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航新科技股票代码:
300424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
号
室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
号
室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一致行动人: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
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
楼1082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
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
楼1082室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有权益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1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2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8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资金来源 ...... 29
第五节后续计划 ...... 30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2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4第八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5
第九节财务资料 ...... 36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 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8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9
财务顾问声明 ...... 41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 41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43
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简称 | - | 全称或注释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创科 | 指 | 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一致行动人/杭州畅昇 | 指 | 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航新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广州恒贸 | 指 | 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北京连博 | 指 | 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衢州创科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
| 《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衢州创科与杭州畅昇签订的《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杭州畅昇将其受让广州恒贸所持航新科技1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152%)的表决权委托给衢州创科行使 |
| 本次协议转让 | 指 | 衢州创科与杭州畅昇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广州恒贸所持航新科技36,705,964股股份(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14.9555%) |
| 财务顾问 | 指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衢州创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1号712室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1号712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胡晨 |
| 出资额 | 41,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25-10-21 |
| 营业期限 | 2025-10-21至无固定期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2MAG1FF3T62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畅昇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16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10楼1082室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16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10楼1082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16,000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25-10-23 |
| 营业期限 | 2025-10-23至无固定期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22MAG0Y9K467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2026年2月13日,衢州创科与杭州畅昇签订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航新科技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行动。”“甲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衢州创科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桐庐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2,800.00 | 80% |
| 2 | 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790.00 | 19% |
| 3 | 胡晨 | 普通合伙人 | 410 | 1% |
| 合计 | 41,000.00 | 100.00%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晨。
2、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畅昇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0.00 | 50% |
| 2 | 杭州衔远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840.00 | 49% |
| 3 | 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60.00 | 1% |
| 合计 | 16,000.00 | 100.00%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连峰持有北京连博100%的股权,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吴连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晨作为衢州创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衢州创科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衢州创科,对衢州创科具有控制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住所 | 证件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胡晨 | 男 | 中国 | 杭州市上城区积善坊巷20号1单元404室 | 3301021982******* | 杭州 | 否 |
(三)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连博作为杭州畅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杭州畅昇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杭州畅昇,对杭州畅昇具有控制权。北京连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街39号1层3单元302甲-0595(集群注册)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连峰 |
| 注册资本 | 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DQELN20A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数字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24-07-24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街39号1层3单元302甲-0595(集群注册)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连博最近三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连峰持有北京连博100%的出资额。因此,北京连博的实际控制人为吴连峰,基本信息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住所 | 证件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吴连峰 | 男 | 中国 | 黑龙江省肇州县永乐镇新祥村田子秀屯 | 2306211976******** | 北京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衢州创科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衢州创科的实际控制人为胡晨,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被控制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 | 持股/份额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其他 |
| 1 | 桐庐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000 | 45%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 胡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畅昇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杭州畅昇外,杭州畅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亦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连博的实际控制人为吴连峰,除控制杭州畅昇、北京连博外,不存在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衢州创科成立于2025年10月2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衢州创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胡晨,无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杭州畅昇成立于2025年
月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杭州畅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成立于2024年7月24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设立不满3年,尚未有最近3年财务数据。
北京连博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吴连峰,无财务资料。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见“二(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见“二(三)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情形。
十、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助力上市公司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收购航新科技36,705,9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955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包括:
2026年
月
日,衢州创科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衢州创科参与本次交易。同日,杭州畅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杭州畅昇参与本次交易及本次表决权委托方案。2026年
月
日,广州恒贸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广州恒贸参与本次交易。2026年2月13日,杭州畅昇与衢州创科签署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双方就行使表决权时的所有事项决策及安排保持一致行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按照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6,705,964股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衢州创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胡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主体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股份转让/受让后 | 本次发行后 | |||
| 有表决权股份(股) | 表决权比例 | 有表决权股份(股) | 表决权比例 | 有表决权股份(股) | 表决权比例 | |
| 广州恒贸 | 36,705,964 | 14.9555% | - | - | - | - |
| 衢州创科 | - | - | 23,905,964 | 9.7402% | 23,905,964 | 9.7402% |
| 杭州畅昇 | - | - | 12,800,000 | 5.2152% | 12,800,000 | 5.2152% |
| 衢州创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 | - | 36,705,964 | 14.9555% | 36,705,964 | 14.9555%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2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州恒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705,964股股份。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衢州创科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胡晨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议
2026年2月13日,衢州创科和杭州畅昇与广州恒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机构自营账户名称: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产品账户名称: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受让方):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受让方):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股份转让安排
1.1标的股份及其转让安排
1.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705,964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4.955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及股东权益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机构自营账户向乙方一转让19,130,831股股份,甲方证券产品账户向乙方一转让4,775,133股股份,合计向乙方一转让23,905,9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7402%),甲方证券产品账户向乙方二转让1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2152%)。
1.2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2.1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因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34,805,895.48元(大写:伍亿叁仟肆佰捌拾万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甲方向乙方一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48,309,895.48元(大写:叁亿肆仟捌佰叁拾万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包括甲方机构自营账户向乙方一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8,736,207.67元(大写:
贰亿柒仟捌佰柒拾叁万陆仟贰佰零柒元陆角柒分)和甲方证券产品账户向乙方一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9,573,687.81元(大写:陆仟玖佰伍拾柒万叁仟陆佰捌拾柒元捌角壹分);甲方证券产品账户向乙方二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6,496,0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元)。
……..
