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受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利德曼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利德曼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协议》,利德曼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利德曼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向利德曼全体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作为重组报告书的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己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己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到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己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6
一、一般释义 ...... 6
二、专业释义 ...... 8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方案 ...... 11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 12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2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16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16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7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7
重大风险提示 ...... 22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2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4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29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9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31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35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 36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6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36
七、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36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46
一、基本信息 ...... 46
二、上市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47
三、股东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 50
四、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51
五、主要财务数据 ...... 52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53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股权变动情况 ...... 53
八、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3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 53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54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情况的说明 ...... 54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55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55
二、其他事项说明 ...... 70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71
一、基本情况 ...... 71
二、历史沿革 ...... 71
三、最近三年增减资、股权转让情况 ...... 94
四、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 95
五、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 ...... 98
六、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 99
七、主要财务数据 ...... 106
八、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107
九、最近三年评估、改制情况 ...... 126
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 126
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128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133
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 ...... 135
一、拟购买资产评估情况 ...... 135
二、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 181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 187
第六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 189
一、《股份收购协议》 ...... 189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196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01
一、基本假设 ...... 201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201
三、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合理性分析 ...... 207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 207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 208
六、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 210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 212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 212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 212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13
附件一:先声祥瑞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 216
附件二:先声祥瑞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 217
附件三:先声祥瑞备案的域名情况 ...... 225
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草案 | 指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公司、上市公司、利德曼 | 指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 高新科控 | 指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德赛系统 | 指 | 上市公司子公司,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 上海百家汇 | 指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海南百家汇 | 指 | 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南京百佳瑞 | 指 | 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对方 | 指 | 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及南京百佳瑞 |
| 标的公司、先声祥瑞 | 指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利德曼向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70%股份 |
| 海南先为 | 指 | 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海南先声 | 指 | 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
| 瑞合鑫业 | 指 | 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耀华生物 | 指 | 北京耀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长生生物 | 指 |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5年12月更名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富汇天使 | 指 | 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富汇科融 | 指 | 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仲颐金泰 | 指 | 北京仲颐金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无锡TCL | 指 | 无锡TCL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先声东元 | 指 | 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 |
| 江苏先声 | 指 |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
| 新余方略 | 指 | 新余方略德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江苏全益 | 指 | 江苏全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先声卫科 | 指 | 江苏先声卫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先声再明 | 指 | 海南先声再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收购协议》 | 指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
|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指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 基准日 | 指 |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25年7月31日 |
| 交割日 | 指 | 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2024年、2025年1-7月 |
|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粤开证券、财务顾问 | 指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金杜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容诚会计师、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金证评估、评估机构 | 指 |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国家药监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国务院办公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外汇管理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改委 | 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中检院、中检所 | 指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
| 中融信托 | 指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交易对价 | 指 | 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并由甲方及乙方协商确定的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
| 过渡期 | 指 | 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 |
| 剥离资产、mRNA业务资产组 | 指 | 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资产、海南先为的100%股权 |
| 万泰生物 | 指 |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安图生物 | 指 |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上海凯杰 | 指 |
凯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凯杰QIAGEN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分子样品制备解决方案的跨国企业
| PE | 指 | Perkin Elmer,珀金埃尔默股份有限公司 |
| 长春高新 | 指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华兰疫苗 | 指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
| 康华生物 | 指 |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凯因科技 | 指 |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成都所 | 指 |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 智飞生物 | 指 |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改) |
| 《监管指引第9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修改) |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
| 《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100Z3532号审计报告 |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审阅报告 |
| 《评估报告》 | 指 | 上海金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证评报字【2025】第0554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根据上下文含义,可以指相关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A股/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二、专业释义
| 生物制品 | 指 | 应用生物技术获得且以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
| PPD | 指 |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纯蛋白衍生物 |
| TB-PPD | 指 |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 TB 50 | 指 |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50IU/ml.1ml/支 |
| TB 20 | 指 |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20IU/ml.1ml/支 |
| BCG-PPD | 指 |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CG,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 |
| IGRA | 指 | 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 |
| Xi01 | 指 |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
| Xi02 | 指 | 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
| Xi03 | 指 | 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利福平耐药突变检测试剂盒(荧光PCR熔解曲线法) |
| Xi04 | 指 | 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检测试剂盒(荧光PCR熔解曲线法) |
| Xs02 | 指 | 标的公司在研产品,重组结核分枝杆菌融合蛋白 |
| IVD | 指 | In Vitro Diagnostics,体外诊断 |
| 卡介苗 | 指 | 由牛型结核杆菌悬液制成的减毒活菌苗,具有增强巨噬细胞活性,加强巨噬细胞杀灭肿瘤细胞的能力,活化T淋巴细胞,增强机体细胞免疫的功能,其核心作用是降低儿童重症结核病(如粟粒性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的发病风险 |
| MTB | 指 |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结核分枝杆菌 |
| LTBI | 指 |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 |
| ATB | 指 | Active Tuberculosis,活动性结核病 |
| mRNA | 指 | Messenger Ribonucleic Acid,信使核糖核酸 |
| Pre-IND | 指 |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
| IND | 指 |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
| BLA | 指 |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 |
| NMPA | 指 |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FDA | 指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 灵敏度 | 指 | 感染者中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比例,反映了诊断产品发现感染者的准确程度,灵敏度越高则准确度越高;计算方法:真阳性人群/(真阳性人群+假阴性人群)*100% |
| 特异度 | 指 | 未感染者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比例,反映了诊断产品确定非感染者的准确程度,特异度越高则准确度越高;计算方法:真阴性人群/(真阴性人群+假阳性人群)*100% |
| 诊断试剂 | 指 | 体内诊断试剂和体外诊断试剂两大类,除用于诊断的如结核菌素、布氏菌素、锡克氏毒素等皮内用的体内诊断试剂等外,大部分为体外诊断制品 |
| 体内诊断试剂 | 指 | 用于诊断的如结核菌素、布氏菌素、锡克氏毒素等皮内用的诊断试剂 |
| 体外诊断试剂 | 指 |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简称IVD,在人体之外,通过对人体样本(血液、体液、组织等)进行检测而获取临床诊断信息,进而判断疾病或机体功能的诊断试剂 |
| 预充针 | 指 | 一种预先填充药物或疫苗的注射装置,由针头、药液储存管、活塞等部件组成,通常为一次性使用 |
| GMP符合性检查 | 指 | 对药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了五年一次的GMP认证,改为GMP符合性检查 |
| WHO | 指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 |
| Men | 指 | Meningococcus,脑膜炎球菌 |
除特别说明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重组方案概况
| 交易形式 | 现金交易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先声祥瑞70%股份 | ||
| 交易价格 | 本次交易中先声祥瑞70%股份合计作价173,300.00万元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营业务 | 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 所属行业 | C2761生物药品制造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否 | |
|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 ||
| 构成重组上市 | 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否 | ||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
(二)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购买标的公司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1 | 上海百家汇 | 62.5311% | 154,809.00 | 无 | 无 | 无 | 154,809.00 |
| 2 | 南京百佳瑞 | 6.2641% | 15,508.00 | 无 | 无 | 无 | 15,508.00 |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购买标的公司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3 | 海南百家汇 | 1.2049% | 2,983.00 | 无 | 无 | 无 | 2,983.00 |
| 合计 | 70.0000% | 173,300.00 | - | - | - | 173,300.00 | |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 方法 | 评估 结果 | 增值率 | 基准日后分红 | 扣除基准日后分红100%股权评估值 | 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 先声祥瑞 | 2025年7月31日 | 收益法 | 267,400.00 | 162.23% | 19,109.00 | 248,291.00 | 70% | 173,300.00 |
| 其他说明:先声祥瑞在基准日后分红19,109.00万元,先声祥瑞100%股份评估值扣除基准日后分红为248,291.00万元,对应70%股份价值为173,803.7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先声祥瑞70%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173,300.00万元。 | ||||||||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向体内诊断、创新疫苗领域延伸,覆盖更广阔的业务领域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线包括生化类、免疫类等;自产诊断仪器主要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物化学原料产品包括生物酶、辅酶、抗原、抗体、精细化学品等。上市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在各类疾病的临床诊断,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及高校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核心销售产品为TB-PPD、BCG-PPD、IGRA,均聚焦结核筛查与诊断领域。在结核筛查领域,先声祥瑞核心产品TB-PPD为国内独家产品,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参考品、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甲类医保药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市场地位领先。先声祥瑞利用已有业务基础,打造覆盖结核的“初筛-诊断-确诊-耐药检测-预防型药物-治疗型药物”综合产品矩阵(见下图)的“结核领域一体化解决方
案服务商”。
注:红框显示为已上市或即将上市产品另一方面,先声祥瑞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疫苗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之一,聚焦尚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人用创新疫苗。先声祥瑞应用于脑膜炎领域的Xs03项目已提交pre-IND,还有多个创新项目处于临床前阶段。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能够快速切入行业壁垒高、市场前景更为广阔的生物制品行业,大大缩短了重新研发产品并建立相应的市场渠道的周期,降低了上市公司进入新业务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风险。使上市公司快速实现业务转型,形成“生物制品+体外诊断”双主业,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合作双轮驱动,继续在疫苗等创新生物制品领域开拓新的增长机会,提高上市公司成长天花板,为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
2、上市公司将取得先声祥瑞控制权,增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先声祥瑞70%股份,先声祥瑞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将得到提升,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发挥协同效应,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后,利德曼与标的公司有望在以下几方面形成协同效应:
(1)优化体外诊断业务布局
利德曼业务高度集中于生化诊断领域,2024年收入占比超80%,产品管线主要集中在肝功、肾功、心肌等常规检验项目,除ST-2 外差异化项目较少。标的公司围绕结核领域,也布局了IVD产品,IGRA已于2025年获批上市、结核分子及耐药诊断试剂盒产品将于2026/2027年陆续上市。
收购标的公司后,上市公司可横向巩固IVD常规检测基本盘,纵向通过先声祥瑞切入结核病专科诊断领域,实现“筛查→辅助诊断→伴随诊断”的深度布局。以结核病专科为标杆,未来可复制模式至更多专科疾病诊断(呼吸、感染、自免、肾内等)领域,打造“常规诊断+专科诊断”新格局,显著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产品市场壁垒以及盈利能力。
(2)实现渠道优势互补和协同
利德曼主要优势在于医院检验科渠道,标的公司核心优势在于疾控系统和医院部分临床科室(结核科、呼吸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肾内科)渠道。利德曼积累的医院检验科渠道可加速标的公司现有及在研IVD产品(如IGRA或分子耐药诊断)的医院终端准入与上量。标的公司凭借覆盖全国85%以上疾控中心的网络,为利德曼具有筛查属性(政府/疾控主导的筛查、健康管理项目等)的IVD产品提供强大的疾控系统渠道支持;标的公司的临床科室渠道将进一步助力利德曼“常规诊断+专科诊断”业务布局的实现。
(3)产品和技术协同
利德曼具有生化诊断试剂、化学发光试剂和仪器研发、生产能力,在生物酶、抗原抗体原料领域有较强的开发与生产能力。先声祥瑞已初步具备酶联免疫法、分子诊断等方面的技术储备。利德曼可为标的公司在IVD领域提供较大助力,并和标的公司可在分子诊断、酶联免疫等IVD平台共同推进产品研发。
举例来说,IGRA产品目前在市场上存在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两条技术路径,标的公司目前产品采用酶联免疫法,利德曼凭借已有技术积累可快速研发推出化学发光法产品,丰富并购成功后主体在结核筛查诊断领域的产品矩阵。利德曼在生物酶、抗原、抗体原料领域的开发还可为标的公司供应核心原料,降低其采购成本。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标的公司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对先声祥瑞的控制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1-7月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 资产总计 | 180,871.84 | 410,374.54 | 182,242.14 | 411,720.01 |
| 负债合计 | 9,598.83 | 208,510.13 | 10,383.85 | 214,885.5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165,586.52 | 159,178.08 | 166,210.06 | 155,870.99 |
| 营业收入 | 18,400.92 | 41,163.01 | 37,022.69 | 95,257.63 |
| 净利润 | -615.28 | 5,352.68 | -7,420.64 | 10,592.9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23.54 | 3,659.86 | -7,510.13 | 5,779.5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2 | 0.06 | -0.14 | 0.06 |
| 资产负债率(%) | 5.31% | 50.81% | 5.70% | 52.19% |
注: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1-7月基本每股收益将分别从-
0.14元/股上升到0.06元/股和从-0.02元/股上升到0.06元/股,公司2024年、2025年1-7月每股收益将有所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已履行完毕;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1)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2)南京百佳瑞已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方案;
2、上市公司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本次交易;
3、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4、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同意。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单位原则同意本次交易,并将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单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如下安排和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四)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623.54 | 3,659.86 | -7,510.13 | 5,779.5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6 | -0.14 | 0.06 |
注: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未来通过对标的公司进一步整合,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2、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1)加快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
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对标的公司采购、销售、财务、信息系统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最大化发挥规模效应及业务协同,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2)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完善、高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设置了与上市公司经营相适应的、独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积极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等条款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将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实施相应程序,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
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请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并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履约的风险
公司已经与上海百家汇等3名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水平。由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波动、管理层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际盈利未能达到上述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的风险。同时,尽管交易对方已与公司就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情况约定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安排,但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时,交易对方如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有可能出现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评估的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以202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虽然专业评估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因其评估结果建立在一系列评估假设基础之上,包括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供需情况、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未来走势的预期和假设,若未来市场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变化,使得本次评估的相关假设无法达到,则可能导致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与当前评估值存在差异。
(五)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假设以2025年7月31日的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备考报表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约10.19亿元的商誉。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环境或标的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实际盈利水平显著低于预期,则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商誉将有可能会进行减值处理,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六)资金筹措风险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拟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方式支付交易款项,
并根据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对价。若上市公司未能及时筹措到足额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收购款项,则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七)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业务及人员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尽管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品和技术等方面具有业务协同的基础,并且上市公司已经就后续的整合做好充分的安排,但由于管理方式的差异,仍不排除出现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难以实现有效整合的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医药行业政策风险:随着国家深入推进医疗改革,各项政策陆续发布、工作逐步落地,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控费、药品价格治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销售合规等多项行业政策和法规的相继出台,对医药行业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医药企业的技术研发、经营模式等产生较大影响。若标的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医药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无法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其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结核诊疗行业政策风险: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多项具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划相继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2019年,八部委联合发布《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强调扩大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覆盖;要求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入职体检的检查项目,提高入学新生结核病检查比例;在高疫情的贫困地区,结合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在疫情严重的乡镇,开展结核病普查。若未来结核诊疗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行业的研发要求、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招标体系、价格体系逐步完善,行业集中度稳步提升,行业内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对于国内药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市场同类竞品对标的公司未来的业务增长、毛利率水平构成压力,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标的公司不能持续加快新产品开发、保持主导产品的竞争力并逐步扩大销售网络并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将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新药研发及商业化相关风险
药品研发有着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国内医药主管部门对新药审批经历的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注册等多个环节均进行严格规定。标的公司核心在研产品之一的Xs02目前处于临床III期阶段,虽然标的公司正积极推进在研创新项目的临床进展,提升在研产品的上市成功率,但药品研发仍存在临床实施效果不及预期、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上市时间晚于计划时间或上市后销量未及预期及研发周期延长的风险。
一般创新药研发成功后,需通过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实现产品上市销售。尽管标的公司已成功实现结核病诊疗产品的商业化生产与销售,拥有成熟完善的自建营销体系,但由于在研产品中存在流脑疫苗等创新产品,涉及医院科室与患者群体不一,若标的公司销售团队未能充分把握其他类型、其他适应症产品的市场竞争态势,市场推广不达预期,可能导致新上市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不足,影响在研产品商业化结果与经济效益。
(四)单一产品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核心产品TB-PPD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5.95%、90.47%、
77.92%,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药品推广服务等收入快速增长,丰富了收入来源,一定程度降低了产品单一风险。但除核心产品TB-PPD外,标的公司多款产品仍处于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阶段,暂未获批上市,以TB-PPD销售为主的经营模式短期内难以改变。若其他疗法及产品的推出与推广加剧市场竞争,或标的公司市场营销策略不当影响产品市场表现,将对标的公司业务收入、盈
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绩下滑风险
在模拟剥离mRNA业务口径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5,289.15万元、58,234.95万元、22,762.0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042.53万元、18,013.61万元、5,967.95万元,整体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①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以客户签收为收入确认主要依据。2024年下半年开始,标的公司对销售体系主要考核指标由发货确认的销售收入调整为终端使用的销售额,经销体系内存货逐渐消化、回归合理水平;②部分省份财政紧张,导致结核病筛查专项经费出现阶段性波动;③竞争对手加大产品市场推广力度等。尽管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评估及业绩承诺已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及政策环境的影响,且标的公司的TB-PPD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稳定的终端市场需求,但受同类产品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若TB-PPD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或标的公司销售体系考核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业绩均可能出现重大变化或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六)代理产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相关风险
为扩大标的公司在结核诊疗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实现“结核诊疗一体化”战略,标的公司自2024年起为海南先声的耐药结核病治疗药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标的公司的推广服务收入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条款(如合作期限、续约条件)、供应商供货稳定性、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终端市场需求波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上述因素均可能影响当前协议的完全履行、降低后续合作的稳定性,进而导致推广服务收入出现波动。
