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负责人,管理层参与。,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董事和高管薪酬体系。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牵头执行负责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资本运作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增持等方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权益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回报投资者的机制。
第三节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机构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保障投资者现场参与交流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争取价值认同;
(四)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第十八条舆情及危机管理
(一)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二)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行业和同业可比公司表现以及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及时高效地调整相应工作重心;
(三)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节合规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并对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临近或触发预警值,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二十三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波动原因。立即对股价波动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在必要时对外发布公告,澄清市场误解或披露相关事项的核实结果。
(二)进行投资者沟通。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通过电话会议、说明会、路演等形式,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长期价值。
(三)实施股份回购、现金分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适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或现金分红政策,以稳定股价。
(四)规范股份变动行为。鼓励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
增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终止减持计划或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