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退(300325)_公司公告_德威5: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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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5: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上述见面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五)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内容或相关重大事项存有异议的,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或咨询,以确保履职的独立性与判断的准确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司内部程序。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审查年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

的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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