2024年、2025年1-7月,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的推广服务收入分别为3,224.56万元、3,745.45万元,当期收入占比分别为5.54%、16.45%,呈上升趋势。若未来标的公司与海南先声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的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将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销售推广费用进一步增加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核心产品TB-PPD为我国结核病群体筛查最常用产品之一,但目前在老年人、糖尿病人群、激素药物使用人群的应用渗透率仍有较大提升空
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通过拜访终端医疗机构及各级疾控中心,举办推广会议等方式实现产品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产品的市场覆盖,公司持续扩充销售团队。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3,254.66万元、27,655.09万元和9,785.2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0.93%、47.49%和42.99%,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未来若行业竞争加剧,或标的公司新产品上市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标的公司可能进一步强化产品推广、扩大销售团队规模,进而面临销售费用或各类推广费用增加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为来自关联方海南先声的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服务收入。2024年、2025年1-7月,该推广服务收入分别为3,224.56万元、3,745.45万元,当期收入占比分别为5.54%、16.45%,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根据开展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预计标的公司与海南先声的关联交易未来将持续存在。若标的公司未来未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出现通过调节交易价格或数量,导致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和业绩不公允,损害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毛利率下降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销售的核心产品为TB-PPD、BCG-PPD、IGRA,主要应用于结核筛查与诊断领域。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95.52%、95.96%和94.39%,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且保持稳定。
随着国家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与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医保控费执行力度,药品领域改革已成为长期趋势。在这一背景下,若未来标的公司产品价格面临大幅下调压力,将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十)其他合规性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我国对生物制品行业各环节管理严格。虽然,交易对方已保证“目标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工商、税务、
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卫生健康、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消防、住建、规划、商委、环保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或可能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但仍不排除,标的公司出现其他合规性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鼓励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明确指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提高监管包容度、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等内容,旨在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5年5月,证监会发布实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系为落实前述《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法规修订,即通过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适当提高对并购重组形成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等,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因此,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能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实现优质资产注入,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厚股东回报。
2、国家政策持续多维度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生物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促进生物医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为我国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生态氛围和政策环境,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我国医药工业发展处于重要
战略机遇期,坚持创新引领,把创新作为推动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重点提升新型生物药生产技术、原料药创新工艺、高端制剂生产技术。2024年和2025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先声祥瑞在结核诊疗领域拥有多款生物制品产品、核心产品TB-PPD为适用于结核病筛查的独家品种,同时积极研发布局了特异性更强的结核筛查品种Xs02及多款创新疫苗产品。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快速切入生物制品领域,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在各类疾病的临床诊断,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及高校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先声祥瑞在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域具有较深的产品与技术积累,主要业务涵盖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注册报批、产业化生产和商业化销售能力。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将切入生物制品细分领域,快速实现业务转型,形成“生物制品+体外诊断”双主业,提高上市公司成长天花板。
同时,先声祥瑞在国内疾控系统、医疗机构中已建立稳定的客户基础与渠道网络,在结核病等重点防控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上市公司在体外诊断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医院客户与经销渠道,具备品牌与市场推广优势。通过本次交易,双方可在产品推广、渠道资源、客户拓展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实现深度协同,进而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丰富上市公司产品结构、提升整体盈利水平。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产生协同效应,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产品结构和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降低客户集中程度,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上
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将得到提升,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支付现金对价收购其所合计持有的先声祥瑞7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先声祥瑞70%股份,取得其控股权,并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本次交易的股比 | 交易后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85.46% | 62.53% | 22.93% |
| 2 | 海南百家汇 | 1.20% | 1.20% | - |
| 3 | 南京百佳瑞 | 8.95% | 6.26% | 2.69% |
| 4 | 其他股东 | 4.39% | - | 4.39% |
| 合计 | 100.00% | 70.00% | 30.00% | |
(二)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结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资金)。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及数额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和2027年度。
在上市公司同意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依照《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继续由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负责经营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全体为业绩承诺人承诺:
目标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经审计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593.00万元(如剔除2025年mRNA平台产生的费用1,035.57万元,为17,628.00万元)、18,584.00万元和20,814.00万元,三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55,991.00万元。
2、业绩补偿安排
(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上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年度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如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5%(含本数),则不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则补偿义务人应当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5月15日前向甲方(指利德曼,下同)足额支付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
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当年度实现净利润
(2)累计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A;(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含本数)且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B;(i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含本数),则不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A=(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B=(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若触发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补偿义务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的合并补偿义务上限为77,500.00万元。
3、业绩补偿保证措施
补偿义务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履约保证措施。
(四)超额业绩奖励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超过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额(超过部分简称“超额业绩”),上市公司同意,由目标公司向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业绩的5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的20%,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名单、金额、时间等)由届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若需)审批后实施。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甲方将指令其委派董事、股东授权代表同意相关议案。
上述接受现金奖励人员将以与取得的奖励金额的50%同等金额的资金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者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该等增持应当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取得现金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完成。该等人员增持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之日;限售期内,该等人员亦不得对前述股份进行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1、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
本次交易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奖励安排对标的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效果、超额业绩贡献、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多项因素,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基于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协商一致后达成。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利于稳定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激发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发展业务的动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通过将超额奖励用于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核心员工个人利益和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利益进一步绑定,有利于实现标的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设置的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作为前提条件,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
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承诺净利润总额部分的50%作为奖金奖励给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除外),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名单、金额、时间等)由届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若需)审批后实施。
3、设置业绩奖励的依据及合理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中原先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未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约定了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相关规定。
(五)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期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以上海百家汇名义开立的由双方和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即上海百家汇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的70%,即合计121,310.00万元。前述银行账户于本次交易交割日的次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配合解除共同监管的限制,解除共管后的资金(包括期间利息,如有)由上海百家汇向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的指定银行账户完成转账。上市公司向前述银行账户支付121,310.00万元(含税)后,视为上市公司完成了第一期交易对价义务,上市公司不因乙方之间作为或不作为的对价分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自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分别支付交易对价的剩余30%,即合计51,99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向上海百家汇独立账户支付46,442.70万元,向海南百家汇支付894.90万元,向南京百佳瑞支付4,652.40万元。
(六)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交易各方确认,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所有;如发生亏损,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但由于目标公司根据2025年9月18日的财务报表实施的利润分配事项、剥离资产事项除外),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70%的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资产总额、交易金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 |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 | 营业收入 |
| 标的公司70%股份 | 173,300.00 | 173,300.00 | 58,234.95 |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 上市公司 | 182,242.14 | 171,858.29 | 37,022.69 |
| 财务指标比例 | 95.09% | 100.84% | 157.30% |
注: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2024年末/2024年度经审计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的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202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金证评估对标的公司转让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0554号),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公司合并口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101,971.34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67,4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5,428.66万元,增值率162.23%。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先声祥瑞100%股份评估值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利润分配19,109.00万元后为248,291.00万元,其70%股份评估值为173,803.7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先声祥瑞70%股份的最终作价为173,300.00万元。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七、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无关联关系。 2、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6、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7、本公司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合伙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将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高新科控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 1、本单位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单位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高新科控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单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高新科控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 2、本单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单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 高新科控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高新科控 | 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单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高新科控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股份、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 2、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单位不以利德曼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利德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正式生效,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德曼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 高新科控 | 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单位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利德曼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利德曼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利德曼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单位将促使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利德曼进行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利德曼公司章程规定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的有关程序。 3、本单位将促使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利德曼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利德曼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德曼的权益受到损失的,则本单位同意向利德曼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
| 高新科控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保持利德曼业务的独立性 本单位不会对利德曼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本单位将尽量减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利德曼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2、保持利德曼资产的独立性 本单位将不通过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利德曼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持利德曼人员的独立性 本单位保证利德曼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报酬。本单位将确保及维持利德曼劳动、人事和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保持利德曼财务的独立性 本单位将保证利德曼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利德曼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利德曼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利德曼依法独立纳税。利德曼将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利德曼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5、保持利德曼机构的独立性 本单位将确保利德曼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独立运作。本单位保证利德曼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德曼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等均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先声祥瑞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先声祥瑞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先声祥瑞 | 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 | 1、本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工商、税收、劳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经营和管理、商委、消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而闭店的情况。 3、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影响本公司诚信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先声祥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交易对方出具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 1、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1、本人、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 | 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 | 1、本公司/本企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本企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4、本公司/本企业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本公司/本企业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交易对方除外)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及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标的资产对应的出资已足额缴纳;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本企业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标的资产及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等导致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 3、本公司/本企业对标的资产行使权利以及标的公司经营其业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利,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该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相关权利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的资产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争议、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5、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间接持股的情形。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6、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遵守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消防、住建、药品经营和流通、卫生健康、医保、商委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或可能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交割日后5年内,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税务事项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交割日后3年内,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其他不合规/违约/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商、消防、医保、卫生健康、商委等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交割日后3年内,针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任何时候因交割日前租赁物业瑕疵而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相关房产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协助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立即迁移至合格场所经营业务,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7、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 曾用名 | 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Leadman Biochemistry Co.,Ltd. |
| A股简称(代码) | 利德曼(300289.SZ)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000677198 |
| 注册资本 | 544,011,487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尧子 |
| 成立日期 | 1997年11月5日 |
| 上市时间 | 2012年2月16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
| 邮政编码 | 100176 |
| 公司网站 | www.leadmanbio.com |
| 电子邮箱 | leadman@leadmanbio.com |
| 经营范围 | 生产2002版分类目录:Ⅲ类:Ⅲ-6840体外诊断试剂,Ⅲ-6840-3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生化分析系统,Ⅱ-6840体外诊断试剂2017版分类目录:Ⅱ类:22-04免疫分析设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5月28日);批发2002年版分类目录:Ⅲ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8月26日);销售Ⅱ类医疗器械;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厂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2002版分类目录:Ⅲ类:Ⅲ-6840体外诊断试剂,Ⅲ-6840-3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生化分析系统,Ⅱ-6840体外诊断试剂2017版分类目录:Ⅱ类:22-04免疫分析设备、批发2002年版分类目录:Ⅲ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注:根据利德曼提供的资质证书,就上表“经营范围”所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利德曼已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2023年8月1日取得换发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京药监械生产许20000439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京经药监械经营许20150073号),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5月28日、2028年8月26日。
二、上市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上市公司设立情况
1997年8月15日,威海利德尔和德国G.T.签订《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书》和《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共同投资设立利德曼有限,利德曼有限的投资总额为2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威海利德尔以相当于7.35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德国G.T.以7.65万美元作为出资。
威海利德尔、德国G.T.分别于1997年12月18日、1998年2月9日分两期完成了合计15.00万美元出资款的缴纳。1997年12月20日,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7)培正验字第02-096号《第一次验资报告》对7.35万美元出资进行了验证;1998年2月10日,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8)培正验字第2-008号《第二次验资报告》对7.65万美元出资进行了验证。
1998年4月13日,利德曼有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注册号为“企合京总字第01254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利德曼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1 | 威海利德尔 | 7.35 | 49.00 |
| 2 | 德国G.T. | 7.65 | 51.00 |
| 合计 | 15.00 | 100.00 | |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
201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4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840万股新股。
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768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072万股,发行价格为13.00元/股。
2012年2月1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29 号),同意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利德曼”,证券代码为“300289.SZ”。
(三)公司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
2014年6月19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38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667,000股限制性股票,并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398,000股,公司总股本由153,600,000股增至157,665,000股。
2、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4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德赛系统 45%的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德赛产品39%的股权。
本次新增12,453,016股股份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股本由157,665,000股增至170,118,016股。
3、2015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7月27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2015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255,177,024股,公司总股本由170,118,016股增加至425,295,040股。
4、2016年回购并注销股份
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1,177,305股,回购价格调整为4.708元/股;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7,500股,回购价格调
整为6.616元/股,本次共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4,805股。
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25,295,040股变更为424,090,235股。
5、2016年回购并注销股份
2016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共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24,090,235股变更为423,805,235股。
6、2019年回购并注销股份
2016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原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取消其激励资格,并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71,000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原7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取消其激励资格或因公司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而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82,25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23,805,235股变更为421,051,985股。
7、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126,213,15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6,600,000.32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1,051,985股增加至547,265,137股。
8、2021年回购并注销股份
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此,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253,650股。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销已回购的3,253,650股股份。
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47,265,137股变更为544,011,487股。
三、股东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44,011,487股,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55,000 | 0.16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543,156,487 | 99.84 |
| 其中:流通A股 | 543,156,487 | 99.84 |
| 总股本 | 544,011,487 | 100.00 |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52,133,152 | 46.35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2 | 张斌 | 4,086,700 | 0.75 |
| 3 | 陈楚哲 | 3,145,100 | 0.58 |
| 4 | 杜群 | 2,517,200 | 0.46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1,300 | 0.37 |
| 6 | 黄成仁 | 1,590,000 | 0.29 |
| 7 | 王海峰 | 1,517,100 | 0.28 |
| 8 | 朱杰 | 1,341,600 | 0.25 |
| 9 | 阿布达比投资局 | 1,291,100 | 0.24 |
| 10 | MORGAN STANLEY&CO. INTERNATIONAL PLC. | 1,231,680 | 0.23 |
| 合计 | 270,864,932 | 49.80 | |
