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退(300325)_公司公告_德威5: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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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5: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第三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四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东会审议《治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系统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七条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第九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第十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一条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十二条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十三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第十五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四)网络投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计票结果的准确性;

(五)股东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网络投票相关事项是否合规,并与现场表决合并计算后对最终表决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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