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 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的相关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及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及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 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 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原《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