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300355)_公司公告_蒙草生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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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0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 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合规性与披露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违 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 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 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在信 息披露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 券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买

卖公司股票,将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视其情节的 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原《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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