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如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接受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
(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三)产权关系明晰;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担保,且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或者出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