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满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其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第九条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部分涉及向交易所报告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款在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