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300334)_公司公告_津膜科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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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300334证券简称:津膜科技公告编码:2025-102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2025年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东会的主持人:董事长黄艺先生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

7、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公司会议室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6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2873%。其中:A、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1,420,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3.6439%;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50,27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6.6434%。

2)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谭正华律师、包瑞雪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121,4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8%;反对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29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16%;反对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20%;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控股股东授信支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控股股东航膜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50,111,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7%;反对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29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16%;反对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20%;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121,4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6%;反对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29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98%;反对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99%;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谭正华律师、包瑞雪律师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谭正华律师、包瑞雪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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