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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核销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以及合同履约成本;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销售与收款相关部门:负责对客户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项目合同履约成本等进行检查,若有迹象表明发生了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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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分析发生减值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发起资产减值申请;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及时发起核销申请。
(二)生产与交付相关部门:负责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逐项进行检查,若有迹象表明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及时分析发生减值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发起资产减值申请;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及时发起核销申请。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清查盘点,对出现有减值迹象或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发起资产减值申请;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及时发起核销申请。
(四)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类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若出现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投资项目出现减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发起资产减值申请。
(五)财务部门:负责复核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提出复核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等工作。
(六)证券部:负责组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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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按以下方法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八条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一)单项减值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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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减值准备。客观证据包括: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组合基础上的减值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款项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商业承兑汇票 | 结合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本组合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2: | 银行承兑汇票 | 结合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本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
2.应收账款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应收客户款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2: | 低风险组合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等确信完全可以收回的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
3.其他应收款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应收利息 | 本组合为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 |
| 组合2: | 应收股利 | 本组合为应收股利 |
| 组合3: | 应收其他款项 | 本组合以其他应收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4: | 低风险组合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等确信完全可以收回的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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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资产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应收未到期质保金 | 本组合以应收未到期质保金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2: | 低风险组合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等确信完全可以收回的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
5.长期应收款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商品款 | 应收分期销售 | 本组合以长期应收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第九条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条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应考虑的信息为判断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一)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二)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三)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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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五)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六)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七)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八)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第十二条为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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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公司应取得的金融资产核销证据包括: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等。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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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第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按以下方法确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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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八条如发生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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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长期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预定用途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上述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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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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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五章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资产相关责任部门,应持续关注资产状态,每年至少一次、最晚于四季度按本制度规定启动资产减值测试,对于符合计提标准的资产,填制资产减值申请表、说明资产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等,如果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鉴证等。
(二)资产减值明细表及相关材料,至少经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核销的处理程序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各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填制资产核销申请表,至少经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特别审批程序。
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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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公司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定期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