四、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是一家在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等领域拥有核心竞争力,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涵盖生化、免疫等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以及生物化学原料。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包括生化类、免疫类等诊断试剂产品;自产诊断仪器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物化学原料领域产品包括生物酶、辅酶、抗原、抗体、精细化学品等。公司依托全国性的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络,产品覆盖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大学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公司生化诊断试剂产品丰富、覆盖面广,检测项目涵盖肝功能检测、肾功能检测、血脂类检测、糖尿病检测、心肌类检测、电解质检测、胰腺类检测、离子类检测、肿瘤类检测、特种蛋白检测以及其他检测,公司是国内体外诊断行业生化试剂产品最全的企业之一。生化诊断试剂在相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检测过程中起到辅助诊断的作用,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的常规检测,为临床生化诊断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用于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心血管病、糖尿病、免疫性疾病、代谢性疾病、胰腺炎、凝血与纤维蛋白溶解功能障碍等疾病的辅助诊断。公司生化试剂适配多款主流全自动生化仪机型,满足终端医疗用户生化检测需求。子公司德赛系统主营产品为德国进口液体即用型生化试剂,产品亦覆盖丰富的检测领域,涵盖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糖尿病、免疫性疾病、代谢性疾病、胰腺炎、凝血等主要疾病类型。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产品名称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生物、医药制品 | 33,632.08 | 90.84% | 42,197.99 | 91.43% | 67,593.59 | 95.74% |
| 其他 | 3,390.61 | 9.16% | 3,957.48 | 8.58% | 3,004.09 | 4.25% |
| 合计 | 37,022.69 | 100.00% | 46,155.46 | 100.00% | 70,597.68 | 100.00% |
五、主要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计 | 180,908.93 | 182,242.14 | 193,839.86 | 199,713.46 |
| 负债合计 | 9,650.95 | 10,383.85 | 13,376.92 | 21,666.72 |
| 所有者权益 | 171,257.99 | 171,858.29 | 180,462.94 | 178,046.7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5,496.58 | 166,210.06 | 174,264.21 | 172,730.47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营业总收入 | 25,224.34 | 37,022.69 | 46,155.46 | 70,597.68 |
| 营业利润 | -408.72 | -7,371.84 | 2,390.66 | 756.11 |
| 利润总额 | -368.68 | -7,317.51 | 2,453.29 | -2,516.39 |
| 净利润 | -630.30 | -7,420.64 | 2,266.20 | -3,603.4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13.48 | -7,510.13 | 1,533.74 | -5,627.18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 | 968.15 | 6,240.62 | 13,079.65 | 10,893.38 |
|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 | 3,432.78 | -3,910.61 | -35,333.30 | -21,311.46 |
|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 | -254.06 | -1,646.83 | -1,075.82 | -2,476.0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148.02 | 653.03 | -23,378.79 | -12,907.32 |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14 | 0.03 | -0.10 |
| 资产负债率(%) | 5.33 | 5.70 | 6.90 | 10.8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3 | -4.41 | 0.88 | -3.13 |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91.06%
8.9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100.00%
46.35%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股权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八、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情况的说明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上海百家汇
1.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冯全服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1月12日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蓉花路118号1幢3层8045-8046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320859885G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百家汇100%股权,是上海百家汇的控股股东,任晋生为上海百家汇的实际控制人,上海百家汇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3.历史沿革
(1)2014年11月,设立
2014年10月,股东南京百家汇科技创业社区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同意设立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2486303),上海百家汇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京百家汇科技创业社区有限公司 | 1,200.00 | 100.00 |
| 合计 | 1,200.00 | 100.00 | |
(2)2017年1月,第一次变更注册资本
2016年6月,上海百家汇股东南京百家汇科技创业社区有限公司更名为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年10月,上海百家汇股东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南京百家汇科技创业社区有限公司将股东名称变更为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至500万元。
2017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上海百家汇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3)2019年2月,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
2019年2月,上海百家汇股东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179,550万元,其中4,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175,0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9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上海百家汇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3)2020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年12月,上海百家汇股东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百家汇100%股权(出资额5,000万人民币)转让给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上海百家汇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海百家汇为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属投资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
5.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78,291.85 | 63,226.57 |
| 负债总额 | 23.78 | 4,591.48 |
| 所有者权益 | 78,268.06 | 58,635.08 |
| 营业收入 | 284.38 | 0.00 |
| 净利润 | 7,219.90 | -220.03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15,218.80 |
| 非流动资产 | 63,073.05 |
| 总资产 | 78,291.85 |
| 流动负债 | 23.78 |
| 非流动负债 | 0.00 |
| 总负债 | 23.78 |
| 净资产 | 78,268.06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最近一年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284.38 |
| 营业利润 | 7,219.90 |
| 利润总额 | 7,219.90 |
| 净利润 | 7,219.90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海百家汇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
| 1 | 先声祥瑞 | 38,218万元 | 85.4626%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2 | 福建平潭华 | 7,000万 | 49.60%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
| 策龙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元 |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3 | 福建平潭熙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50万元 | 49.60%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 | 南京新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100%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 | 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万元 | 42.4123%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海南百家汇
1.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17,282.81207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任晋生 |
| 成立日期 | 2014年9月29日 |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三路2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394134828K |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投资(不含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产品生产投资),投资咨询。(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产权控制关系
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海南百家汇100%股权,是海南百家汇的控股股东,任晋生为海南百家汇的实际控制人,海南百家汇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3.历史沿革
(1)2014年9月,设立
2014年6月,先声药业有限公司股东State Good Group Limited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同意采取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两个公司,其中存续企业为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新设分立企业为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分别为25,847.28万元、10,338.91万元。2014年9月,海南省商务厅批复同意采取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及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State Good Group Limited 在海口市投资设立,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为25,847.28万元,注册资本为10,338.91万元。海南百家汇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State Good Group Limited | 10,338.91 | 100.00 |
| 合计 | 10,338.91 | 100.00 | |
(2)2016年7月,第一次变更注册资本
2016年7月,海南百家汇单一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由原投资总额25,847.28万元增加至50,847.28万元;原注册资本由10,338.91万元增至30,338.91万元。
2016年7月,海南省商务厅批复同意海南百家汇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完成后,海南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State Good Group Limited | 30,338.91 | 100.00 |
| 合计 | 30,338.91 | 100.00 | |
(3)2019年1月,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
2018年11月,海南百家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17,282.812075万元,海南百家汇原注册资本30,338.910000万元,实收资本17,282.812075万元,股东南京先声百家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0,338.91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17,282.812075万元。2019年1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海南百家汇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海南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京先声百家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7,282.812075 | 100.00 |
| 合计 | 17,282.812075 | 100.00 | |
(3)2019年11月,股东更名
2019年8月,南京先声百家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9年11月,海南百家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名称由南京先声百家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通过章程修正案。本次变更完成后,海南百家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7,282.812075 | 100.00 |
| 合计 | 17,282.812075 | 100.00 | |
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海南百家汇为南京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属投资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
5.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102,179.53 | 116,291.83 |
| 负债总额 | 7,690.54 | 44,902.86 |
| 所有者权益 | 94,488.98 | 71,388.97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净利润 | 23,100.02 | 86.15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47,071.38 |
| 非流动资产 | 55,108.15 |
| 总资产 | 102,179.53 |
| 流动负债 | 7,690.54 |
| 非流动负债 | 0.00 |
| 总负债 | 7,690.54 |
| 净资产 | 94,488.98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最近一年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0.00 |
| 营业利润 | -3.41 |
| 利润总额 | 30,787.81 |
| 净利润 | 23,100.02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海南百家汇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
| 1 | 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5,000万元 | 100% | 精准医疗、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咨询、代理服务;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及其开放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服务;自有房屋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
| 租赁;酒店管理;餐饮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2 | 海南先为实业有限公司 | 6,000万元 | 100% |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3 | 海南先声新基投资有限公司 | 4,685万元 | 60% |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医疗投资咨询,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子与计算机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以行政审批机关核定为准)。(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先声祥瑞 | 38,218万元 | 1.2049%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5 | 南京玄武有爱诊所有限公司 | 350万元 | 70% | 诊疗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营养健康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许可证的经营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6 | 海南先汇实业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20% | 房地产开发,医药、保健食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医药、保健食品科技信息的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子与计算机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
(三)南京百佳瑞
1.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1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冯全服) |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百合路121号-116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MA22F3GN20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南京百佳瑞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3.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南京百佳瑞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4835 | 42.4123% |
| 2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4315 | 37.8509% |
| 3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600 | 5.2632% |
| 4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500 | 4.3860% |
| 5 | 白鹏峰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6 | 党银慧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7 | 王金芳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8 | 陈凯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9 | 刘海洲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0 | 丁守坤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1 | 杨忠勇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2 | 赵连永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3 | 徐亚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4 | 刘华山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5 | 王丹萌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6 | 牛得军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合计 | 1.1400 | 100.00% | ||
4.历史沿革
(1)2020年9月,设立
2020年9月,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田家伦、林喜波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田家伦、有限合伙人林喜波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0.797万元、0.293万元、0.05万元,合伙企业出资额共计1.14万元,由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0年9月,南京百佳瑞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设立时,南京百佳瑞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797 | 69.91% |
| 2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293 | 25.70% |
| 3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50 | 4.39% |
| 合计 | 1.140 | 100.00% | ||
(2)2021年1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11月,南京百佳瑞全体合伙人作出《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0.125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至下列受让方(转让价0元),下列受让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况如下:
| 出让方 | 受让方 | 受让方类别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40 | 3.5088% |
| 白鹏峰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 党银慧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 王金芳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 陈凯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 刘海洲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 丁守坤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 杨忠勇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2021年12月,南京百佳瑞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南京百佳瑞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672 | 58.9474% |
| 2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293 | 25.7018% |
| 3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50 | 4.3860% |
| 4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40 | 3.5089% |
| 5 | 白鹏峰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6 | 党银慧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7 | 王金芳 | 有限合伙人 | 0.015 | 1.3158% |
| 8 | 陈凯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9 | 刘海洲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10 | 丁守坤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11 | 杨忠勇 | 有限合伙人 | 0.010 | 0.8772% |
| 合计 | 1.140 | 100.00% | ||
(3)2022年2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2年1月,南京百佳瑞全体合伙人作出《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0.183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至下列受让方(转让价0元),下列受让方作
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况如下:
| 出让方 | 受让方 | 受让方类别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1130 | 9.9123% |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 程海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 赵连永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 郑宪广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 徐亚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 刘华山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 王丹萌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 牛得军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2022年2月,南京百佳瑞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南京百佳瑞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4890 | 42.8947% |
| 2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4060 | 35.6140% |
| 3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600 | 5.2632% |
| 4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500 | 4.3860% |
| 5 | 白鹏峰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6 | 党银慧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7 | 王金芳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8 | 陈凯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9 | 刘海洲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0 | 丁守坤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1 | 杨忠勇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2 | 程海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3 | 赵连永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4 | 郑宪广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5 | 徐亚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6 | 刘华山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7 | 王丹萌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8 | 牛得军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合计 | 1.1400 | 100.00% | ||
(4)2023年4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3年4月,南京百佳瑞全体合伙人作出《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郑宪广将持有的0.01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至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海将持有的0.01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至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0.0255万元转让至田家伦。2023年4月,南京百佳瑞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南京百佳瑞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4835 | 42.4123% |
| 2 | 田家伦 | 有限合伙人 | 0.4315 | 37.8509% |
| 3 | 林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600 | 5.2632% |
| 4 | 高正伦 | 有限合伙人 | 0.0500 | 4.3860% |
| 5 | 白鹏峰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6 | 党银慧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7 | 王金芳 | 有限合伙人 | 0.0150 | 1.3158% |
| 8 | 陈凯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9 | 刘海洲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0 | 丁守坤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1 | 杨忠勇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2 | 赵连永 | 有限合伙人 | 0.0100 | 0.8772% |
| 13 | 徐亚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4 | 刘华山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5 | 王丹萌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16 | 牛得军 | 有限合伙人 | 0.0050 | 0.4386% |
| 合计 | 1.1400 | 100.00% | ||
5.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南京百佳瑞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未实际经营业
务。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343.31 | 2.07 |
| 负债总额 | 342.00 | 1.00 |
| 所有者权益 | 1.14 | 1.14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343.31 |
| 非流动资产 | 0.00 |
| 总资产 | 343.31 |
| 流动负债 | 342.00 |
| 非流动负债 | 0.00 |
| 总负债 | 342.00 |
| 净资产 | 1.14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南京百佳瑞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先声祥瑞 | 38,218万元 | 8.9487%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实际控制人均为任晋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 中文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1029817358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田家伦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 |
| 注册资本 | 38,218.00万元 |
| 设立日期 | 2000年3月24日 |
| 经营期限 | 2000年3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历史沿革
先声祥瑞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一)2000年2月,祥瑞有限设立
2000年2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密)企名预核(内)字[2000]第10168415号),核准公司的名称为“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3月4日,北京达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00年3月2日,密云县卫生防疫站投入祥瑞有限的
资产评估值为43.52万元(卧式蒸汽消毒柜、多效蒸馏器、自动洗刷机、干燥箱、拉丝灌封机等);范玉柱投入祥瑞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26.58万元(桑塔纳轿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灌装机等)。2000年3月7日,密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密云县卫生防疫站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通知》(密国资(2000)第11号),对北京达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2000年3月7日,北京达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达州验字[2000]080号),经审验,截至2000年3月7日,祥瑞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共70.10万元,全部为实物出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
2000年3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祥瑞有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信息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密云县卫生防疫站 | 43.52 | 62.08 |
| 2 | 范玉柱 | 26.58 | 37.92 |
| 合计 | 70.10 | 100.00 | |
(二)2003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年4月2日,北京达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京达州评报字[2003]072号),经评估,截至2003年1月31日,祥瑞有限因股权转让而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值为679.33万元,全部负债评估值为
874.81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95.47万元。
2003年4月9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北京市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北京市密云县卫生防疫站)将其对祥瑞有限29.50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4.02万元股权转让给王全旺,将其对祥瑞有限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赵秋江,将其对祥瑞有限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成。
2003年4月28日,密云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让北京市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密财社字[2003]124号),同意
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持有的公司43.52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等人,其中范玉柱29.50万元,王全旺4.02万元,赵秋江5.00万元,范玉成5.00万元。
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范玉柱、王全旺、赵秋江和范玉成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市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29.50万元股权、4.02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分别转让给范玉柱、王全旺、赵秋江和范玉成。
2003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56.08 | 80.00 |
| 2 | 赵秋江 | 5.00 | 7.13 |
| 3 | 范玉成 | 5.00 | 7.13 |
| 4 | 王全旺 | 4.02 | 5.73 |
| 合计 | 70.10 | 100.00 | |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备案,存在程序瑕疵。2022年3月18日,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三)2003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3年8月3日,范玉柱与耀华生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56.0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耀华生物。
2003年8月3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股权56.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00%)全部转让给耀华生物。
2003年8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耀华生物 | 56.08 | 80.00 |
| 2 | 赵秋江 | 5.00 | 7.13 |
| 3 | 范玉成 | 5.00 | 7.13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4 | 王全旺 | 4.02 | 5.73 |
| 合计 | 70.10 | 100.00 | |
(四)2003年10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3年10月13日,耀华生物与范玉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耀华生物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56.08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
2003年10月13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耀华生物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56.08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
2003年10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56.08 | 80.00 |
| 2 | 赵秋江 | 5.00 | 7.13 |
| 3 | 范玉成 | 5.00 | 7.13 |
| 4 | 王全旺 | 4.02 | 5.73 |
| 合计 | 70.10 | 100.00 | |
(五)2004年6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4年5月30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由70.10万元增至1,000.00万元。其中,范玉柱增资743.92万元,王全旺增资55.98万元,赵秋江增资65.00万元,范玉成增资65.00万元。
2004年6月1日,怀柔农行营业室开具四张“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其中,范玉柱向怀柔农行营业室交存743.92万元;王全旺向怀柔农行营业室交存55.98万元;赵秋江向怀柔农行营业室交存65.00万元;范玉成向怀柔农行营业室交存65.00万元。
2004年6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800.00 | 80.00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2 | 赵秋江 | 70.00 | 7.00 |
| 3 | 范玉成 | 70.00 | 7.00 |
| 4 | 王全旺 | 60.00 | 6.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本次增资未履行验资程序,(1)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本次增资出资过程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2)天职国际已出具《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专项复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22475号),载明祥瑞有限注册资本由70.10万元增加至1,000.00万元的出资已完成实缴。
