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300355)_公司公告_蒙草生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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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职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 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 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任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 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 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理所有移交手 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 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 作交接。人财物交割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

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 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及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因其离任而当然免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的保 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在离任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 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 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 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 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 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 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 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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