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第三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与程序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三)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第六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或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独立董事离职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离职后的义务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第十三条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