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并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前述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授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且不得将其不得授权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交易行为的(提供担保的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下列财务资助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视频或可以彼此看清图像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视频或可以彼此看清图像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在会议现场验证身份并提供会议期间的不少于两次随机视频截图。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任何形式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长主持股东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依法办理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监管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通知日,但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可以单项提案或者董事候选人分别合并同一提出。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有关股东会通知的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除委托方及受托方在董事会秘书见证下书面签署外,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可以用网络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股东在决议等文件上签字(适用于自然人)或盖章(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举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为止。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不得对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达到”都含本数;“以下”、“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的其他术语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次制定的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