(六)2006年6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6年6月26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成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70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同意赵秋江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70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同意王全旺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60万元股权转让给范玉柱。
同日,范玉柱与范玉成、赵秋江和王全旺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分别受让范玉成持有的祥瑞有限70万元股权、赵秋江持有的祥瑞有限70万元股权、王全旺持有的祥瑞有限60万元股权。
2007年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1,000.00 | 100.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七)2007年5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2月5日,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脑膜炎球菌疫苗及其制
备方法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京东鹏评报字[2007]第04号),经评估,截至2006年12月31日,“脑膜炎球菌疫苗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评估值为4,986.40万元。
2007年5月28日,祥瑞有限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2,999万元,增加部分由范玉柱以专利技术出资。
2007年5月30日,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兴云会验字(2007)第049号),经审验,截至2007年5月30日,祥瑞有限已收到股东范玉柱以专利技术出资的1,999.00万元,并注明,范玉柱实际缴纳出资4,986.40万元,其中1,999.00万元用于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其余2,987.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7年5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999.00 | 100.00 |
| 合计 | 2,999.00 | 100.00 | |
为确认本次增资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2021年12月5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核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1]第548号),经评估,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次增资涉及的“脑膜炎球菌疫苗及其制备方法”专利资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为3,610.68万元。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复核评估金额可以覆盖本次增资中范玉柱认购的注册资本,不存在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额的情形。
(八)2007年1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7年11月26日,范玉柱和祝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祝红。
2007年11月22日,祥瑞有限股东范玉柱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范玉柱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祝红。
2007年11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819.06 | 94.00 |
| 2 | 祝红 | 179.94 | 6.00 |
| 合计 | 2,999.00 | 100.00 | |
(九)2009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9年4月6日,范玉柱与王建华、丁德林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王建华,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丁德林。
同日,祥瑞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向王建华转让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向丁德林转让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
2009年4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459.18 | 82.00 |
| 2 | 祝红 | 179.94 | 6.00 |
| 3 | 王建华 | 179.94 | 6.00 |
| 4 | 丁德林 | 179.94 | 6.00 |
| 合计 | 2,999.00 | 100.00 | |
(十)2010年3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0年2月28日,范玉柱与阮超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阮超礼。
同日,祥瑞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阮超礼。
2010年3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279.24 | 76.00 |
| 2 | 祝红 | 179.94 | 6.00 |
| 3 | 王建华 | 179.94 | 6.00 |
| 4 | 丁德林 | 179.94 | 6.00 |
| 5 | 阮超礼 | 179.94 | 6.00 |
| 合计 | 2,999.00 | 100.00 | |
(十一)2010年9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8月18日,祥瑞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自2,999.00万元增至4,613.85万元,其中新增的1,614.85万元由瑞合鑫业认购。
2010年8月23日,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兴云会验字(2010)第082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8月23日,祥瑞有限已经收到瑞合鑫业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814.85万元。
2010年8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年9月1日,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兴云会验字(2010)第084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8月31日,祥瑞有限已经收到瑞合鑫业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00.00万元,祥瑞有限股东累计实缴的注册资本为4,613.85万元。
2010年9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279.24 | 49.40 |
| 2 | 瑞合鑫业 | 1,614.85 | 35.00 |
| 3 | 祝红 | 179.94 | 3.90 |
| 4 | 王建华 | 179.94 | 3.90 |
| 5 | 丁德林 | 179.94 | 3.90 |
| 6 | 阮超礼 | 179.94 | 3.90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计 | 4,613.85 | 100.00 | |
(十二)2011年1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0年12月16日,范玉柱与吴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50万元股权转让给吴彤。2010年12月16日,祥瑞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50万元股权转让给吴彤。
2011年1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229.24 | 48.32 |
| 2 | 瑞合鑫业 | 1,614.85 | 35.00 |
| 3 | 祝红 | 179.94 | 3.90 |
| 4 | 王建华 | 179.94 | 3.90 |
| 5 | 丁德林 | 179.94 | 3.90 |
| 6 | 阮超礼 | 179.94 | 3.90 |
| 7 | 吴彤 | 50.00 | 1.08 |
| 合计 | 4,613.85 | 100.00 | |
(十三)2011年3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12月23日,长生生物、富汇天使、富汇科融、仲颐金泰、无锡TCL与祥瑞有限、范玉柱分别签署了《关于对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长生生物、富汇天使、富汇科融、仲颐金泰、无锡TCL向祥瑞有限增资事宜。
2011年2月22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6,313.85万元,其中增加的1,700.00万元,由长生生物认购
820.80万元、富汇天使认购285.71万元、富汇科融认购271.43万元、仲颐金泰认购179.20万元、无锡TCL认购142.86万元。
2011年2月25日,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
报告》(兴云会验字(2011)第012号),经审验,截至2011年2月25日,祥瑞有限已收到长生生物、富汇天使、富汇科融、仲颐金泰和无锡TCL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700万元。
2011年3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范玉柱 | 2,229.24 | 35.31 |
| 2 | 瑞合鑫业 | 1,614.85 | 25.58 |
| 3 | 长生生物 | 820.80 | 13.00 |
| 4 | 富汇天使 | 285.71 | 4.53 |
| 5 | 富汇科融 | 271.43 | 4.30 |
| 6 | 祝红 | 179.94 | 2.85 |
| 7 | 王建华 | 179.94 | 2.85 |
| 8 | 丁德林 | 179.94 | 2.85 |
| 9 | 阮超礼 | 179.94 | 2.85 |
| 10 | 仲颐金泰 | 179.20 | 2.84 |
| 11 | 无锡TCL | 142.86 | 2.26 |
| 12 | 吴彤 | 50.00 | 0.79 |
| 合计 | 6,313.85 | 100.00 | |
2010年12月23日,就本次增资,长生生物、富汇天使、富汇科融、仲颐金泰、无锡TCL与祥瑞有限、范玉柱分别签署了《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特别约定,范玉柱承诺:
“1、祥瑞有限2011年实现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2012年实现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2011年和2012年累计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否则投资者有权在当年度审计报告提交投资者之日(最晚不迟于当年度期满后三个月)起60日内书面要求范玉柱回购其投资获得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认购价格加年利率(单利)10%计算)。投资者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要求回购的,视同放弃要求回购权。
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祥瑞有限的A股独立合格上市。如祥瑞有限上述日期前未完成独立合上市,则祥瑞公司应按2011年至2014年合计利润的30%给予股东现金分红;且投资者有权在分红之后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和范玉柱应予以配合。如范玉柱和公司拟进行非独立的上市,应该尽快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收到通知后,有权依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选择赎回,或者转让股权,或者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根据范玉柱的访谈确认及富汇天使、富汇科融出具的确认函,祥瑞有限未进行分红,就上述特别约定,因范玉柱当时仍负责祥瑞有限的整体运营与资金筹措工作,前述股东均未要求行使回购权利,上述特别约定已解除,不存在与祥瑞有限或祥瑞有限其他股东签署其他对赌协议的情形。
根据先声祥瑞确认,因长生生物已被法院裁定破产且已于2024年6月3日注销而无法取得联系,长生生物未就上述协议出具终止确认,但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长生生物已不持有任何祥瑞有限股份。
(十四)2012年2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2年2月28日,范玉柱与瑞合鑫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452.349万元股权转让给瑞合鑫业。
同日,丁德林与瑞合鑫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德林将其持有祥瑞有限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瑞合鑫业。
同日,范玉柱与王建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96.891万元股权转让给王建华。
2012年2月28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向瑞合鑫业转让452.349万元股权;丁德林向瑞合鑫业转让179.940万元股权;范玉柱向王建华转让96.891万元股权。
2012年7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瑞合鑫业 | 2,247.14 | 35.59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2 | 范玉柱 | 1,680.00 | 26.61 |
| 3 | 长生生物 | 820.80 | 13.00 |
| 4 | 富汇天使 | 285.71 | 4.53 |
| 5 | 王建华 | 276.83 | 4.38 |
| 6 | 富汇科融 | 271.43 | 4.30 |
| 7 | 祝红 | 179.94 | 2.85 |
| 8 | 阮超礼 | 179.94 | 2.85 |
| 9 | 仲颐金泰 | 179.20 | 2.84 |
| 10 | 无锡TCL | 142.86 | 2.26 |
| 11 | 吴彤 | 50.00 | 0.79 |
| 合计 | 6,313.85 | 100.00 | |
(十五)2012年12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2年10月10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增至7,400.0000万元,新增的1,086.1500万元由瑞合鑫业认购
981.7058万元,富汇天使认购104.4442万元。
2012年,瑞合鑫业、富汇天使与本次增资前的原股东签署《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瑞合鑫业、富汇天使向祥瑞有限增资事宜。
2012年11月26日,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兴云会验字(2012)第135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11月26日,祥瑞有限已收到瑞合鑫业和富汇天使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086.15万元。
根据先声祥瑞的《承诺函》,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瑞合鑫业 | 3,228.84 | 43.63 |
| 2 | 范玉柱 | 1,680.00 | 22.70 |
| 3 | 长生生物 | 820.80 | 11.09 |
| 4 | 富汇天使 | 390.15 | 5.27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5 | 王建华 | 276.83 | 3.74 |
| 6 | 富汇科融 | 271.43 | 3.67 |
| 7 | 祝红 | 179.94 | 2.43 |
| 8 | 阮超礼 | 179.94 | 2.43 |
| 9 | 仲颐金泰 | 179.20 | 2.42 |
| 10 | 无锡TCL | 142.86 | 1.93 |
| 11 | 吴彤 | 50.00 | 0.68 |
| 合计 | 7,400.00 | 100.00 | |
(十六)2016年4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4月18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增加4,000万元,由上海百家汇认购。2022年4月8日,天职国际出具《出资专项复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22475号),经复核,祥瑞有限注册资本由7,400万元增加至11,400万元的出资已完成实缴,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颁发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4,000.00 | 35.09 |
| 2 | 瑞合鑫业 | 3,228.84 | 28.32 |
| 3 | 范玉柱 | 1,680.00 | 14.74 |
| 4 | 长生生物 | 820.80 | 7.20 |
| 5 | 富汇天使 | 390.15 | 3.42 |
| 6 | 王建华 | 276.83 | 2.43 |
| 7 | 富汇科融 | 271.43 | 2.38 |
| 8 | 祝红 | 179.94 | 1.58 |
| 9 | 阮超礼 | 179.94 | 1.58 |
| 10 | 仲颐金泰 | 179.20 | 1.57 |
| 11 | 无锡TCL | 142.86 | 1.25 |
| 12 | 吴彤 | 50.00 | 0.44 |
| 合计 | 11,400.00 | 100.00 | |
(十七)2016年5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2016年1月24日,瑞合鑫业与上海百家汇签署《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瑞合鑫业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3,228.8448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转让对价为2.5亿元。
2016年4月19日,范玉柱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450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16年4月18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瑞合鑫业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3,228.8448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范玉柱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450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16年5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7,678.84 | 67.36 |
| 2 | 范玉柱 | 1,230.00 | 10.79 |
| 3 | 长生生物 | 820.80 | 7.20 |
| 4 | 富汇天使 | 390.15 | 3.42 |
| 5 | 王建华 | 276.83 | 2.43 |
| 6 | 富汇科融 | 271.43 | 2.38 |
| 7 | 祝红 | 179.94 | 1.58 |
| 8 | 阮超礼 | 179.94 | 1.58 |
| 9 | 仲颐金泰 | 179.20 | 1.57 |
| 10 | 无锡TCL | 142.86 | 1.25 |
| 11 | 吴彤 | 50.00 | 0.44 |
| 合计 | 11,400.00 | 100.00 | |
瑞合鑫业与上海百家汇就祥瑞有限3,228.8448万元股权转让过程如下:
2014年6月20日,先声东元、江苏先声、ChinaVax、新余方略、江苏全益、先声卫科、瑞合鑫业、方向生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先声东元将其持有的江苏全益37.5000%的股份(2,444.25万股)以1,710.9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余方略,ChinaVax将其持有的江苏全益15%的股份(977.7000万股)以
684.3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余方略(“标的股权”)。先声东元、江苏先声将其向江苏全益、先声卫科提供的累积3.6105亿元的借款(“标的债权”)以37,829.6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余方略。前述标的股权与标的债权的转让金额合计4.0225亿元。
对于前述股权与债权转让,瑞合鑫业以其持有的祥瑞有限3,228.8448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于2014年7月28日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2,666.7748万元股权质押给先声东元,质押担保债权金额为24,963.5379万元,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562.0700万元股权质押给江苏先声,质押担保债权金额为5,261.4621万元。
2016年1月24日,先声东元、江苏先声、ChinaVax、新余方略、江苏全益、先声卫科、瑞合鑫业、方向生方签署了《转让协议》,确认新余方略已就前述股权与债权合计支付了1亿元,先声东元、江苏先声、ChinaVax将其在《合作协议》中未获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以2.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瑞合鑫业。
2016年1月24日,先声东元、江苏先声、ChinaVax、祥瑞有限、范玉柱、瑞合鑫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韩刚君共同签署了《协议》,约定瑞合鑫业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3,228.8448万元股权作价2.5亿元转让至先声东元、江苏先声、ChinaVax指定主体名下,抵偿其在《转让协议》项下应付的转让对价。
瑞合鑫业将其对祥瑞有限的3,228.8448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上海百家汇未向瑞合鑫业支付2.5亿元股权转让款项,而是在2019年9月向先声东元支付20,268.6万元,向江苏先声支付4,731.4万元,合计2.5亿元。
(十八)2017年6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4月27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292.6189万元转让给富汇天使;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53.5711万元转让给富汇科融;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75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上海百家汇将其对祥瑞有限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富汇科融;无锡TCL将其对祥瑞有限的142.86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范玉柱分别与富汇天使、富汇科融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自2017年4月27日起,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292.6189万元出资转让给富汇天使,将
其对祥瑞有限的53.5711万元出资转让给富汇科融。
范玉柱与上海百家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自2017年4月27日起,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75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上海百家汇与富汇科融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自2017年4月27日起,上海百家汇将其对祥瑞有限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富汇科融。
2017年4月6日,无锡TCL与上海百家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无锡TCL将其对祥瑞有限的142.86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17年6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7,746.70 | 67.95 |
| 2 | 长生生物 | 820.80 | 7.20 |
| 3 | 范玉柱 | 808.81 | 7.09 |
| 4 | 富汇天使 | 682.77 | 5.99 |
| 5 | 富汇科融 | 475.00 | 4.17 |
| 6 | 王建华 | 276.83 | 2.43 |
| 7 | 祝红 | 179.94 | 1.58 |
| 8 | 阮超礼 | 179.94 | 1.58 |
| 9 | 仲颐金泰 | 179.20 | 1.57 |
| 10 | 吴彤 | 50.00 | 0.44 |
| 合计 | 11,400.00 | 100.00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如下:2012年12月,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增至7,400万元,富汇天使、富汇科融、瑞合鑫业、祥瑞有限曾签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第3.8条约定,“本次增资之后至公司变更为拟上市股份公司之日止,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及管理层股东拟出售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有权优先出售其所持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出售的股权数额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及管理层股东拟出售的数额。如多个股东行使该等权利,则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占比例的相互比例分配”;第6.2条约定,“除《股份收购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股份收购协议》的违约金为增资方投资总额的
10%”;第6.3条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富汇天使、富汇科融对2016年5月上海百家汇增资4,000万元、2016年5月瑞合鑫业将其持有的3,228.8448万元祥瑞有限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均未盖章。就前述股东会决议事宜,富汇天使、富汇科融以祥瑞有限作为被告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的诉讼(“决议效力之诉”)。富汇天使、富汇科融提出由上海百家汇以其从瑞合鑫业收购的祥瑞有限3,228.8448万元股权同等的对价(即每一元注册资本7.74元),收购其持有的祥瑞有限股权,并要求瑞合鑫业承担《增资协议》6.2条、6.3条中的违约赔偿责任,将瑞合鑫业作为被告、以上海百家汇和祥瑞有限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纠纷之诉”)。
就决议效力之诉,富汇天使和富汇科融提出了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42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京0116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并准许富汇天使、富汇科融撤回起诉。
就合同纠纷之诉,怀柔法院作出“(2016)京0116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判决瑞合鑫业赔偿富汇天使、富汇科融因受到的损失44,259,702元;瑞合鑫业提起上诉后申请撤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4792号”民事裁定,准许瑞合鑫业撤回上诉。
为促使上述争议达成和解,富汇天使、富汇科融、瑞合鑫业、上海百家汇、范玉柱于2017年3月21日签署了《关于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事宜一揽子协议》,约定由范玉柱无偿向富汇天使转让祥瑞有限的292.6189万元注册资本,无偿向富汇科融转让祥瑞有限的53.5711万元注册资本;上海百家汇应直接或通过祥瑞有限其他股东无偿向富汇科融转让祥瑞有限的150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富汇天使与富汇科融出具的书面确认,富汇天使、富汇科融已与祥瑞有限及祥瑞有限当时的股东进行和解,目前富汇天使、富汇科融、瑞合鑫业不
持有任何祥瑞有限股份,与祥瑞有限或祥瑞有限的股东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十九)2020年5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2020年4月,范玉柱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808.81000万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2020年4月,王建华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建华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
100.00000万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2020年3月,吴彤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彤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50.00000万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2020年4月,富汇天使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富汇天使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682.77310万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2020年4月,富汇科融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富汇科融将其对祥瑞有限的出资475.00110万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0年4月10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范玉柱将其对祥瑞有限808.81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王建华将其对祥瑞有限1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吴彤将其对祥瑞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富汇天使将其对祥瑞有限682.7731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富汇科融将其对祥瑞有限475.0011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0年5月8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9,863.29 | 86.52 |
| 2 | 长生生物 | 820.80 | 7.20 |
| 3 | 祝红 | 179.94 | 1.58 |
| 4 | 阮超礼 | 179.94 | 1.58 |
| 5 | 仲颐金泰 | 179.20 | 1.57 |
| 6 | 王建华 | 176.83 | 1.55 |
| 合计 | 11,400.00 | 100.00 | |
(二十)2020年5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吉01破7号之二),长生生物被宣告破产。2020年3月26日,长生生物破产管理人发布了《关于拍卖持有的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7.20%的股权的公告》,将长生生物持有的祥瑞有限7.20%股权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7,082,416.23元。
2020年4月28日,上海百家汇成功竞拍上述股权。
2020年4月30日,上海百家汇与长生生物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长生生物将其对祥瑞有限820.8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10,684.09 | 93.72 |
| 2 | 祝红 | 179.94 | 1.58 |
| 3 | 阮超礼 | 179.94 | 1.58 |
| 4 | 仲颐金泰 | 179.20 | 1.57 |
| 5 | 王建华 | 176.83 | 1.55 |
| 合计 | 11,400.00 | 100.00 | |
(二十一)2020年9月,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及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2020年7月16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祥瑞有限注册资本增至12,540万元,由上海百家汇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方式投入1,140万元;同意阮超礼将其对祥瑞有限的179.94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0年8月,阮超礼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将持有祥瑞有限的179.94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出资专项复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22475号),经复核,祥瑞有限注册资本由11,400万元增加至12,540万元的出资已完成实缴,
并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12,004.03 | 95.73 |
| 2 | 祝红 | 179.94 | 1.43 |
| 3 | 仲颐金泰 | 179.20 | 1.43 |
| 4 | 王建华 | 176.83 | 1.41 |
| 合计 | 12,540.00 | 100.00 | |
在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中,仲颐金泰未参会表决、祝红对增资事项弃权。根据仲颐金泰、祝红出具的《确认函》,仲颐金泰、祝红确认“上述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并不持异议;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上述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未损害其作为祥瑞有限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就该等决议事项与祥瑞有限及祥瑞有限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二十二)2020年11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2020年7月16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股东上海百家汇增发1,140万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
2020年9月18日,上海百家汇与南京百佳瑞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上海百家汇将祥瑞有限的1,140万元股权转让给南京百佳瑞。
2020年9月18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上海百家汇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140万元股权转让给南京百佳瑞。
2020年11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10,864.03 | 86.64 |
| 2 | 南京百佳瑞 | 1,140.00 | 9.09 |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3 | 祝红 | 179.94 | 1.43 |
| 4 | 仲颐金泰 | 179.20 | 1.43 |
| 5 | 王建华 | 176.83 | 1.41 |
| 合计 | 12,540.00 | 100.00 | |
(二十三)2021年10月,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2021年10月16日,王建华与上海百家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建华将其持有祥瑞有限的1.41014%股权(对应176.831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1年10月16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王建华将其持有的祥瑞有限176.831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百家汇。
2021年10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祥瑞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祥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11,040.86 | 88.05 |
| 2 | 南京百佳瑞 | 1,140.00 | 9.09 |
| 3 | 祝红 | 179.94 | 1.43 |
| 4 | 仲颐金泰 | 179.20 | 1.43 |
| 合计 | 12,540.00 | 100.00 | |
(二十四)2021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祥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由祥瑞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祥瑞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祥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祥瑞有限全体股东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仲颐金泰、祝红共同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以2021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天职国际与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
别对祥瑞有限进行了审计和评估。2021年12月6日,天职国际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45211号),经审计,截至2021年10月31日,祥瑞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519,558,385.64元。2021年12月20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1]第635号),经评估,截至2021年10月31日,祥瑞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613,622,600.00万元。
2021年12月22日,先声祥瑞召开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起人以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股本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全体发起人按各自持股比例所对应的祥瑞有限截至2021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计519,558,385.64元进行出资,其中376,200,000.00元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部分143,358,385.64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2021年12月24日,天职国际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6372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2月24日止,先声祥瑞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376,200,000.00元,余额143,358,385.64元转入先声祥瑞的资本公积。
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先声祥瑞核发了《营业执照》。
先声祥瑞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发起人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331,225,800 | 88.05 |
| 2 | 南京百佳瑞 | 34,200,000 | 9.09 |
| 3 | 祝红 | 5,398,200 | 1.43 |
| 4 | 仲颐金泰 | 5,376,000 | 1.43 |
| 合计 | 376,200,000 | 100.00 | |
(二十五)2022年2月,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2年2月18日,先声祥瑞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先声祥瑞向徐碎英、万春梅、周畅、龙龑、张茜、王艳梅、林利芳合计增发472.5万股新股,先声祥瑞注册资本增加至38,092.50万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专项复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15352号),经审验,本次增资的出资已完成实缴。
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先声祥瑞颁发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先声祥瑞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331,225,800 | 86.95 |
| 2 | 南京百佳瑞 | 34,200,000 | 8.98 |
| 3 | 祝红 | 5,398,200 | 1.42 |
| 4 | 仲颐金泰 | 5,376,000 | 1.42 |
| 5 | 周畅 | 1,000,000 | 0.26 |
| 6 | 龙龑 | 1,000,000 | 0.26 |
| 7 | 万春梅 | 750,000 | 0.20 |
| 8 | 王艳梅 | 650,000 | 0.17 |
| 9 | 徐碎英 | 500,000 | 0.13 |
| 10 | 林利芳 | 450,000 | 0.12 |
| 11 | 张茜 | 375,000 | 0.10 |
| 合计 | 380,925,000 | 100.00 | |
(二十六)2022年7月,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22年3月18日,先声祥瑞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同时定向发行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的议案》《关于<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方式 |
| 1 | 珠海申宏格金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55,000 | 1,005.255 | 现金 |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方式 |
| 合计 | 1,255,000 | 1,005.255 | - | |
