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300406)_公司公告_九强生物: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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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融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下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融资包括: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融资的审批决策机构,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也是权益性融资业务的主要协助部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与论证;

(三)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四)负责所有筹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五)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义务;

(六)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牵头部门,也是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二)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负责公司权益性融资活动的策划与论证;

(六)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七)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融资事项的审批第七条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以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财务部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

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第九条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第十条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融资的,应当将融资方案同时报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融资的检查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上述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

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六章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信息的披露事宜。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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