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HAOZHOUTHREE-CIRCLE(GROUP)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4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9
第四章公平信息管理 ...... 11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 12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3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3
第八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4
第九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 14
第十章信息保密 ...... 15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6
第十二章档案保管 ...... 17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7
第十四章附则 ......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十一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
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
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待披露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公平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
予以提供。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
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统筹安排,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第三十三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
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
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
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
可。第九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信息保密第四十五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四十六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九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第五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章档案保管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
年。第五十四条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
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五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
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五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