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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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等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其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事项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形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形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审批表》中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核或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内容□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及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含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同意□不同意签字:日期: | ||
| 证券部审核意见 | □同意□不同意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同意□不同意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同意□不同意签字:日期: | ||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公司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承诺,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