | 466,021,310 |
| 4 |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6.23% | 284,220,608 |
| 5 | 李平 | 境内自然人 | 4.33% | 197,460,277 |
| 6 | HKSCCNOMINEESLIMITED | 境外法人 | 3.42% | 155,907,990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1.20% | 54,859,995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99% | 44,981,592 |
| 9 |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0.91% | 41,400,000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71% | 32,517,736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 1 | 曾毓群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男 | 中国香港 | 中国 | 是 |
| 2 | 潘健 | 联席董事长 | 男 | 中国香港 | 中国 | 是 |
| 3 | 李平 | 副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是 |
| 4 | 周佳 | 副董事长 | 男 | 美国 | 中国 | 是 |
| 5 | 欧阳楚英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6 | 吴映明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7 | 吴育辉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8 | 林小雄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9 | 赵蓓 | 独立董事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票简称 | 上市交易场所 | 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 1 |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01358.SZ | 7.87% |
| 2 |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03993.SH | 19.73% |
| 3 |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00390.SZ | 13.54%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91%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9.20%的股权。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为宁德时代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二、未来增持计划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富临精工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富临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6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富临精工签订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富临精工的股份数量为233,149,124股,占富临精工总股本的12.00%(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决定股数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1、甲方: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6年
月
日
(二)认购标的及数量
1、乙方拟出资总额人民币3,175,491,068.88元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数量为233,149,124股,具体以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决定股数为准。
2、如甲方A股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和乙方认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3、如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和拟出资总额将对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
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为:发行价格为
13.6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实施: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乙方仍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最后确定的认购股票数量进行足额认购。
(五)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及股票登记
1、在甲方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3、如乙方缴纳认购款后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成功,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
内将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退回给乙方。
(六)双方陈述及保证
、为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且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协议或其它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
(3)甲方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
(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
2、为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乙方特此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协议或其它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
(3)乙方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
(4)乙方具有充足的资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甲方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并配合甲方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乙方应按照认购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就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股票锁定事宜。乙方保证在限售期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股票。
(
)乙方保证其将尽最大努力配合甲方,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及认购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七)认购股票的限售期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发行结束之日确定为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当日。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因本次发行而持有的甲方股票若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A股股票数额的,该部分新增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甲方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若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或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届时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认购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认购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本协议签署后,除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单方面提出解
除/终止本协议,或在乙方按时交付了认购款项的前提下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所认购股票或逾期退还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缴纳现金认购价款的5%的违约金。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甲方根据其目前自身实际情况拟进行的安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构成甲方违约。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十一)保密义务
1、鉴于本次交易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2、双方均应对因本协议项下之股票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3、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2年。
(十二)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成立。
(十三)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除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
)本协议已经成立;
(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4)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富临精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富临精工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内,除富临精工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不存在其它重大交易。
六、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战略合作协议》《股票认购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事宜和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的计划。未来若发生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获得的富临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毓群日期:
2026年
月
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毓群日期:
2026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 |
| 股票简称 | 富临精工 | 股票代码 | 30043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持股数量:无持股比例:无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限售流通股变动数量:233,149,124股变动比例:12.0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为准)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发行股份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股份发行和上市手续之日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此页无正文,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毓群日期: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