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300376)_公司公告_ST易事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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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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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3

第四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管理 ...... 5

第五章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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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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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订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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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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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互动易平台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分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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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任何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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