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学敏、牛丹丹、张兴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6〕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学敏、牛丹丹、张兴艳:
经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涉外销售订单收入确认不审慎。公司2023年存在部分涉外销售订单确认收入后,对应商品未实际报关并办理退货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多记营业收入369.30万元,多记营业利润71.60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公司涉外销售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涉外销售订单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学敏、副总经理牛丹丹、财务总监张兴艳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王学敏、牛丹丹、张兴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审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涉及2023年多记营业收入369.30万元,占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的
0.27%。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深刻反思公司在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