1.4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4.1乙方已按照原协议的约定于2025年11月14日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其中乙方一支付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佰万元),乙方二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各方确认,前述原协议项下
定金转为本协议项下的定金。乙方已于2026年1月19日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部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其中乙方一支付人民币80,0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上述80,000,000.00元资金在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时转为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4.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二期支付,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及先决条件约定如下(为避免疑义,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豁免本协议所列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先决条件):
1.4.2.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267,402,947.74元(大写:贰亿陆仟柒佰肆拾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含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定金、原协议项下已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当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其中乙方一支付人民币174,154,947.74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乙方二支付人民币93,248,000.00元(大写:玖仟叁佰贰拾肆万捌仟元):
(1)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及转让方涉及财务、业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符合受让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①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②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受让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差异,或者③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致上市公司存在较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减少5%或净利润总额减少15%以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5%以上的事项,但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问题解决方案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并且转让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保证、约定、义务、承诺,转让方全面实际的履行了
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应履行的承诺事项,且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4)转让方已出具合伙人决议,同意将转让方机构自营账户和证券产品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同时转让证券产品账户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已获托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委托人书面同意(如需)。
(
)转让方已分别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1.4.2.1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
))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1.4.2.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267,402,947.74元(大写:贰亿陆仟柒佰肆拾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受让方应当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三十(
)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其中乙方一支付人民币174,154,947.74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乙方二支付人民币93,248,000.00元(大写:玖仟叁佰贰拾肆万捌仟元):
(1)第1.4.2.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且持续有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3)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函;
(4)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1.4.2.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1.4.3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就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安排如下:
(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二(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配合解除对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共管,并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实现转让方对该等资金的自行支配;
(2)各方同意,如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共管账户内全部款项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如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共管账户内全部款项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享有。
1.5
股份转让的实施
1.5.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甲方应督促上市公司发布重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各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
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各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1.5.2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4.2.1条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三十(
)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业务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
1.5.3各方同意,各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其中转让方机构自营账户中的19,130,831股上市公司股份和证券产品账户中的4,775,133股上市公司股份均过户至乙方一名下,转让方证券产品账户中的12,8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乙方二名下。
1.5.4限售期安排
(1)乙方一承诺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即乙方一限售期)不减持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乙方二承诺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即乙方二限售期)不减持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在各自限售期内,乙方一、乙方二就其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乙方一和乙方二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减持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售期安排发表监管意见,受让方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1.6定金的返还与罚没
1.6.1在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尽职调查结果符合受让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
①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②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受让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差异,或者③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致上市公司存在较2024年
月
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减少5%或净利润总额减少15%以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5%以上的事项,若受让方在本协议第1.4.2.1条约定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返还定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违约金。
1.6.2若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尽职调查结果未符合受让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存在:①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②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受让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差异,或者③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致上市公司存在较2024年
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减少5%或净利润总额减少15%以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5%以上的事项,受让方在前述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后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定金且额外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赔偿款,如涉及共管账户解除共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配合且将共管账户内的定金及其孳息支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1.7尽职调查安排
1.7.1转让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受让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转让方和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承诺,将配合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充分查阅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账簿、账册和档案等,接触并访谈会计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核心人员。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促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按照受让方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不应拒绝或怠于配合尽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其他类似行为。
1.7.2在转让方及/或上市公司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但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尽职调查的时间可延长。
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将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改选/改聘,具体安排如下:
2.1董事会
2.1.1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转让方需全面配合受让方。
2.1.2改组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由乙方一提名
名非独立董事,乙方二提名
名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由乙方一提名的董事担任。
2.2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不少于
名的委员,由乙方一提名的董事担任。
2.3经营管理层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经过受让方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充分协商,并按照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执行。同时,转让方承诺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各方同意,乙方一有权提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并经董事会聘任。
2.4章证照等交接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二(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资质证照、全部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银行账户的U盾、密钥等)、OA系统和ERP系统权限及密码及其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上市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应当由转让方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安排移交给受让方认可的上市公司内部专员保管,并签署交接单,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2.5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乙方一和乙方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2)日内签署《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下称“一致行动期限”),乙方一和乙
