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300355)_公司公告_蒙草生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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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0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对公 司及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建议,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 价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控中心为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 员,并依据本制度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控中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控中心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 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 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八条内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 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内控中心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控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控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种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中心负责。 公司根据内控中心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制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内控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控中心的工作。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有如下权限:

(一)内控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部门或特定的事项实 施内部审计;

(二)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查阅属于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文 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 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项目工程计划、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内控中心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 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内控中心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 调查和询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控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或录音,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或证 明;

(五)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控中心规定的期限和 要求,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 报经批准,内控中心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 料;

(六)内控中心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公司财务、经营、 管理等工作会议;

(七)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 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3、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控中心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成 立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业 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四条内控中心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发

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 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计算、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底稿附件包括审计取证记录、审计调查记录、财务资料调用凭证、 查账记录等,并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以审计证据为依据进 行综合分析,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 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 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审定。

第十九条内控中心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审计结论,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终结后,主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审计 项目的文件资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审计档案并立卷保管。内 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控中心。内控中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使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出资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控中心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 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 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 绩的人员,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控中心 可书面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内控中心可以向公司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不提供、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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