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45证券简称:华民股份公告编号:(2026)006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相关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同意在前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号)。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梅园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新能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下属公司大理鸿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太阳能”)与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同意鸿新太阳能向公司下属公司大理鸿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电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均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鸿晖新能源鸿晖新能源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之“(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2、鸿新电子
| 公司名称 | 大理鸿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罗锋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23MADE11P274 |
| 成立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鸿新电子自设立以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鸿新电子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9月30日 |
| 资产总额 | 8,117.76 | 6,833.98 |
| 负债总额 | 4,204.93 | 1,467.51 |
| 净资产 | 3,912.83 | 5,366.47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5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21,324.20 | 24,743.67 |
| 利润总额 | 63.96 | 195.95 |
| 净利润 | 81.51 | 170.73 |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梅园路支行
2、债务人: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壹仟贰佰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
1、债权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大理鸿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大理鸿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肆佰伍拾万元整
6、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含逾期罚息及挪用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5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7,87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9%,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