方二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为确保乙方一和乙方二保持一致行动,乙方二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2152%)的表决权委托乙方一行使,委托期限与一致行动期限一致(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期限安排发表监管意见,乙方一及乙方二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期限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该《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生效。
第三条过渡期安排
3.1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3.2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①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必须办理的除外。
3.3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保持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3.4
过渡期内,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转让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3.4.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通过增资、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财产份额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已向受让方事先书面披露的除外;
3.4.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3.4.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协议,或变更员工薪酬及福利标准,或制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3.4.4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
3.4.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重大的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含无形资产);
3.4.6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3.4.7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4.8新增除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负债;
3.4.9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
3.4.10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3.5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错误的、不完整的或有误导性的,或者其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被违反,或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转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②监管机构的警告、批评、谈话、调查、批文、指示;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行政措施等。
3.6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该等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7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由乙方一指定人员参与上市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使用流程的审核,但乙方一指定人员不得干扰上市公司正常运营。
第四条原有业务安排
4.1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改组之日起,上市公司现有航空检测维修业务仍可由上市公司原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
4.2对于上市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在2026年6月30日前累计收回202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第五条各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支付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5.1.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5.1.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5.1.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5.1.4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1.5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5.1.6转让方无违法违规。转让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转让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5.1.7资产无负担和瑕疵。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其他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上市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5.1.8负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任何财务报表未披露的负债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被终止上市风险等);上市公司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虚假收入、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5.1.9资质证照。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重要证照、许可、批准等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请中,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前述重要证照、许可、批准等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形。
5.1.10业务合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经营的业务、运营活动和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在重要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5.1.11上市公司无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上市公司融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5.1.12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反映了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真实情况,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5.1.13无重大处罚、诉讼、仲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经披露的除外),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已经披露的除外)。
5.1.14依法纳税及财政补贴。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并依法纳税,获得的财政补贴在重大方面符合与政府部门的相关约定,不存
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重大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发生的违约引致政府部门要求大额退还的情形。
5.1.15公告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或重大遗漏。
5.1.16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现存的或潜在的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及未来三年内开展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的情形。
5.1.17如因上述陈述、保证及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受让方受到损失的,则相应损失应由转让方承担。
5.2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并确保该等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5.2.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5.2.2充分授权。受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5.2.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和/或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5.2.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间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定金,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6.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是虚假、错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转让方同意,若其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且该等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应向上市公司或受让方赔偿损失。
6.3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延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延期超过60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如转让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将受让方已付股份转让价款返还给受让方,受让方将标的股份转回过户至转让方名下,同时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返还的已付股份转让价款后
日内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董事会改组,将上市公司控制权交还给转让方。在此情况下,受让方还应向转让方支付已付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6.4
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配合、标的股份被冻结等)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每延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5
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2.1.1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受让方进行董事会改组,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同时,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向受让方支付。
6.6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交易提出反馈问题或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最新规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该等事项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
6.7
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7.1协议终止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协议可以被终止:
7.1.1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7.1.2转让方、受让方分别有权依据第
1.6.1条、第
1.6.2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7.1.3除尽职调查结果应符合受让方要求的先决条件之外,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其他先决条件未在本协议签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4自本协议签署日后六(6)个月或者各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内,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未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5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政府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国资监管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若十五(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1.6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存在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7在过渡期内,若有任何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情形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实质差异的,或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较2024年
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减少5%或净利润总额减少15%以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5%以上的事项,或发生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且整改方案未能取得受让方认可的,受让方有权中止本次股份转让,直至各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应补偿机制;若未能在受让方中止本次股份转让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8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配合、标的股份被冻结等)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9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10因乙方不配合等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1.1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的,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涉及共管账户解除共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配合。
7.1.12如因前述第7.1.3条、第7.1.6条、第7.1.7条或第7.1.8条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受让方还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前述第
