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调;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 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紧急或 必要情况下,可临时以通讯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开会。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 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相关记录材料,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相关记录材料上签名;会议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原《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步废止。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