2022年7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函[2022]1802号《关于同意北京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暨定向发行的函》,同意先声祥瑞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不超过1,255,000股新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出资专项复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38857号),经审验,本次增资的出资已完成实缴。2022年8月31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先声祥瑞颁发了《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完成后,先声祥瑞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331,225,800 | 86.95 |
| 2 | 南京百佳瑞 | 34,200,000 | 8.98 |
| 3 | 祝红 | 5,398,200 | 1.41 |
| 4 | 仲颐金泰 | 5,376,000 | 1.41 |
| 5 | 珠海申宏格金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55,000 | 0.33 |
| 6 | 周畅 | 1,000,000 | 0.26 |
| 7 | 龙龑 | 1,000,000 | 0.26 |
| 8 | 万春梅 | 750,000 | 0.20 |
| 9 | 王艳梅 | 650,000 | 0.17 |
| 10 | 徐碎英 | 500,000 | 0.13 |
| 11 | 林利芳 | 450,000 | 0.12 |
| 12 | 张茜 | 375,000 | 0.10 |
| 合计 | 382,180,000 | 100.00 | |
三、最近三年增减资、股权转让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未增减资,未发生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除部分股东存在通过股转公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流转的情形外,不存在股权转让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10月20日,先声祥瑞的前十大股东
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百家汇 | 326,621,000 | 85.46 |
| 2 | 南京百佳瑞 | 34,200,000 | 8.95 |
| 3 | 仲颐金泰 | 5,364,987 | 1.40 |
| 4 | 海南百家汇 | 4,604,800 | 1.20 |
| 5 | 祝红 | 4,474,470 | 1.17 |
| 6 | 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申宏格金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44,354 | 0.33 |
| 7 | 许文根 | 497,374 | 0.13 |
| 8 | 余奉昌 | 298,704 | 0.08 |
| 9 | 廖启文 | 186,877 | 0.05 |
| 10 | 游后文 | 125,500 | 0.03 |
| 合计 | 377,618,066.00 | 98.80 | |
四、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标的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标的公司章程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先声祥瑞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
(三)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本次交易《股份收购协议》中约定了交割后先声祥瑞治理结构的变化,具体如下:
“(1)目标公司董事会改为由5名董事组成且不予设置独立董事,甲方有权提名并任命3名董事(以下简称“甲方董事”),由甲方董事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乙方可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参与管理。
(2)甲方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目标公司管理,在业绩承诺期内,
为保障目标公司能够实现承诺业绩,目标公司由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继续负责经营(包括确定目标公司经营计划和方案),在符合证券监管要求、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充分授权(具体授权以附件四为准),日常经营事项均由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负责,若甲方及其委派代表与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存在不同意见的,如该事项涉及目标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则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拥有最终决策权。
(3)由乙方提名总经理(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人选及重要人员(包括销售负责人、研发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核心人员以及负责目标公司日常运转工作的财务经理,以下合称“主要管理层人员”,主要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需要根据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履行决策程序),但甲方有权委派财务总监(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如有)等重要财务岗位或其他岗位人员。为免歧义,前述目标公司乙方提名的财务经理和其他财务人员均应受财务总监管理和考核。
(4)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除甲方委派的人员外)的调整需获得乙方一的书面同意,但甲方保留在特定情形下调整目标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的权利,如目标公司业绩严重不达预期(指单个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完成率低于30%)或目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等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实现累计业绩承诺(指预期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低于50%)情形,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为目标公司达成承诺业绩之目标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5)业绩承诺期内,除非目标公司业绩严重不达预期(指单个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完成率低于30%)或目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等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实现累计承诺业绩(指预期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低于50%)的,甲方不得干扰目标公司从事实现业绩承诺所依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无故干涉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决策;2)不得强制要求目标公司进行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或对本次交易前已存在业务进行的调整;3)不得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除此以外,先声祥瑞不存在其他对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及安排。
(四)影响标的公司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五、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先声祥瑞拥有3家境内分支机构,无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CJMR149H |
| 营业场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蓉花路118弄1号4层406办公室 |
| 负责人 | 田家伦 |
| 成立日期 | 2023年5月22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2MACGLD1XXY |
| 营业场所 |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5幢 |
| 负责人 | 田家伦 |
| 成立日期 | 2023年5月15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三)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 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061282419H |
| 营业场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5幢012室 |
| 负责人 | 田家伦 |
| 成立日期 | 2013年1月6日 |
| 名称 |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
| 经营范围 | 生物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六、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比例 |
| 货币资金 | 7,052.50 | 5.53% |
| 应收账款 | 16,535.30 | 12.96% |
| 应收款项融资 | 219.67 | 0.17% |
| 预付款项 | 248.32 | 0.19% |
| 其他应收款 | 13,305.81 | 10.43% |
| 存货 | 2,706.25 | 2.12% |
| 其他流动资产 | 64,546.77 | 50.59% |
| 流动资产合计 | 104,614.63 | 82.00% |
| 固定资产 | 12,013.90 | 9.42% |
| 在建工程 | 7,034.34 | 5.51% |
| 无形资产 | 258.97 | 0.20% |
| 开发支出 | 95.98 | 0.08% |
| 长期待摊费用 | 223.30 | 0.18%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24.04 | 2.6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7.49 | 0.0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968.00 | 18.00% |
| 资产总计 | 127,582.63 | 100.00% |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为其他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及货币资金。其中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一年以内到期的定期存款。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房屋及建筑物 | 8,817.16 | 9,400.39 | 10,002.46 |
| 机器设备 | 3,078.95 | 3,351.78 | 3,586.69 |
| 办公及电子设备 | 75.50 | 84.59 | 99.00 |
| 运输工具 | 42.28 | 49.36 | 44.41 |
| 合计 | 12,013.90 | 12,886.11 | 13,732.56 |
1、自有不动产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共有6项自有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m2) | 房屋建筑面积(m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 | 土地用途 | 房屋用途 |
| 1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6107号 | 怀柔区雁栖北三街17号院1号101 | 25,542.93 | 940.94 | 2052.08.27 | 工业用地 | 原液车间 |
| 2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0354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5幢1层01 | 25,542.85 | 2,009.63 | 2052.08.27 | 厂房 | |
| 3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0284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院4号楼-1至2层01 | 9,114.52 | 2052.08.27 | 厂房及附属办公楼 | ||
| 4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0356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 17号1幢1层01 | 2,009.63 | 2052.08.27 | 车间 | ||
| 5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0355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3幢1层02 | 2,840.49 | 2052.08.27 | 车间 | ||
| 6 | 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0350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 17号2幢1层01 | 1,469.88 | 2052.08.27 | 冷库 |
注:上表第1-6项不动产实际共用同一宗土地使用权,但“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6107号”不动产证证载土地面积与其他不动产权证不一致,原因系先声祥瑞在换发“京(2024)怀不动产权第0006107号”不动产权证时,由主管部门重新勘测了土地面积,而其他不动产换发不动产权证时沿用了旧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前后勘测误差所致
2、租赁不动产权
(1)租赁土地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租赁房产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承租4处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坐落 | 面积(m2) | 租赁期限 | 用途 |
| 1 | 百家汇精准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先声祥瑞 | 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8号5幢楼南区第4层422-2、426室 | 199.35 | 2025.01.01-2027.12.31 | 办公 |
| 2 | 北京顶秀美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先声祥瑞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顶秀美泉家园丙6号楼2单元203、204房间 | 约220 | 2025.11.09-2026.11.09 | 住宿 |
| 3 | 北京顶秀美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先声祥瑞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顶秀美泉家园丙6号楼2单元206、302房间 | 约220 | 2025.07.01-2026.06.30 | 住宿 |
| 4 | 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先声祥瑞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 | 293.85 | 2025.07.01-2026.06.30 | 住宿 |
注:先声祥瑞存在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或授权出租文件的情形。
上表所述目标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目标公司因该等承租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存在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鉴于:(1)先声祥瑞因此可能受到的罚款金额较小,且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2)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住宿,可替代性较强;(3)交易对方已在《股份收购协议》中作出声明与承诺,“目标公司不存在被主管机关予以处罚或限制持续使用现有资产、技术的风险,亦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提起索赔主张或与第三方存在侵权纠纷的风险,
否则其将足额且及时承担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遭受的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因此,先声祥瑞前述瑕疵不会对先声祥瑞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
(1)专利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先声祥瑞于境内外合计拥有专利13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件一 先声祥瑞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2)商标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先声祥瑞拥有境内注册商标37项,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件二 先声祥瑞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3)著作权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先声祥瑞不存在拥有著作权的情形。
(4)域名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先声祥瑞拥有2项在境内备案的域名,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件四 先声祥瑞备案的域名情况”。
经核查,先声祥瑞的上述境内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域名等知识产权均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4、业务资质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已分别取得以下许可或资质: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 1 | GS202211000038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2022.10.18-2025.10.17 |
注:2025年10月28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对北京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集成电路等领域政策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截止到2025年11月11日,公示期已完成
(2)药品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生产范围 | 有效期限 |
| 1 | 京20200082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体内诊断试剂(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卡介苗纯蛋白衍生物),预防用生物制品(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 2025.07.15-2030.07.14 |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生产范围 | 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
| 1 | 京药监械生产许20250011号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Ⅲ类:Ⅲ-6840体外诊断试剂 | 2025.03.11-2030.03.10 |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经营范围 | 有效期限 |
| 1 | 京怀药监械经营许20180060号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02年版分类目录:Ⅲ类:6840(含诊断试剂);2017年版分类目录: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 | 2023.12.13-2028.12.12 |
| 2 | 京怀药监械经营备20180106号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Ⅱ类:6841Ⅱ类:22,6840体外诊断试剂 | 2023.11.20-长期 |
(5)药品注册证或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 序号 | 药品批准文号 | 颁发单位 | 药品名称 | 规格 | 有效期限 |
| 1 | 国药准字S10960016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50IU/ml.1ml/支 | 2021.06.04-2026.06.03 |
| 2 | 国药准字S10960017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50IU/ml.2ml/支 | 2021.06.04-2026.06.03 |
| 3 | 国药准字S10960018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20IU/ml.1ml/支 | 2025.05.08-2030.10.29 |
| 4 | 国药准字S10960019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 | 50IU/ml.1ml/支 | 2024.12.30-2029.12.29 |
| 5 | 国药准字S10960020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 | 50IU/ml.2ml/支 | 2021.06.04-2026.06.03 |
| 6 | 国药准字S20110002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 每剂0.5ml | 2022.08.01- 2027.07.31 |
(6)医疗器械注册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
| 1 | 国械注准20253400362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 2025.02.11-2030.02.10 |
(7)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适用范围 | 有效期限 |
| 1 | SYXK(京)2022-0026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普通环境:兔;屏障环境:小鼠、大鼠、豚鼠 | 2022.06.13-2027.06.13 |
(8)食品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主体业态 | 有效期限 |
| 1 | JY31116042072895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位食堂(职工食堂) | 2023.11.07-2028.08.20 |
(9)报关单位备案
| 序号 | 海关备案编码 | 经营类别 | 备案单位 | 备案时间 |
| 1 | 111536000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顺义海关 | 2022.01.20 |
(10)互联网药品信息资质
| 序号 | 证书编号 | 网站 | 颁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 1 | 京-非经营性-2018-0294 | sanroadbio.com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12.06-2028.12.05 |
(11)城镇污水排放许可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 1 | 第114号 |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 2024.11.22-2029.11.21 |
(12)排污许可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 1 | 911101161029817358002V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生物药品制造,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2024.08.12-2029.08.11 |
(13)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 序号 | 证书内容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 1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京2025032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5.08.07-2026.06.02 |
| 2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京20250323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5.08.05-2027.08.04 |
| 3 |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 京20240307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08.22-2026.08.18 |
(14)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通知书
| 序号 | 备案编号 | 颁发单位 | 生物安全级别 | 备案时间 |
| 1 | 京怀柔卫实验备字[2022]第001号 |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BSL-2 | 2022.01.29 |
(二)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1,118.21 | 4.37% |
| 合同负债 | 491.44 | 1.92% |
| 应付职工薪酬 | 485.09 | 1.89% |
| 应交税费 | 368.69 | 1.44% |
| 其他应付款 | 22,824.13 | 89.12% |
| 其他流动负债 | 14.74 | 0.06% |
| 流动负债合计 | 25,302.30 | 98.79% |
| 非流动负债 | ||
| 预计负债 | 308.99 | 1.21%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08.99 | 1.21% |
| 负债合计 | 25,611.29 | 100.00% |
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负债由流动负债构成。流动负债主要由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构成。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主要为预提推广费用和收取的保证金。
(三)对外担保及抵押、质押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及抵押、质押的情况。
七、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27,582.63 | 127,557.80 | 117,000.45 |
| 负债总额 | 25,611.29 | 31,201.64 | 32,973.33 |
|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 101,971.34 | 96,356.16 | 84,027.12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1,971.34 | 96,356.16 | 84,027.12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22,762.09 | 58,234.95 | 65,289.15 |
| 营业利润 | 6,626.81 | 20,693.22 | 23,279.46 |
| 利润总额 | 6,702.47 | 20,822.02 | 23,268.74 |
| 净利润 | 5,967.95 | 18,013.61 | 21,042.5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967.95 | 18,013.61 | 21,042.53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325.80 | 17,949.24 | 21,085.0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170.46 | -23,568.66 | -23,628.0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3,842.09 | -18.8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55.34 | -9,461.51 | -2,561.86 |
(四)主要财务指标项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负债率(%) | 20.07 | 24.46 | 28.18 |
| 流动比率(倍) | 4.13 | 3.31 | 2.78 |
| 速动比率(倍) | 4.03 | 3.23 | 2.74 |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八、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分类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体内诊断试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药制造类(分类代码为C27)。此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C2761)”。
2、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医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对医药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上述部门在医药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如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其核心职能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前、上市后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等。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是提升人民健康和公立医院改革。具体职能包括: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等。
(3)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①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②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
③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和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等。
(5)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核心职责则是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医药行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政策、拟订促进行业投资发展政策、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等。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我国行业主要法律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5年9月 |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本法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4年4月 |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増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12月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12月 | 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本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以及疫苗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2)我国行业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 1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 国家医保局 | 2025年1月 |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严格医保支付管理体系,明确地方有关机关权限,明确药品进入谈判标准 |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 2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7月 | 明确了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在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方面强调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以保障生产全过程持续合规,此外,监管改革减政放权以提高效率 |
| 3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7月 | 规定了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的管理办法,包括药物注册的基本要求、临床、新药申请、仿制药及进口药的申报与审批、非处方药的申报、药品再注册、药品注册检验等,其中规定了药物申请所需进行的各期临床内容与要求,明确了临床中需审核和备案的关键程序,以及临床中不良事件的应对措施等 |
| 4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国家卫健委 | 2018年11月 | 记载了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
(3)我国行业相关政策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版)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 | 作为我国保证药品质量的法典,药典在保持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着力解决制约药品质量与安全突出问题并提高药品标准质量控制水平 |
| 2 | 《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 国务院 | 2025年3月 | 报告强调未来将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创新药目录,支持创新药发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统筹 |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 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 | ||||
| 3 |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 |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 | 2024年11月 | 提出到2030年全国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持续下降,防治体系更加完善,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基础。规划从优化服务体系、强化筛查与规范治疗、加强预防与保障措施、推进社会动员等方面提出系统举措,并明确部门分工与评估机制 |
| 4 | 《“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 | 2022年1月 | 我国医药工业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创新引领,把创新作为推动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推动规模效益稳步增长,到2025年创新产品新增销售占全行业营业收入增量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到2035年,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全面形成,原创新药和“领跑”产品增多,成为世界医药创新重要源头;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重点提升新型生物药生产技术、原料药创新工艺、高端制剂生产技术 |
| 5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 国家卫健委、教育部 | 2021年9月 | 将结核病筛查纳入中小学生年度体检必查项目,要求对所有学生进行症状询问和结核菌素试验(PPD) |
| 6 | 《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 | 国家卫健委、教育部 | 2020年10月 | 要求学校落实新生入学筛查及健康宣教;明确疫情处置流程;强化医疗机构与学校的信息互通 |
| 7 | 《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 国家卫健委、教育部 | 2019年2月 | 强调结核病筛查应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并与属地疾控机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
| 8 |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 | 2017年7月 | 要求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入职体检 |
| 9 |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 | 2016年12月 |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
(二)主营业务情况
1、标的公司业务总体介绍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核心销售产品为TB-PPD、BCG-PPD、IGRA,均聚焦结核筛查与诊断领域。作为深耕抗感染及传染病领域20余年的创新驱动型企业,标的公司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中国防痨协会结核病医学转化创新基地”等多项资质认证。公司聚焦“结核诊疗一体化”为核心战略,致力于打造“初筛-诊断-确诊-预防型药物-耐药检测-治疗型药物”的全链条解决方案服务商;同时拥有疫苗生产许可证,聚焦临床需求大、治疗价值高但尚无有效预防手段的人用创新疫苗研发。其中,标的公司的TB-PPD、BCG-PPD产品为药典标准参考品和国内首上市产品,其中:
TB-PPD国内独家生产,具备稳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先发竞争优势。
2、主要产品和服务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有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等,同时为富马酸贝达喹啉片(先瑞坦
?)提供独家推广服务,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内容如下:
(1)自有产品
先声祥瑞持有TB-PPD、BCG-PPD、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IGRA)、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的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应用领域 | 图示 |
| 药品 | 体内诊断 | TB-PPD | 50IU/ml、1ml/支 | ? 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疑似结核病人诊断 | |
| 20IU/ml、1ml/支 | |||||
| BCG-PPD | 50IU/ml、1ml/支 | ? 结核病的临床诊断、卡介苗接种对象的选择及卡介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反应的监测 |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应用领域 | 图示 |
| 疫苗 | 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 0.5ml/支 | ? 预防由脑膜炎奈瑟氏菌(脑膜炎球菌)A群或C群引起的疾病 | ||
| 医疗器械 | 体外诊断 | IGRA | 28人份/盒 | ? 用于体外定性检测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的T细胞免疫反应 | |
| 12人份/盒 |
其中,标的公司体外诊断产品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IGRA)于2025年2月获批上市,报告期内仅形成零星销售收入。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代理武汉海吉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IGRA产品并产生零星销售收入,目前已解除代理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在疫苗领域持续进行了研发投入,实际未生产销售疫苗产品。
(2)其他业务——药品推广服务
除自有产品外,标的公司为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的先瑞坦
?
提供独家推广服务。
先瑞坦
?
于2024年获批上市,该品种为国内外指南推荐的耐多药结核核心治疗药物。为先瑞坦
?提供推广服务,不仅能够扩大标的公司在结核诊疗领域的市场影响力,也是实现标的公司“结核诊疗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应用领域 | 图示 |
| 药品推广服务 | 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 先瑞坦? | 0.1g/片 | ? 治疗成人(≥18岁)耐多药肺结核 |
(三)主要产品的业务流程图
1、TB-PPD、BCG-PPD的生产流程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TB-PPD、BCG-PPD,生产工艺相同,分为原液生产和成品分装。工艺生产流程如下:
工作种子批菌种开启
传代、培养培养物杀菌过滤收上清
提取
纯化除菌过滤稀释分装冻干
半成品灌装
安瓿检漏
贴标装盒
赋码包装入库
销毁
合格
不合格
安瓿瓶清洗灭菌稀释液配制
灯检
封口
原液生产成品生产
2、IGRA的生产流程
(四)主要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标的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年度生产计划,采用“计划生产与库存统筹”的组合模式统筹安排。在此基础上,公司结合产品库存、生产周期、检测时长、销售情况等因素,制定详细的规格批次生产计划并下达生产指令,由生产车间按指令组织生产,合理分配生产任务。生产过程中,公司严格执行GMP规范,并制定《生产标准管理规程》《生产计划标准管理规程》等制度,强化生产全流程的内部控制。
2、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采用“以产定购”模式,并对重要原辅材料等储备一定量的安全库存。采购的物料主要包括中硼硅玻璃瓶、膜包、苯酚料等。公司制定了严格完善的物料采购制度,设立了专门采购部门负责物料采购,并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GMP规范相关要求,制定《供应商标准管理规程》
