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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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及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细则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在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前提下,可以不提前发出通知随时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1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1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细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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