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仅指债务性融资,不包括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等。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为:
(一)应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并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应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公司总裁统筹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公司的融资方案由财务部拟定,
按以下决策权限进行审批:
(一)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单项金额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总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审批决定。
与股票、债券相关的融资活动,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融资申请报告》时,应认真审核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以及融资用途。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应慎重审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也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
五条的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九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对融入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融入资金按照经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第十二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监督融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融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融入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的融入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科学、
审慎分析,确保新的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融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展期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与融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决策权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