《物料采购标准管理规程》等制度,实现采购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选择、采购流程、采购物料的检验及采购记录留存全流程进行管控,确保所采购物料质量合规、供应稳定以满足生产需求。
3、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负责统筹规划产品的市场推广,推广方式以委托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企业为主。通过医生拜访、市场调研、学术会议等多样化市场推广活动,助力医生了解、熟悉并认可公司产品,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产品可及性,满足基层医疗需求,进而促进疾控及医院系统的结核防控工作开展。2024年起,标的公司自建学术推广团队,进一步强化了整体学术推广效能和对终端需求的精准掌握。标的公司采取以经销模式为主、直销模式为零星补充的销售模式。
(1)经销模式
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配送商,再由配送商销售给各级医院、疾控中心等应用终端。配送商主要为具有较强配送能力、资金实力和商业信誉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医药流通企业,承担药品配送职能。
(2)直销模式
标的公司的零星直销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部分疾控中心等单位组织招投标,公司直接参与投标并中标后,与该类终端客户签署销售协议,直接向其销售公司产品;
②部分区域无符合要求的配送商时,公司需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公司产品。
4、研发模式
标的公司结合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发的现状与自身特点,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模式,围绕新产品开展立项研发工作。
公司先通过研判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技术可行性和竞争态势
等因素,确定新产品研发项目并立项。项目立项后,由研发项目组统筹推进早期研究、临床前研究工作,具体流程包括:分子设计筛选确认、重组工程菌或细胞构建、蛋白质表达、蛋白质或核酸提纯、制剂配方筛选和制备工艺、质量检测方法、确定小试工艺等;后续推进中试工艺开发和规模化生产放大,明确配套生产工艺、质检方法及标准等。注册环节由专人负责,包括注册相关资料准备、IND申报、临床批件获批,按要求推进I、II、III期临床试验,后续开展BLA申报及相关现场核查等工作,直至产品获批上市。
标的公司制定研发相关内部制度,对研发项目立项及评审、费用预算、研发及临床合作协议的签订与管理、研发及临床费用监控、结题验收、研发及临床试验成果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此外,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和成熟的研发管理流程,涵盖从基础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产品注册上市的全链条产品开发全过程,有效提升研发效率,持续增强公司技术实力。
5、结算模式
标的公司的直接客户主要为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该类客户具有良好的偿付能力和信誉。公司根据合作期限、客户规模、信用情况、销售金额等因素,设定差异化信用账期及支付方式,客户通常在收到公司产品后一定期限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6、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专注于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通过医药流通企业向医院、各级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客户销售产品实现盈利。
(五)主要产品的收入、产能、产销率及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先声祥瑞主要产品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主营业务收入 | 19,016.63 | 83.55% | 55,010.39 | 94.46% | 65,289.07 | 100.00% |
| 其中: | ||||||
| TB-PPD 50IU/ml.1ml/支 | 15,782.31 | 69.34% | 46,279.89 | 79.47% | 55,739.33 | 85.37% |
| TB-PPD 20IU/ml.1ml/支 | 1,951.95 | 8.58% | 6,404.93 | 11.00% | 6,909.40 | 10.58% |
| BCG-PPD 50IU/ml.1ml/支 | 1,280.20 | 5.62% | 2,273.62 | 3.90% | 2,514.35 | 3.85% |
| 其他 | 2.17 | 0.01% | 51.94 | 0.09% | 125.99 | 0.19% |
| 其他业务收入 | 3,745.45 | 16.45% | 3,224.56 | 5.54% | 0.08 | 0.00% |
| 合计 | 22,762.09 | 100.00% | 58,234.95 | 100.00% | 65,289.15 | 100.00%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TB-PPD产品。2024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主要是其对销售体系考核指标主要由销售收入变更为终端销售,当期发货下降、消化配送商库存所致。2025年1-7月,营业收入较低,主要是标的公司产品用于新生入学筛查比例较高,8-10月为销售旺季,1-7月收入占比较低所致。
2024年以来,标的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2024年标的公司利用在结核病领域的多年积累承接了海南先声先瑞坦
?产品的销售推广服务,服务费收入保持快速增长。
2023年、2024年,标的公司为充分利用在结核病领域的市场资源,其他主营产品为曾代理其他厂商IGRA产品和部分半成品的销售。2025年2月,标的公司自研的IGRA产品获批上市,不再代理其他公司同类产品。
2、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为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和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其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支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 | 2023年 |
| 产能 | 583.33 | 1,000.00 | 1,000.00 |
| 产量 | 395.38 | 738.07 | 804.41 |
| 其中: TB-PPD 50IU/ml.1ml/支 | 257.25 | 439.95 | 522.92 |
| TB-PPD 20IU/ml.1ml/支 | 47.86 | 206.95 | 143.74 |
| BCG-PPD 50IU/ml.1ml/支 | 90.27 | 91.17 | 137.76 |
| 产能利用率 | 67.78% | 73.81% | 80.44% |
| 销量 | 229.47 | 647.56 | 748.24 |
| 其中: TB-PPD 50IU/ml.1ml/支 | 141.36 | 400.14 | 471.88 |
| TB-PPD 20IU/ml.1ml/支 | 34.09 | 135.80 | 166.37 |
| BCG-PPD 50IU/ml.1ml/支 | 54.03 | 111.62 | 109.99 |
| 产销率 | 58.04% | 87.74% | 93.02% |
注:当期产能利用率=产量/产能×100%;产销率=销量/产量×100%。
标的公司的自产IGRA产品于2025年获批,报告期内未实现商业化大规模销售。2025年公司主要产品产销量较低主要系8-10月为销售高峰期,公司产品尚未完成销售所致。
3、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披露)的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金额 | 占比 |
| 2025年1-7月 | 1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4,966.47 | 21.82% |
| 2 |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 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服务 | 3,745.45 | 16.45% | |
| 3 |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2,224.46 | 9.77% | |
| 4 |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1,042.20 | 4.58% | |
| 5 |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 | 742.95 | 3.26% | |
| 合计 | 12,721.53 | 55.89% | |||
| 2024年 | 1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14,837.16 | 25.48% |
| 2 |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4,983.79 | 8.56% | |
| 3 |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 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服务 | 3,224.56 | 5.54% | |
|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金额 | 占比 |
| 4 |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2,991.84 | 5.14% | |
| 5 |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 | 1,935.05 | 3.32% | |
| 合计 | 27,972.40 | 48.03% | |||
| 2023年 | 1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16,934.04 | 25.94% |
| 2 |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3,728.66 | 5.71% | |
| 3 |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3,719.39 | 5.70% | |
| 4 | 湖南健达医药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BCG-PPD | 2,570.73 | 3.94% | |
| 5 |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 | TB 50/TB 20/BCG-PPD | 2,428.71 | 3.72% | |
| 合计 | 29,381.52 | 45.00%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金额超过当期销售收入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均为任晋生。除此之外,先声祥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在前五名客户占有权益的情形。
(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及能源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占成本比例较低,主要原因系核心生产原材料原液为自主生产,并留有一定库存,其他主要采购原材料包括中硼硅玻璃瓶、豚鼠、膜包、苯酚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主要原材料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
| 中硼硅玻璃瓶 | 148.85 | 23.57% | 107.65 | 6.69% | 160.40 | 10.48% |
| Hartley豚鼠 | 13.85 | 2.19% | 28.24 | 1.76% | 35.72 | 2.33% |
| 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试 | 7.75 | 1.23% | 46.40 | 2.88% | - | |
| 主要原材料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
| 剂盒 | ||||||
| 膜包 | 4.38 | 0.69% | 6.98 | 0.43% | 28.33 | 1.85% |
| 枸橼酸(柠檬酸) | 1.44 | 0.23% | 2.88 | 0.18% | 1.44 | 0.09% |
| 苯酚 | - | 7.10 | 0.44% | 7.89 | 0.52% | |
| 合计 | 101.03 | 27.91% | 272.92 | 12.39% | 233.78 | 15.27% |
标的公司采购较为分散,主要因其原材料成本占比较低、研发用料占采购比例较高且分散所致。
2、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采购内容 | 单位 | 2025年1-7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单价 | 变动率 | 单价 | 变动率 | 单价 | ||
| 中硼硅安瓿瓶2ml | 元/只 | 0.14 | -0.07% | 0.15 | -0.06% | 0.16 |
| 无色透明中硼硅安瓿瓶 | 元/只 | 0.25 | 0% | 0.25 | 0% | 0.25 |
| Hartley豚鼠 | 元/只 | 223.71 | -5.83% | 236.76 | 5.86% | 222.89 |
| 膜包 | 元/个 | 7,300.00 | -19.46% | 8,720.50 | -13.27% | 9,877.78 |
| 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试剂盒 | 元/盒 | 15,500.00 | -3.23% | 16,000.00 | - | - |
| 苯酚 | 元/毫升 | - | - | 1.29 | 57.36% | 0.55 |
| 枸橼酸(柠檬酸) | 元/克 | 0.06 | -16.67% | 0.07 | 0.00% | 0.07 |
2024年苯酚的单价较2023年涨幅较大,主要原因系公司从采购分析纯苯酚改为采购药用苯酚所致。
3、向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披露)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比例 |
| 2025年1-7月 | 1 | 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 | 包材 | 142.56 | 22.57% |
| 2 | 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 包材 | 71.59 | 11.33% | |
| 3 | 天津科仪嘉欣科技有限公司 | 低值耗材 | 34.71 | 5.50% | |
| 4 | 浙江医工医药有限公司 | 化学试剂 | 32.60 | 5.16% | |
| 5 | 北京泽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低值备件 | 20.93 | 3.31% | |
| 合计 | 302.39 | 47.88% | |||
| 2024年 | 1 | 上海兆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工具酶 | 195.00 | 12.12% |
| 2 | 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 | 包材 | 88.60 | 5.51% | |
| 3 | 北京天慧欣泽科技有限公司 | 试剂盒 | 47.36 | 2.94% | |
| 4 | 天津科仪嘉欣科技有限公司 | 试剂 | 43.69 | 2.72% | |
| 5 | 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 | 包材 | 39.16 | 2.43% | |
| 合计 | 413.81 | 25.72% | |||
| 2023年 | 1 | 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 | 包材 | 160.04 | 9.31% |
| 2 | 北京泽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低值备件 | 65.32 | 4.68% | |
| 3 | 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检验服务 | 39.74 | 2.27% | |
| 4 | 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 | 包材 | 37.69 | 2.13% | |
| 5 | 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试剂耗材 | 37.49 | 1.37% | |
| 合计 | 302.39 | 19.75%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超过当期采购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标的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的股东、标的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未在上述供应商中拥有权益。
4、主要能源供应及价格变动情况
标的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的主要能源为电、水和蒸汽。报告期内,主要能源采购情况如下:
| 主要生产能源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 | 2023年 |
| 主要生产能源 | 项目 | 2025年1-7月 | 2024年 | 2023年 |
| 电 | 采购数量(万/千瓦时) | 294.89 | 395.31 | 397.82 |
| 采购金额(万元) | 234.00 | 326.23 | 327.84 | |
| 采购单价(元/千瓦时) | 0.79 | 0.83 | 0.82 | |
| 水 | 采购数量(万/立方米) | 2.91 | 3.73 | 3.69 |
| 采购金额(万元) | 26.17 | 33.58 | 33.23 | |
| 采购单价(元/立方米) | 9.00 | 9.00 | 9.00 | |
| 蒸汽 | 采购数量(万/吨) | 0.06 | 0.12 | 0.12 |
| 采购金额(万元) | 27.31 | 48.55 | 47.64 | |
| 采购单价(元/吨) | 413.00 | 413.00 | 413.00 |
(七)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涉及境外生产,在境外未拥有资产。标的公司向境外药企出口少量TB-PPD半成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出口金额分别为28.50万元、30.40万元和0.00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0.04%、0.05%和0.00%。除此之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境外经营的情况。
(八)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标的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重视安全生产,成立了总经理牵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检查、复盘、整改、提高。标的公司实行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层领导、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上岗前,新员工均须接受安全培训。在日常工作中,标的公司也会定期举行安全培训与考核。以上举措有效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了标的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了标的公司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2、环境保护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
标准。标的公司成立了EHS管理小组,环境保护各项设施合规配置、正常运营,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内外部专家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不断提升EHS能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主要产品生产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
1、核心技术情况
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拥有多年医药行业任职经历,在长期为客户提供结核诊疗等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同时,标的公司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良与自主研发,掌握了TB-PPD为代表的生物制品的生产工艺、应用技术等核心技术,为标的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保证。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主要包括TB-PPD制备技术、BCG-PPD制备技术、重组蛋白表达系统,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主要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技术先进性表征 | 所处阶段 | 对应专利 |
| 1 | TB-PPD制备技术 | 受让后改进 | 获取结核分枝杆菌原始毒株的技术难度大、耗费时间长、不确定性高,标的公司自中检院独家取得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为TB-PPD国内唯一生产厂家 | 批量生产 | 一种高效价结核菌素皮试诊断试剂(PPD)生产工艺201811007762.9 |
| 2 | BCG-PPD制备技术 | 受让后改进 | 标的公司自中检院受让BCG-PPD生产工艺和生产用菌株,并通过自身技术积累提高BCG?PPD皮试诊断试剂稳定性、灵敏度,已形成BCG?PPD并批量生产 | 批量生产 | 一种提高结核菌素BCG-PPD皮试诊断试剂稳定性的方法201811529499.X |
| 序号 | 主要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技术先进性表征 | 所处阶段 | 对应专利 |
| 3 | 重组蛋白表达系统 | 自主研发 | 获得重组结核分枝杆菌融合蛋白和多价脑膜炎球菌蛋白,在此基础上研发:①将卡介苗丢失的蛋白ESAT-6和CFP-10串联设计了Xs02、目前处于临床III期;②对我国脑膜炎球菌流行株基因进行系统发育学分析,获得多价脑膜炎球菌蛋白,以此为基础构建疫苗研发平台 | 临床研究/临床前研究 | 一种重组结核分枝杆菌融合蛋白及其在结核诊断中应用202210570909.5 结核分枝杆菌变态反应原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201810036527.8 多价B群脑膜炎球菌蛋白疫苗及其制备方法201410342886.8 |
2、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人员4名,分别为孙述学、于清、李丽、王丹萌,具体情况如下:
| 人员 | 学历背景 | 专业资质/荣誉 | 对标的公司研发的主要贡献 | 约束激励措施 |
| 孙述学 |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 | 研究员,“亦麒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 1、组建和规范研发中心组织架构,建立和优化了疫苗研发技术平台,成功确定了Xs03项目PCC分子,完成了项目临床前药效学和药理毒理学研究,项目已顺利进入Pre-IND审评序列 2、负责Xs02项目技术转移、临床和注册相关工作,目前项目III期临床入组基本完成 | 已签署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
| 于清 | 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学位 |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篇 | 1、完成IVD研发平台搭建,建立从研发、生产、质控到注册检验的全流程体系 2、完成IGRA项目临床注册及取证工作 | 已签署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
| 李丽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 | 中级职称,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参编《生物毒素学》专著 | 1、Xs03项目负责人,设计了具有更有效、差异化的分子 | 已签署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
| 王丹萌 | 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 | 执业药师、中级工程师 | 1、负责Xs02项目的IND申报、临床试验的注册支持工作 2、负责与CDE、中检院等药品监管机构保持日常沟通 | 已签署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
3、研发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十分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截至2025年7月末,公司研发人员共46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6.67%。公司通过多年自主研发及经验积累,形成了以核心技术人员为引领、专业领域专家为骨干、青年技术人才为支撑的多层次研发梯队,研发团队汇聚了行业内优秀人才。
4、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研发投入 | 2,033.92 | 3,851.89 | 3,316.04 |
| 营业收入 | 22,762.09 | 58,234.95 | 65,289.15 |
| 研发投入占比 | 8.94% | 6.61% | 5.08% |
九、最近三年评估、改制情况
最近三年,先声祥瑞不存在评估及改制情况。
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一)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存在1项重大诉讼,具体以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由 | 案件情况 | 进展 |
| 1 | 先声祥瑞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023)京0105民初80876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的《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亿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亿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一审开庭 |
2023年3月,标的公司购买了1亿元中融信托产品,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发生逾期兑付,当年,标的公司对中融信托提起诉讼,并就该笔投资计提了5,000万元减值准备。
2025年,经申请,标的公司成功保全了中融信托某账户约4,321万元。
根据上海百家汇出具的说明及本次交易各方达成的一致,在业绩承诺期内,先声祥瑞应转让其对中融信托享有的债权及其孳息,上海百家汇应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价购买先声祥瑞拥有的前述债权及其孳息。
(二)行政处罚
自2023年1月1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先声祥瑞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标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标的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标的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标的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标的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
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标的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标的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商品销售合同
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公司在将商品发出,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公司在产品发运、办理出口手续并取得提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合同
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包含提供推广服务的履约义务,由于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标的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提供期间按照工作成果确认。公司取得确认函时确认服务收入。
(二)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标的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规定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标的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模拟假设编制财务报表。
重要模拟假设:
(1)截至2023年1月1日,标的公司对子公司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先为)出资额为44,160,400.00元。2023年度及2024年度,标的公司对海南先为分别追加出资额25,000,000.00元及30,839,600.00元。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假设于2023年1月1日,按照65,661,200.00元的对价,向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转让其100%股权。2023年度、2024年度,标的公司对海南先为追加的出资额视为 2023年1月1日己完成。
(2)截至2023年1月1日,标的公司购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1亿元,对该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5,000.00万元。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假设于2023年1月1日,按照50,000,000.00元的对价,向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该项债权。
(3)标的公司与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固定资产。截止2023年1月1日,标的公司购入相关转让固定资产原值为7,199,234.61元,累计折旧为148,452.17元。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7月,新增相关转让固定资产原值分别为 5,141,852.98元、4,851,672.00元及0元,新增折旧分别为1,320,902.60元、2,199,019.00元及1,215,806.10元。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
表时,标的公司假设于2023年1月1日,按照17,522,600.00元的含税对价,向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转让该固定资产。
(4)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7月,标的公司对外支付用于“mRNA研究平台”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合计金额分别为37,333,342.18元、26,190,932.80元及5,315,533.24元。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假设 “mRNA研究平台”相关费用未发生,并将上述期间费用计入留存收益。
(5)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7月,海南先为代标的公司支付的薪酬,合计金额分别为3,881,597.80元、3,517,806.08元及1,787,813.69元。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假设海南先为代标的公司支付的薪酬由公司自行支付,并将上述期间费用计入留存收益。
(6)在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假设对外支付用于“mRNA研究平台”的现金流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此外,标的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标的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标的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五)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拥有一家子公司,为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标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此在审计报告中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内,并在财务报表编制中做出假设,具体情况见“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六)报告期内资产剥离情况
根据先声祥瑞2025年8月26日《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先声祥瑞拟将位于上海市的mRNA研发用资产(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等资产)及先声祥瑞持有的海南先为100%股权出售给关联方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5]第399号、苏华评报字[2025]第358号评估报告为基础,交易各方在综合考量其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能力等因素后作价,本次财产份额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318.38万元(含增值税),折合不含增值税转让款8,116.79万元。
本次报告及财务报表编制中对剥离mRNA及子公司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假设,具体情况见“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七)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是否不存在法律障碍的说明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先声祥瑞转让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70%股份。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质押、留置,不存在任何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第三方权利、协议或约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先声祥瑞70%股份,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取得先声祥瑞的控制权。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情况
根据上海百家汇出具的说明及本次交易各方达成的一致,在业绩承诺期内,先声祥瑞应转让其对中融信托享有的债权及其孳息,上海百家汇应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价购买先声祥瑞拥有的前述债权及其孳息。
除上述债权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亦不涉及标的公司的人员安置问题。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先声祥瑞7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五)该经营性资产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
一、拟购买资产评估情况
(一)评估基本情况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并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金证评报字【2025】第055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对先声祥瑞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71,5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9,528.66万元,增值率166.25%。
采用收益法对先声祥瑞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对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67,4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5,428.66万元,增值率162.23%。
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先声祥瑞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7,400.00万元。
(二)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7月31日。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先声祥瑞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范围为先声祥瑞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四)评估方法
1、标的资产的可选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2、具体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适宜采用收益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结核病筛查的生物药,主要产品为结核病体内诊断产品,包括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和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等。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除已上市产品外,拥有多项在研项目,具备持续的产品迭代和盈利能力,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用货币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适用收益法评估。
适宜采用市场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主营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较多,可比公司股价及经营和财务数据相关信息公开,具备资料的
收集条件,故适用市场法评估。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处于生物医药行业,公司的商业模式、服务平台、客户资源、供销网络、人才团队、研发能力、经营资质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计量和量化反映,故资产基础法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五)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持续经营假设
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2、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假设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汇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
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9) 假设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经营资质未来到期后,在符合现有续期条件下可以顺利续期;
(10) 假设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未来无重大变化,评估师对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类型、研发人员构成、未来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分析后,基于对未来的合理推断,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具备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能够持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1)mRNA业务资产组模拟剥离重要假设:根据先声祥瑞2025年8月26日《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将位于上海市的mRNA研发用资产(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等资产)及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先为100%股权出售给关联方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5]第399号、苏华评报字[2025]第358号评估报告为基础,交易各方在综合考量其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能力等因素后作价,其中设备资产转让价款为1,752.26万元(含3%增值税),股权转让价款为6,566.12万元(免征增值税),mRNA业务资产组不含税转让价款合计为8,267.34万元,审计已按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的不含税价款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并假设于2023年1月1日,该模拟事项已发生。
评估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并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在评估结论中予以考虑。除了上述已在其他应收款中披露的转让价款,历史两年一期审计模拟财务数据及未来管理层盈利预测均不考虑与mRNA业务资产组相关的财务数据;
(12)基于目前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独家推广服务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良好,假设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不会因本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实施导致的先声祥瑞控制权变更而终止该协议;
(13)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4)假设可比企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影响价值判断的虚假陈述、错误记载或重大遗漏;
(15)假设除特殊说明外,资本市场的交易均为公开、平等、自愿的公允交易;
(16)评估人员仅基于公开披露的可比企业相关信息选择对比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非公开事项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影响。
(六)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和具体评估方法选取
(1)市场法的定义和原理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依据的基本原理是市场替代原理,即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为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现行市价。根据这一原则,相似的企业应该具有类似的价值。因此,具有相似性的被评估企业价值与可比对象价值可以通过同一经济指标联系在一起,即:
?
?
=?
?
?
=
?
?
×?
=
?
?
×?
其中,
??
