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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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至7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釆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者变更。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或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记录人员为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员。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细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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