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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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依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七条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事项的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第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一: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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