为价值比率,V1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V2为可比对象的价值。X为其计算价值比率所选用的经济指标。由于价值的体现较为复杂,不能直接观测到,而在有效市场中,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价值。因此对于可比对象,评估专业人员一般使用其市场交易价格P2作为替代,计算价值比率。因此价值比率的确定成为市场法应用的关键。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都是通过对市场上可比交易数据的分析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所不同的只是可比对象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市场,后者来源于个别的股权交易案例。对于上市公司比较法而言,基本模型中的V2可选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或企业价值。对于交易案例比较法而言,基本模型中的V2可选取案例的交易价格。
(2)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和应用前提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应用前提如下:
①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②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
③能够收集到可比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3)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和应用前提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应用前提如下:
①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②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标的企业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交易案例;
③能够收集到可比交易案例的交易价格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4)具体评估方法的选取理由
被评估单位主要从事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为TB-PPD、BCG-PPD、IGRA,主要应用于结核筛查、诊断。可收集到至少三个与评估对象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且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容易收集,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2、市场法评估过程
(1)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
本次市场法评估对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如下:
② 在中国国内A股上市,且截至评估基准日已上市3年;
②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主要经营业务为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两年营业收入构成中自主研发产品占比70%以上;
③2024年净利润为正数;
④参考标的公司核心业务参数,可比公司2024年度销售费用率需30%以上、毛利率80%以上;
⑤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的文件,评估基准日近期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使股票价格存在异常波动的重大事件;
⑥评估基准日近期股票正常交易,未处于停牌等非正常交易状态;
⑦鉴于ST股票较可能因市场中的投机、炒作等因素使得股票价格较大程度偏离其实际价值,故将ST股票剔除出可比公司范围;
⑧剔除倍数极端值以及倍数偏离度较大的公司。
根据上述选取标准,最终可比公司选取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上市日期 | 主营业务简介 |
| 301207.SZ | 华兰疫苗 | 2022-02-18 | 华兰疫苗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公司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疫苗有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儿童剂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以及吸附破伤风疫苗。 |
| 000661.SZ | 长春高新 | 1996-12-18 | 长春高新主营业务为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板块覆盖基因工程、生物疫苗、抗体药物、高端化药、现代中药等多个医药细分领域。基因工程制药业务主要为基因工程生物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持续深耕儿童及女性健康领域,并积极布局成人内分泌、皮科医美、肿瘤等业务板块;生物疫苗业务主要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 |
| 300841.SZ | 康华生物 | 2020-06-16 | 康华生物是一家综合性研究、开发、经营一体化的疫苗生产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和销售及其他疫苗的研发。 |
| 688687.SH | 凯因科技 | 2021-02-08 | 凯因科技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研发实力,专注于病毒及免疫性疾病领域,集创新药物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生物医药公司。公司依托核心技术平台,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丙肝全口服泛基因型药物盐酸可洛派韦胶囊和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并实现产业化落地。 |
(2)价值比率的选择和计算
价值比率是指以价值或价格作为分子,以财务数据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等作为分母的比率。价值比率是市场法对比分析的基础,由资产价值与一个与资产价值密切相关的指标之间的比率倍数表示,即:
价值比率=
价值与价值密切相关的指标
①股权价值比率和企业整体价值比率
按照价值比率分子的计算口径,价值比率可分为股权价值比率与企业整体价值比率。股权价值比率主要指以权益价值作为分子的价值比率,主要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等。企业整体价值比率主要指以企业整体价值作为分子的价值比率,主要包括企业价值与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企业价值与销售收入比率(EV/S)等。
②盈利价值比率、资产价值比率、收入价值比率和其他特定价值比率价值比率可以按照分母的性质分为盈利价值比率、资产价值比率、收入价值比率和其他特定价值比率。
盈利价值比率=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盈利类参数
资产价值比率=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资产类参数
收入价值比率=
企业整体价值
收入类参数
其他特定价值比率=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特定类参数
常用的价值比率如下表所示:
| 价值比率分类 | 股权价值比率 | 企业整体价值比率 |
| 盈利价值比率 | P/E PEG P/FCFE | EV/EBITDA EV/EBIT EV/FCFF |
| 资产价值比率 | P/B Tobin Q | EV/TBVIC |
| 收入价值比率 | P/S | EV/S |
| 其他特定价值比率 | P/研发支出 | EV/制造业年产量 EV/医院的床位数 EV/发电厂的发电量 EV/广播电视网络的用户数 EV/矿山的可采储量等 |
被评估单位主要为生物制品企业,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经营特征以及可比公司数据的可得性与适用性,综合考虑后选取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作为本次市场法估值的主要价值比率,具体理由如下:
生物制品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常存在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较高的研发支出,因而在不同公司之间,其折旧、摊销金额差异较大。此外,行业内公司在财务结构、税收政策及融资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此背景下,EV/EBITDA倍数因能消除资本结构、折旧摊销和税收制度的影响,成为该行业横向估值时最常使用的指标之一。
被评估单位主要从事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阶段已处于商业化生产阶段,业务收入及盈利能力趋于稳定,EBITDA作为息税前利润并经折旧摊销调整后的经营成果指标,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核心经营能力。
可比公司剔除流动性因素后的EV/EBITDA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字母或计算公式 | 华兰疫苗 | 长春高新 | 康华生物 | 凯因科技 |
| 调整前股权价值 | A | 1,076,710.71 | 4,195,617.09 | 868,032.29 | 516,226.51 |
| 缺乏流动性折扣 | B | 33.18% | 33.18% | 33.18% | 33.18% |
| 调整后股权价值 | C=A×(1-B) | 719,500.00 | 2,803,500.00 | 580,000.00 | 344,900.00 |
| 付息债务 | D | 0.00 | 149,464.18 | 15,131.35 | 25,198.74 |
| 少数股东权益 | E | 0.00 | 299,511.03 | 0.00 | 4,751.52 |
| 货币资金 | F | 58,240.40 | 436,513.28 | 86,300.53 | 106,434.95 |
| 调整后企业价值 | G=C+D+E-F | 661,259.60 | 2,815,961.93 | 508,830.82 | 268,415.31 |
| 基准日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额 | H | 370,745.77 | 344,942.08 | 37,916.48 | 21,255.28 |
| 不含资金的经营性企业价值EV | I=G-H | 290,513.83 | 2,471,019.86 | 470,914.34 | 247,160.03 |
| EBITDA | J | 31,351.89 | 447,089.94 | 65,890.26 | 21,196.34 |
| EV/EBITDA | K=I÷J | 9.27 | 5.53 | 7.15 | 11.66 |
注:1、可比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采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市值的平均值;
2、付息债务、货币资金等资产负债表数据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即全部选取202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
3、利润表数据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公布的2024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4、本次评估在计算可比公司有关价值比率时,对可比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科目予以调整,可比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参股)、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收益等。
(3)价值比率的修正
本次结合价值比率特点,选择交易日期、交易情况、成长能力、经营规模、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研发投入几个指标进行修正,分别通过交易
指数、交易情况、预期收入增长情况、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成本费用率、研发费用率来具体比较。具体如下:
| 项目 | 先声祥瑞 | 华兰疫苗 | 长春高新 | 康华生物 | 凯因科技 | |
| 交易日期修正 | 估值基准日 | 2025/7/31 | 2025/7/31 | 2025/7/31 | 2025/7/31 | 2025/7/31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交易情况修正 | 交易情况 | 正常市场交易 | 正常市场交易 | 正常市场交易 | 正常市场交易 | 正常市场交易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成长能力修正 | 收入复合增长率 | 6.09% | 37.00% | 4.48% | 5.13% | 17.05%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5.0 | 100.0 | 100.0 | 103.0 | |
| 经营规模修正 | 营业收入 | 58,234.9 | 112,781.2 | 1,346,562.7 | 143,187.7 | 123,029.7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1.0 | 105.0 | 102.0 | 101.0 | |
| 偿债能力修正 | 资产负债率 | 0.20 | 0.14 | 0.19 | 0.11 | 0.28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4.0 | 101.0 | 105.0 | 95.0 | |
| 运营能力修正 | 存货周转次数 | 1.4 | 0.6 | 0.4 | 0.5 | 1.4 |
| 打分系数 | 100.0 | 96.0 | 95.0 | 96.0 | 100.0 | |
| 盈利能力修正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55.2% | 17.3% | 38.7% | 63.6% | 15.4% |
| 打分系数 | 100.0 | 96.0 | 98.0 | 101.0 | 95.0 | |
| 研发投入修正 | 研发费用率 | 6.6% | 14.4% | 16.1% | 9.2% | 11.2% |
| 打分系数 | 100.0 | 104.0 | 105.0 | 101.0 | 102.0 | |
①交易日期
资产的价格会因为不同的时间而发生变化,而可比案例的成交日期与估值时点通常不同。因此需要将可比案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到在估值时点的价格。
②交易情况
可比企业的成交价格是实际发生的,它可能是正常的、公允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是某些特定条件、交易条款下的价格。由于要求评估对象价值是客观、公允的,所以可比企业的成交价格如果是不正常的,则应把它修正为正常的。这种对可比企业成交价格进行的修正,称为交易情况修正。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企业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企业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经过核查,评估人员认为,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均为活跃、公开交易下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不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③ 成长能力
成长能力是衡量企业未来发展的能力,一般来说成长速度越快,整体市值越高。成长能力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由于企业属于生物制品行业,市场份额对企业市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次选择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作为修正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的修正是正向的,即营业收入增长率越高,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本次对于发展阶段的最大修正幅度5。
④经营规模
经营规模是企业资产体量的大小,一般来说体量越大,整体市值越高,在衡量市场地位、市场份额方面,营业收入是非常重要的指标。营业收入的修正是正向的,本次对于经营规模的最大修正幅度5。
⑤偿债能力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用其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是企业能否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静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能力;动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和经营过程创造的收益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又称举债经营比率,它是用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通过将企业的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相比较得出,反映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属于负债比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如果资产负债比率达到100%或超过100%说明公司已经没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
偿债能力指标与资产负债率成负相关,本次采用资产负债率作为修正指标,资产负债率的修正是负向的,对于偿债能力指标的最大修正幅度5。
⑥运营能力
运营能力是指企业基于外部市场环境的约束,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实现所产生作用的大小,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运用各项资产以赚取利润的能力。运营能力指标与企业周转率成正相关,本次采用存货周转次数作为修正指标,存货周转次数的修正是正向的,对于营运能力的最大修正幅度5。
⑦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也称为企业的资金或资本增值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本次采用成本费用利润率作为修正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的修正是正向的,最大修正幅度5。
⑧研发投入
研发能力是指企业研发的投入状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体现其技术进步能力,通常能反映企业未来技术突破的可能性。衡量研发投入的重要的一个指标为研发费用率,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研发费用率越高,代表着企业在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上的投入意愿越高,对企业未来保持先进性和盈利能力是利好。研发投入指标与研发费用率成正相关,本次采用研发费用率作为研发投入修正指标,最大修正幅度5。
经上述计算,修正后的价值比率如下:
| 项目 | 华兰疫苗 | 长春高新 | 康华生物 | 凯因科技 |
| 价值比率EV/EBITDA | 9.27 | 5.53 | 7.15 | 11.66 |
| 交易日期修正 | 100/100 | 100/100 | 100/100 | 100/100 |
| 交易情况修正 | 100/100 | 100/100 | 100/100 | 100/100 |
| 成长能力修正 | 100/105 | 100/100 | 100/100 | 100/103 |
| 经营规模修正 | 100/101 | 100/105 | 100/102 | 100/101 |
| 偿债能力修正 | 100/104 | 100/101 | 100/105 | 100/95 |
| 运营能力修正 | 100/96 | 100/95 | 100/96 | 100/100 |
| 项目 | 华兰疫苗 | 长春高新 | 康华生物 | 凯因科技 |
| 盈利能力修正 | 100/96 | 100/98 | 100/101 | 100/95 |
| 研发投入修正 | 100/104 | 100/105 | 100/101 | 100/102 |
| 修正后价值比率EV/EBITDA | 8.77 | 5.33 | 6.82 | 12.18 |
| 权重 | 25% | 25% | 25% | 25% |
| 加权修正后EV/EBITDA | 8.28 | |||
(4)非经营性净资产的考虑
详见本章节“(七)收益法评估情况”部分。
(5)对流动性及控制权的考虑
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由于选取的可比企业为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而被评估企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流动性较差,本次评估中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对于缺乏流动性折扣,评估人员参考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进行测算。所谓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就是根据国内上市公司新股IPO的发行定价与该股票正式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来研究缺乏流动性折扣的方式。流动性折扣=(上市后一定天数收盘价—首发价格)÷上市日收盘价格评估人员根据筛选后可比公司的所属行业分类,收集了在该行业分类下上市公司新股的发行价,剔除处于ST状态的公司,以及最大、最小值各3个后,研究其与上市后第30日收盘价之间的关系,本次缺乏流动性折扣取平均值
33.18%。
由于暂无针对中国市场的比较可靠的控制权溢价率或缺乏控制权折价率数据,本次市场法评估未考虑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6)市场法评估值的计算
采用EV/EBITDA计算被评估单位股权价值的过程和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字母或计算公式 | 数值 |
| 加权修正后EV/EBITDA | A | 8.28 |
| 项目 | 字母或计算公式 | 数值 |
| 对应EBITDA | B | 22,232.57 |
| 全口径经营性企业价值EV | C=A×B | 184,085.70 |
| 减:付息债务 | D | 0.00 |
| 减:少数股东权益 | E | 0.00 |
| 加: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 F | 80,350.04 |
| 加:货币资金 | G | 7,052.50 |
|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取整) | H=C-D-E+F+G | 271,500.00 |
3、市场法评估结果
通过EV/EBITDA为价值比率计算的股权价值,得到本次市场法的评估值为271,500.00万元。
(七)收益法评估情况
1、收益法模型的选取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预期自由现金流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并减去付息债务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1)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
??(1+?)???=1
+
?
?+1
(???)×(1+?)
?
其中:V—评估基准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Fn+1—永续期首年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详细预测期;i—详细预测期第i年;g—详细预测期后的永续增长率。
①企业自有现金流量的确定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可由企业资本的全部提供者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税后的付息债务利息+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②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
?
×(1??)×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的市场价值;
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f—无风险利率;β—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ε—特定风险报酬率。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本次收益法对于溢余资产单独分析和评估。
(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分析和评估。
(4)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付息债务单独分析和评估。
2、未来收益预测
(1)营业收入的预测
先声祥瑞历史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营业收入 | 65,289.15 | 58,234.95 | 22,762.09 |
| 主营业务收入 | 65,289.07 | 55,010.39 | 19,016.63 |
| TB-PPD 50IU1ml | 55,727.12 | 46,279.89 | 16,091.30 |
| TB-PPD 20IU1ml | 6,921.61 | 6,404.93 | 1,951.95 |
| BCG-PPD 50IU1ml | 2,514.35 | 2,273.62 | 1,280.20 |
| IGRA(代理) | 97.52 | 21.58 | 2.17 |
| TB-PPD(半成品) | 28.47 | 30.36 | |
| 预估退货率调整 | -308.99 | ||
| 其他业务收入 | 0.08 | 3,224.56 | 3,745.45 |
标的公司聚焦结核诊疗一体化产品,打造成为“初筛-诊断-确诊-预防型药物-耐药检测-治疗型药物”结核一体化解决方案的服务商。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①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主要包括已上市销售的TB 50、TB 20、BCG-PPD、IGRA(自有产品2025年四季度实现销售);尚未上市销售产品主要包括Xs02、体外诊断试剂IVD系列产品(包括Xi02、Xi03和Xi0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产品名 | 检测方法学 | 检测归类 | 产品特点 | 实验室条件 | 适用场景 |
| TB-PPD、BCG-PPD | 免疫学 | 结核感染检测 | 广泛应用、高循证、TB-PPD为独家品种、基本药物;体内诊断;性能可靠安全;操作简单 | 无需 | 大规模学生筛查/活动性结核筛查 |
| IGRA(Xi01) | 体外诊断;特异性较好、无需回访;检测复杂度高 | 普通实验室 | 结核感染检测 | ||
| Xs02 | 新型体内诊断检测;特异性较好;操作简单 | 无需 | 基层感染/活动性结核筛查 | ||
| 活动性结核病确诊检测试剂盒(Xi02) | 分子生物学 | 结核病原学检测 | 直接检测病原体特异性核酸片段,能直接确认病原体存在;灵敏度高,可检测微量细菌快速,可在2小时左右完成检测;是临床病原学证据的最优选择。 | PCR实验室 | 筛查/疑似患者确诊 |
| 利福平耐药筛查 | 检测结核菌利福平耐药相关基 | PCR实验 | 用药前诊断 |
| (Xi03) | 因是否发生导致耐药的突变,几小时内出结果(传统方法需40天以上的时间)。是痰涂片阴性、诊断困难的菌阴肺结核或肺外结核耐药检测的替代手段,结核治疗失败后以及危重患者优先选择的检测方法。 | 室 | ||
| 异烟肼耐药筛查(Xi04) | 检测结核菌异烟肼耐药相关基因是否发生导致耐药的突变,几小时内出结果(传统方法需40天以上的时间)。对于痰涂片阴性、诊断困难的菌阴肺结核或肺外结核耐药检测的替代手段,结核治疗失败后以及危重患者优先选择的检测方法。 | PCR实验室 | 用药前诊断 |
A.PPD产品a.产品概况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具有稀缺性,获取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的技术难度大、耗费时间长、不确定性高。1980年WHO赠送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检院)源于丹麦血清研究所的结核分枝杆菌原始强毒株,中检院成为我国唯一保存结核分枝杆菌原始强毒株的单位。中检院在总结国外的酸变性沉淀法和盐析法的优点基础上进行改进,建立了酸变性加盐析的PPD综合制备方法,研制出TB-PPD 80-1,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H37RV)培养滤液中提取的蛋白制成,1984年TB-PPD 80-1确定为国家标准参考品。此后,中检院将强毒株及相关技术独家转让给标的公司,因此标的公司为TB-PPD国内唯一生产厂家。
TB-PPD产品于2013年再上市,系国内独家产品,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参考品,2018版基药目录、甲类医保药品。
BCG-PPD产品于2014年再上市,因新生儿在出生时均须接种卡介苗,和乙肝疫苗一起被称为“出生第一针”,而卡介苗的接种有效率≤80%,故均需要使用BCG-PPD来对新生儿接种后免疫效果进行检测,该产品还可用于流行病学调查和学生结核病筛查。目前国内仅先声祥瑞和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BCG-PPD。
b.结核病诊断市场行业规模预测根据WiseGuy Reports,结核病诊断市场全球行业规模预计将从 2024 年的
132.4亿美元增长到2032 年的204.2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5.57%。主要的市场驱动力为结核病发病率的上升、控制结核病的意识和举措的增强以及诊断技术的进步。
数据来源:WiseGuy Reports
鉴于行业具备增长潜力、标的公司产品具有一定优势未来产品预测销量适当的增长。B. IGRA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代理的该产品原系经武汉海吉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独家推广和代理销售的产品,该授权协议已终止,不再推广和代理销售该类产品,故未来不再预测该代理产品相关的收入。2025年,标的公司自主研发的IGRA产品获批上市,标的公司凭借在结核筛查、诊断领域的市场地位优势、渠道优势,2025年第四季度实现商业化销售,预测该产品销售规模将有所增长。C.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半成品)系出口的PPD原液收入,未来销售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考虑到该部分收入较少,故未来不予预测。
D. 在研管线Xs02a.产品优势分析Xs02是TB-PPD的升级选代产品,其较TB-PPD选用更精准的结核病相关抗原,其皮试结果不受卡介苗(BCG)接种的影响、不受常见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干扰,为精准、创新的蛋白结构。Xs02增强免疫应答信号、提升检测敏感性:在抗原串联融合方式、氨基酸数量和分子量方面较临床试验对照制剂有差异化优势,可增强T细胞免疫应答强度,尤其针对结核杆菌载量较低的感染者,可提升诊断敏感性,同时可降低因细菌抗原表位变异导致的漏检风险。Xs02制剂蛋白含量0.5ug/剂,不含任何防腐剂(临床对照制剂含有苯酚)安全性更好,受试者依从性更高。b.产品研发进度Xs02于2024年初启动临床,年内圆满完成Ⅰ、Ⅱ期临床试验,预计2025年内完成III期临床入组,2027年中可以获批上市。虽然,该药品Ⅱ期临床结果较好,临床失败的风险已基本释放,但考虑到Xs02临床试验尚未全部结束,未来收入预测考虑了85%成功上市的概率。
c.产品销售预测Xs02不受卡介苗接种、非结核分枝杆菌的影响,假阳性率较PPD更低,预计产品上市后销量适当地增长。E. IVD产品a.产品优势分析Xi0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酶联免疫法)试剂盒作为一种基于细胞免疫的体外诊断技术,检测结果不受卡介苗接种的干扰,受机体免疫状态影响较小、全血标本容易获得、对实验室技术条件要求不高,临床应用方便。Xi02: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临床对标试剂:Xpert MTB/RIF;超高灵敏度:检测下限(LOD)达10 CFU/mL,目标病原体存在即可实现检测,单拷贝基因组/反应管。
差异化优势:适配通用型 PCR 仪;采用 PCR 八连管原位冻干工艺,操作简单,支持常温储运。Xi03:结核分枝杆菌利福平耐药突变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溶解曲线法)
独家立项:国内首家以痰液为直接检测样本而非培养物进行的利福平耐药检测的试测试剂盒;高灵敏度:对突变基因占比40% 以上的杂合基因型有效检出(经验证,已知所有突变基因型最低检出率);
差异化优势:适配通用型 PCR 仪;实现耐药突变全区域覆盖检出、检测,设置内参通道;采用冻干剂型,支持常温储运。
Xi04: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溶解曲线法)
样本优势:以痰液为直接检测样本(非培养物);
超高灵敏度:对突变基因占比20%以上的杂合基因型可有效检出(临床前验证数据:Xi04 与竞品检出评估:Xi04 VS竞品:符合率对比为15/15vs8/15);
差异化优势:适配通用型 PCR 仪;较竞品实现突变早检,为临床诊疗决策提供支撑;冻干剂型,支持常温储运。
b.IVD产品的研发进度
IGRA(Xi01)项目于2018年12月启动立项研究,经1年研发阶段,3年临床试验验证、1年注册补正于2025年2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医疗器械注册证,同年3月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25年第四季度已实现商业化销售。另外三款IVD在研管线(Xi02、Xi03、Xi04)临床试验进展顺利,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Xi02、Xi03完成注册审批流程,第四季度Xi04项目完成
注册审批;三款产品预计于2026年末至2027年初陆续实现商业化上市。。c.在研IVD产品销售预测标的公司IVD产品定位于结核一体化解决方案,满足细分市场多样化需求,对细分人群满足起到积极作用,例如监狱等集中监管场所、密切接触者等移动暴露人群的快速筛查场景,以及精神病专科医院等密闭环境(患者配合度低且感染传播风险较高),标的公司的在研IVD产品可提供更适配的检测解决方案。标的公司凭借在结核诊疗领域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深度技术积累与产业布局,能够为这些特殊场景提供更合适的检测方案。标的公司预计IVD 产品上市后可实现销量适当地增长。
②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标的公司受委托,独家推广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商品名:先瑞坦
?
