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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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2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签署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其它重大事件: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十一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约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专人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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