7.1.9条或第7.1.10条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转让方还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且额外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赔偿款
7.1.13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定金,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2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或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7.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及各方适用的法律、监管政策变动)无法履行本协议不视为违约,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该事实发生后五(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协议各方应于该事实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8.2
因不可抗力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费用且互不追索,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否则,因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九条保密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及所述事项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次股份转让之必需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各方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5本协议于各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起终止。
(二)《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
月
日,衢州创科与杭州畅昇签署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甲方: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一致行动
、双方确认,原委托协议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根据本协议,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下称“一致行动期限”),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航新科技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行动。
2、在一致行动期限内,甲方和乙方提名的董事人选当选为航新科技的董事后,在处理有关航新科技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行动。
三、表决权委托
为确保双方保持一致行动,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航新科技12,800,000股股份(占航新科技股本总额的
5.2152%,下称“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具体安排如下:
、表决权委托范围
1.1甲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航新科技的股东会。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航新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会提交提案,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航新科技的董事等事项在内的任何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但在一致行动期限内,甲方保留一名非独立董事提名权,乙方应当在股东会选举甲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时投赞成票。
(4)法律、法规或航新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权利。
1.2
为免疑义,在一致行动期限内,甲方作为航新科技的股东,对标的股份仍享有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
2、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2.1
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航新科技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而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的同意。
2.2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不需要甲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航新科技有要求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2.3甲方应当对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和出具相关证明、声明、承诺等。
2.4在一致行动期限内,若因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作出调整的,双方协商确定方案,但应确保由乙方继续受托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5在一致行动期限内,若因甲方主动减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2.6乙方在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及航新科技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航新科技公司章程的行为。
3、表决权委托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与一致行动期限一致。
3.2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安排发表监管意见,甲乙双方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期限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4、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航新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实质上增持航新科技股份的,自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该等新增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且乙方为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享有表决权唯一、合法的受托方,并保证乙方独立行使委托权利,不对乙方行使受托权利进行干预,在表决权行使及进行提议、提案、建议等过程中,均以乙方决定为合法、有效意见。
2、甲方承诺并保证:如甲方拟转让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或对该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通知乙方。
3、在一致行动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
4、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谨慎勤勉地在表决权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航新科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甲方、航新科技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时不得损害甲方在标的股份项下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甲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通知甲方终止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继续适当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4、本协议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鉴定和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罚款等费用。
六、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在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如需续签的,双方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续签协议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无异议的,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杭州市桐庐县)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监管机构或法院认定无效,或者被监管机构要求变更或加入其他条款的,除被认定无效或者被要求变更的条款之外,双方关于其他条款的履行应不受影响。双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讨论并本着诚信原则重新商谈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便尽可能地达成本协议目的。
2、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包括诉讼法律文书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另一方送达;一方如果变更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以变更前的内容为准。通过专人送达方式的,以联系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寄出后第三(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以成功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不存在被冻结或轮候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州恒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衢州创科及杭州畅昇拟受让广州恒贸所持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合计36,705,9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555%。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3,480.59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优化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目前尚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任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化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在本企业(或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按照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形成
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或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4、若本企业(或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企业(或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关联交易。
为避免和规范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企业(或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企业(或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个月内,各自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其他知情人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其他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个月内,其他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财务资料
衢州创科成立于2025年10月2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衢州创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胡晨,无财务资料。杭州畅昇成立于2025年10月2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杭州畅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成立于2024年
月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设立不满
年,尚未有最近
年财务数据。北京连博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吴连峰,无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晨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连峰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陈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左小文
| 左小文 | 李家浩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9、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晨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连峰
年月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 |
| 股票简称 | 航新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42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1号712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航新科技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航新科技实际控制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接受表决权委托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数量:23,905,96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比例:9.7402%一致行动人变动数量:12,800,000股一致行动人变动比例:5.2152%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接受表决权委托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 是□否√ |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注不适用)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注不适用)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见本报告“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相关内容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晨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连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连峰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