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300407)_公司公告_凯发电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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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12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凯发电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五)公司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00.00万份股票期权。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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