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ST东通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德平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璐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概述”之“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次,审阅了历次会议文件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审阅了历次会议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公司在2024年度未能按照《企业内部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的重大缺陷,详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详见本报告之“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之“存在的问题”。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详见本报告之“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之“采取的措施”。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 不适用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1.202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2.2025年8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3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3、2025年9月12日,公司、黄永军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请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1)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根据公司出具的《东方通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在2024年度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25年1-6月,公司内部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地执行。 |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整改规范措施,建议公司应进一步对内部控制进行改进与完善,确保各项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另外,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202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请公司:(1)持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上述事项是否影响“股东会、董事会”运作,存在不确定性。 |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和“TongJDK和工业物联网中间件开发项目”投资进度分别为0.80%、1.14%及0.55%,投资进度较慢。 |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6.关联交易 | 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仍存在其他应收款、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等事项,因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关联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导致形成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展情况,并提请公司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影响。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对2024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查明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的具体资金流向情况,明确上述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督促杭州清响按照投资期限及时收回该可转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下简称“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余额13,422万元事项以及其他应收款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余额6,509万元事项存疑。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仍存在上述存疑事项。 | 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避免该等投资的列报和减值等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提请上市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预付款项的业务性质、款项额度及员工个人借款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设定内控监督措施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加强公司在资金方面的内部控制与规范运作。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1.根据《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533号),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主要在东方通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截止报告期末,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两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2,226万、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余额6,509万元、截止报告期末,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余额13,422万元等方面涉及存疑事项。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其他应收款、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等方面仍涉及存疑事项。2.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导致形成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进展情况,已提请公司针对相关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针对公司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及2024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等事项,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内部控制、退市风险等事项,谨慎开展投资活动。2.针对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并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努力开展公司经营工作,提升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外,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坚决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ST),并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5年9月15日起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注1】 | 无法表示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
| 3.关于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注2】 | 无法表示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
注:2022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533号)中的“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余额6509万元,另有本期预付后收回款项3000万元事项涉及款项的发生额及余额的合理性和可回收性做出判断;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截止报告期末,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余额13422万元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做出判断,进而无法对该等投资的列报和减值迹象做出判断。”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仍存在上述相关存疑事项。基于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亦无法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发表意见。注2:2022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基于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关于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发表意见。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王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