)的推广费收入。
富马酸贝达喹啉片原研为比利时杨森公司的斯耐瑞(Sirturo),是一种具有创新作用机制、治疗结核病的药物,能够抑制结核分枝杆菌ATP(5'-三磷酸腺苷)合成酶,而该酶是结核分枝杆菌能量生成所必需的。最早于2013年由美国FD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是近40多年来首个获批的具有创新作用机制的抗结核病新药。2016年12月,富马酸贝达喹啉片获NMPA批准进入中国,作为联合治疗的一部分,用于成人(≥18岁)耐多药肺结核的治疗。2019年作为谈判药品被纳入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乙类),此后富马酸贝达喹啉片得以快速放量。2023年2月,海南先声药业产品获批。富马酸贝达喹啉片国内目前仅有3家企业拥有生产批文。
2024年、2025年1-7月,公司不含税推广费收入分别为3,224.56万元和3,745.45万元。
此外,考虑该药品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我国集采政策,谨慎预测2028年因竞品陆续上市,标的公司销售推广收入下降,至2030年下降为零,永续期不考虑该推广业务带来的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数据详见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营业收入 | 59,331.54 | 62,802.03 | 69,532.70 | 70,813.73 | 71,846.73 | 71,961.73 |
| 主营业务收入 | 52,831.54 | 55,302.03 | 61,032.70 | 66,563.73 | 69,721.73 | 71,961.73 |
| TB-PPD 50IU1ml | 45,533.65 | 46,899.66 | 48,306.65 | 49,272.78 | 50,258.24 | 51,263.40 |
| TB-PPD 20IU1ml | 4,896.70 | 5,043.60 | 5,194.91 | 5,298.81 | 5,404.78 | 5,512.88 |
| BCG-PPD 50IU1ml | 2,652.01 | 2,731.57 | 2,813.51 | 2,869.78 | 2,927.18 | 2,985.72 |
| IGRA(代理) | 2.17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Xs02 | 0.00 | 0.00 | 2,720.00 | 5,997.60 | 7,183.79 | 7,680.13 |
| IGRA(自研,Xi01) | 56.00 | 470.40 | 1,152.48 | 1,505.91 | 1,844.74 | 1,988.63 |
| Xi02 | 0.00 | 78.40 | 384.16 | 752.95 | 922.37 | 1,084.70 |
| Xi03 | 0.00 | 78.40 | 384.16 | 564.72 | 737.89 | 903.92 |
| Xi04 | 0.00 | 0.00 | 76.83 | 301.18 | 442.74 | 542.35 |
| 预估退货率调整 | -308.99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业务收入 | 6,500.00 | 7,500.00 | 8,500.00 | 4,250.00 | 2,125.00 | 0.00 |
(2)营业成本预测
标的公司营业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产品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其中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
① 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标的公司历史年度单位材料成本相对比较稳定,核心原料(如TB-PPD原液冻干产品)均为自主生产,从源头把控质量;辅料方面,目前使用的五个主要辅料(氯化钠、两种磷酸盐、苯酚、桶装盐)均已实现双供应商供应,且供应商均为国内企业,预计其单位材料成本未来年度保持稳定。在研管线涉及的产品,上市后销售产生的材料成本按照标的公司预估的单位材料成本进行预测。
②人工成本
主要包括生产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福利费等。本次评估预计未来各年生产人员人均薪酬考虑适当增长,生产人员人数随着新产品上市及产品规
模进一步扩大继续有所增加。根据对未来各年生产人员规模及人均薪酬水平的预测,可得到对未来各年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的预测。
② 制造费用
折旧和摊销:主要包括生产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标的公司资本性投入计划,未来长期资产预计将会有一定增加,故本次评估未来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和摊销金额按照未来各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预计金额以及折旧和摊销年限进行预测。燃料动力:主要包括投入的水费、电费、蒸汽费。2023年度和2024年度占自产产品收入比重较为稳定,2025年1-7月占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该期间为销售淡季,销售收入偏低,而燃料动力相对比较固定,未来按2023年度和2024年度燃料动力成本占自产产品一定比例预测。其他制造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检测费以及修理费等。历史年度占自产产品收入比例较低,未来按占自产产品一定比例预测。
③ 其他产品
其他产品包括代理的IGRA和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半成品),本次未预测相关产品未来销售收入,其对应成本同步不予预测。
⑤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主要为公司推广海南先声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的推广费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二级推广商的推广费成本,与该产品的推广费收入有较强的相关性,未来按该产品推广费收入的毛利率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营业成本预测数据详见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营业成本 | 5,941.99 | 7,338.43 | 9,111.89 | 7,267.04 | 6,445.70 | 5,576.43 |
| 材料成本 | 185.28 | 287.13 | 540.23 | 760.95 | 928.28 | 1,053.60 |
| 人工成本 | 1,222.90 | 1,774.08 | 1,903.88 | 2,027.84 | 2,129.23 | 2,235.69 |
| 制造费用 | 1,083.10 | 1,296.44 | 2,156.22 | 2,222.47 | 2,260.30 | 2,287.14 |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其他产品成本 | 0.69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业务成本 | 3,450.01 | 3,980.78 | 4,511.56 | 2,255.78 | 1,127.89 | 0.00 |
(3)税金及附加预测
标的公司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流转税的5%、5%。标的公司的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税率为13%、6%、3%。本次评估在预测标的公司各年流转税的基础上,估算未来各年的税金及附加。房产税税率1.2%;土地使用税税率:1.5元/平方米。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税金及附加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税金及附加 | 385.30 | 397.26 | 434.36 | 434.69 | 438.10 | 436.29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2.77 | 107.90 | 124.80 | 124.65 | 126.10 | 125.17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102.77 | 107.90 | 124.80 | 124.65 | 126.10 | 125.17 |
| 房产税 | 146.82 | 146.82 | 146.82 | 146.82 | 146.82 | 146.82 |
| 土地使用税 | 3.83 | 3.83 | 3.83 | 3.83 | 3.83 | 3.83 |
| 其他 | 29.11 | 30.81 | 34.11 | 34.74 | 35.25 | 35.30 |
(4)销售费用预测
先声祥瑞历年销售费用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销售费用 | 33,254.66 | 27,655.09 | 9,785.27 |
| 职工薪酬 | 1,482.34 | 1,348.97 | 906.64 |
| 折旧和摊销 | 1.56 | 2.41 | 2.15 |
| 市场推广费 | 31,257.58 | 25,808.28 | 8,638.29 |
| 股份支付 | 78.37 | 18.73 | 0.00 |
| 其他费用 | 434.82 | 476.69 | 238.19 |
①职工薪酬:主要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福利费等。未来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按人均薪酬和人数预测。公司采用配送经销模式为主,少量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销售人员的薪酬相对比较固定,本次评估预计未来各年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水平考虑适当的增长。此外,近年来公司加大对销售团队的建设,销售人员规模有所增长,未来销售人员人数随着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继续有所增加。根据对未来各年销售人员规模及人均薪酬水平的预测,可得到对未来各年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的预测。
②折旧和摊销:主要包括销售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目前公司现有的销售用房屋、设备和装修等资产已基本能满足销售人员办公需求,未来除更新现有相关资产外,暂无大规模新增计划,故本次评估未来计入销售费用的折旧和摊销金额按当前水平进行预测。
③市场推广费:系标的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市场推广费,与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有较强的相关性,未来按历史年度的平均比例预测。
④股份支付:2024年已确认完毕,未来不再预测。
⑤其他费用:系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工作中发生的办公、交通费、住宿费、会议、通讯等费用,该金额相对比较固定,未来考虑适当的增长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销售费用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销售费用 | 27,055.18 | 28,558.26 | 31,543.76 | 34,372.03 | 36,100.56 | 37,320.28 |
| 职工薪酬 | 1,719.62 | 2,035.80 | 2,301.60 | 2,502.70 | 2,718.00 | 2,854.50 |
| 折旧和摊销 | 4.21 | 4.96 | 4.96 | 4.96 | 4.96 | 4.96 |
| 市场推广费 | 24,830.83 | 25,991.95 | 28,685.37 | 31,284.95 | 32,769.21 | 33,822.01 |
| 股份支付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费用 | 500.52 | 525.55 | 551.83 | 579.42 | 608.39 | 638.81 |
(5)管理费用预测
先声祥瑞历史年度管理费用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管理费用 | 3,127.56 | 2,852.98 | 1,581.03 |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职工薪酬-不含辞退福利 | 928.25 | 931.40 | 537.71 |
| 折旧和摊销 | 167.75 | 378.91 | 208.14 |
| 业务招待费 | 39.47 | 47.14 | 37.92 |
| 股份支付 | 1,074.37 | 498.31 | |
| 中介服务费 | 403.52 | 464.55 | 446.66 |
| 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 86.11 | 126.25 | 45.57 |
| 其他费用 | 428.09 | 406.42 | 305.03 |
①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福利费等。未来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按人均薪酬和人数预测。历史年度标的公司管理人员规模略有下降,按标的公司计划2026年管理人员人数增加3人后将保持稳定。本次评估预计未来各年管理人员人均薪酬水平考虑适当增长,根据对未来各年管理人员规模及人均薪酬水平的预测,可得到对未来各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的预测。
②折旧和摊销: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根据标的公司资本性投入计划,未来管理用资产预计将会有一定增加,故本次评估未来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和摊销金额按照未来各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预计金额以及折旧和摊销年限进行预测。
③业务招待费:系管理部门日常办公发生的招待费用,近年来标的公司业务招待费控制情况良好,未来考虑适当的增长。
④中介服务费:系标的公司聘请审计、律师、评估等中介发生的费用以及招聘员工支付给猎头的招聘费,近年支出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2023年-2024年筹备IPO事项发生了较大的中介费支出,目前IPO已终止,未来暂无IPO计划。预计2026年全年正常的中介费、招聘费支出约100万元,预计未来考虑适当的增长。
⑤股份支付:2024年已确认完毕,未来不再预测。
⑥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为非经常性支出,未来不再预测。
⑦其他费用:系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近年来其他费用控制情况良好,预计未来该项费用考虑适当的增长。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管理费用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管理费用 | 2,318.48 | 2,093.48 | 2,178.38 | 2,267.78 | 2,361.45 | 2,789.79 |
| 职工薪酬-不含辞退福利 | 943.11 | 1,100.40 | 1,155.30 | 1,213.20 | 1,273.80 | 1,337.40 |
| 折旧和摊销 | 371.91 | 393.04 | 393.04 | 393.04 | 393.04 | 723.04 |
| 业务招待费 | 49.49 | 51.96 | 54.56 | 57.29 | 60.15 | 63.16 |
| 股份支付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中介服务费 | 481.66 | 100.00 | 105.00 | 110.25 | 115.76 | 121.55 |
| 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 45.57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费用 | 426.74 | 448.08 | 470.48 | 494.00 | 518.70 | 544.64 |
(6)研发费用预测
标的公司历年的研发费用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研发费用 | 3,220.06 | 3,851.89 | 2,033.92 |
| 职工薪酬 | 860.36 | 842.71 | 590.43 |
| 直接投入费用 | 570.50 | 396.15 | 350.93 |
| 折旧和摊销 | 806.73 | 741.01 | 427.00 |
| 技术服务费 | 829.73 | 1,879.34 | 620.31 |
| 股份支付 | 111.88 | -75.47 | |
| 其他费用 | 40.86 | 68.14 | 45.25 |
①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福利费等,按人均薪酬和人数预测。近年来标的公司研发人员规模及人均薪酬水平略有波动,本次评估预计未来各年研发人员人均薪酬水平考虑适当的增长,研发人员人数随着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继续有所增加。根据对未来各年研发人员规模及人均薪酬水平的预测,可得到对未来各年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预测。
②折旧和摊销:主要包括研发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无形资产
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根据标的公司资本性投入计划,未来研发用房屋、设备等资产预计将会有一定增加,故本次评估未来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和摊销金额按照未来各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预计金额以及折旧和摊销年限进行预测。技术服务费:按照标的公司疫苗研发中心和IVD研发中心五年规划的研发投入进行预测。2025年至2027年,标的公司主要在研管线Xs02、Xi02、Xi03、Xi04预计将陆续上市,其中Xs02已于2025年进入临床III期,相关的研发费用已开始资本化,故近两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度会有所下降。2027年,随着主要在研管线产品上市,未来会加大对现有产品的工艺更新以及储备管线的持续开发,研发投入考虑适当的增长,但整体的研发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所下降并趋于稳定。
④直接投入费用、其他费用:主要为研发过程中的材料费、水电费、检测费等,占整个研发费用的比重较小,2025年度直接投入费用按标的公司预估的全年发生费用进行预测,其余考虑适当的增长进行预测。
⑤股份支付:2024年已确认完毕,未来不再预测。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研发费用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研发费用 | 4,528.00 | 3,453.51 | 5,596.61 | 5,391.41 | 5,094.18 | 5,229.81 |
| 职工薪酬 | 854.32 | 1,147.44 | 1,491.88 | 1,867.44 | 1,961.06 | 2,059.02 |
| 直接投入费用 | 548.29 | 575.71 | 604.50 | 634.73 | 666.47 | 699.79 |
| 折旧和摊销 | 774.36 | 833.66 | 833.66 | 833.66 | 833.66 | 833.66 |
| 技术服务费 | 2,279.48 | 821.57 | 2,587.68 | 1,972.75 | 1,546.02 | 1,546.02 |
| 股份支付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其他费用 | 71.55 | 75.13 | 78.89 | 82.83 | 86.97 | 91.32 |
(7)财务费用预测
先声祥瑞历史年度财务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财务费用 | -354.38 | -1,002.06 | -596.61 |
| 利息收入(按负数填列) | -357.36 | -1,004.39 | -596.66 |
| 租赁利息费用 | 1.08 | 0.38 | 0.00 |
| 汇兑损益 | 0.00 | 0.00 | 0.00 |
| 手续费及其他 | 1.90 | 1.95 | 0.05 |
①利息收入、租赁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为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本次定期存款已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列示,故不考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租赁利息费用系租赁负债对应的利息费用,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已无租赁负债,故未来不再预测。
②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历年发生金额较小,未来不再预测。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财务费用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财务费用 | -596.6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利息收入(按负数填列) | -596.6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租赁利息费用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汇兑损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手续费及其他 | 0.05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8)其他收益预测
先声祥瑞历年其他收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其他收益 | 176.83 | 4.93 | 4.84 |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其他收益包括政府补助收入及其他偶然性收入。由于未来各年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金额难以可靠预测,本次评估未来不再预测。
(9)投资收益预测
先声祥瑞历年投资收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投资收益 | 779.08 | 0.00 | 0.00 |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投资收益系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由于相关资产已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单独评估,故本次评估未来不再预测投资收益。
(10)净敞口套期收益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无净敞口套期收益,预计未来年度亦无开展套期业务的计划,故未来亦不预测净敞口套期收益。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预计未来年度亦无可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资产、负债或业务,未来亦不预测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信用减值损失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信用减值损失 | -420.12 | 0.50 | 143.66 |
历史年度信用减值损失系对各项金融工具计提减值准备形成。由于信用减值损失存在较大偶然性,难以预测,且并不影响实际的现金流量,另外未来营运资本预测中对上述资产直接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值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再预测信用减值损失。
(13)资产减值损失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资产减值损失 | -4.77 | -33.66 | -29.23 |
资产减值损失系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形成。由于资产减值损失存在较大偶然性,难以预测,且并不影响实际的现金流量,另外未来营运资本预测中对上
述资产直接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值预测,本次评估不再预测资产减值损失。
(14)资产处置收益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无资产处置收益,由于未来各年发生资产处置的可能性及处置收益金额难以可靠预测,本次评估未来不再预测资产处置收益。
(15)营业外收入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营业外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营业外收入 | 29.65 | 129.96 | 80.73 |
历史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系因退货收取的CSO罚金及其他偶然性收入,由于上述因素未来各年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金额难以可靠预测,本次评估未来不再预测营业外收入。
(16)营业外支出的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营业外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7月 |
| 营业外支出 | 40.37 | 1.17 | 5.08 |
历史年度的营业外支出系盘亏损失、滞纳金等,由于上述因素未来各年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金额难以可靠预测,本次评估未来不再预测营业外支出。
(17)所得税费用的预测
①对标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被评估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次收益法预测中未来各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要求,故假设标的公司未来可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主要纳税调整项目
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预测中对于研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所得税费用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所得税费用 | 2,375.69 | 2,680.12 | 2,348.14 | 2,437.67 | 2,526.51 | 2,388.64 |
(18)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标的公司的折旧和摊销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本次评估首先在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基础上,结合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对未来各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原值进行预测,然后结合标的公司对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和摊销政策,对未来各年的折旧和摊销进行测算。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 类别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10-20年 | 0% | 5.00%-10.00% |
| 机器设备 | 3-20年 | 0% | 5.00%-33.33% |
| 运输设备 | 5年 | 0% | 20.00%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3-10年 | 0% | 10.00%-33.33% |
标的公司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残值率及年摊销率如下:
| 类别 | 摊销年限 | 残值率 | 年摊销率 |
| 土地使用权 | 50年 | 0% | 2.00% |
| 软件 | 5-10年 | 0% | 10.00%-20.00% |
| 技术 | 10年 | 0% | 10.00% |
标的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残值率及年摊销率如下:
| 类别 | 摊销年限 | 残值率 | 年摊销率 |
| 装修费 | 3年 | 0% | 33.33% |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折旧与摊销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折旧与摊销 | 777.36 | 1,865.67 | 2,656.81 | 2,656.81 | 2,656.81 | 2,986.81 |
(19)资本性支出的预测
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更新性资本性支出和扩张性资本性支出。
①更新性资本性支出
更新性资本性支出系现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在未来经济使用年限届满后,为了维持持续经营而必须投入的更新支出。根据标的公司现有主要长期资产的成新率分析,大规模更新的时间在详细预测期之后,为使详细预测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能够体现为将来更新长期资产所需留存的金额,评估预测中按现有各类长期资产的账面原值和可使用年限,将未来更新所需的金额分摊至使用年限内各年,作为因维持持续经营而进行的更新资本性支出。更新性资本性支出不仅包括评估基准日现有长期资产的更新性支出,也包括未来新增的长期资产的后续更新性支出。
②扩张性资本性支出
扩张性资本性支出系为扩大再生产而新增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投入,包括评估基准日账面研发项目资本化的后续新增投入。根据标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支撑未来收益预测实现,详细预测期内标的公司的扩张性资本性支出计划如下:
A.固定资产
标的公司未来的固定资产扩张性资本性支出主要为质量大楼规划建设、疫
苗车间建设、PPD车间设备升级改造、BMI车间设备等新增支出,其中质量大楼规划建设预计在2026年-2028年总投入3,000.00万元,主要针对现有质量区无法满足未来储备管线Xs03项目的疫苗检验GMP需求,需做进一步改造;疫苗车间建设预计在2027年-2030年总投入3,600.00万元,为储备管线Xs03等疫苗项目的生产车间改造;PPD车间设备升级改造预计在2025年8-12月份投入231.00万元,系对现有PPD包装线做的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预计年底前能完成改造;BMI车间设备预计在2026年-2027年投入470.00万元,系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生物药一车间Xs02预充针改造项目的后续资本性投入。未来各年的投入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质量大楼规划建设 | 1,000.00 | 1,600.00 | 400.00 | |||
| 疫苗车间建设 | 180.00 | 2,000.00 | 710.00 | 710.00 | ||
| PPD车间设备升级改造 | 231.00 | |||||
| BMI车间设备 | 210.00 | 260.00 | ||||
| 合计 | 231.00 | 1,210.00 | 2,040.00 | 2,400.00 | 710.00 | 710.00 |
B.无形资产标的公司未来的无形资产扩张性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在研发项目Xs02三期临床费用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未来各年的投入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XS02三期临床费用资本化 | 969.63 | 1,598.41 | - | - | - | - |
| 合计 | 969.63 | 1,598.41 |
根据上述分析测算,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资本性支出 | 1,611.15 | 3,793.65 | 3,446.66 | 3,806.66 | 2,116.66 | 3,430.41 |
(20)营运资本增加额的预测
营运资本增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本。营运资本的增加是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
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存货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本报告所定义的营运资本和营运资本增加额分别为:
营运资本=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存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营运资本增加额=当期营运资本-上期营运资本
①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
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月付现成本费用×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月数其中:
月付现成本费用=营业成本+税金+期间费用-折旧和摊销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月数参考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现金周转情况,并结合预测年度各项周转率水平综合分析确定。
②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营业收入总额÷应收款项周转率其中,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收账款等诸项(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作为应收款项的减项处理)。
③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营业成本总额÷应付款项周转率其中,应付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付账款等诸项(预付款项作为应付款项的减项处理)。
④存货
存货=营业成本总额÷存货周转率根据对标的公司历史年度各项周转率指标的统计分析以及预测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预测的情况,测算得到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营运资本增加额 | 2,419.83 | 335.98 | 935.81 | 528.03 | 316.73 | 194.58 |
3、自由现金流的预测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作为评估对象的收益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净利润+税后的付息债务利息+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一、营业收入 | 36,569.45 | 62,802.03 | 69,532.70 | 70,813.73 | 71,846.73 | 71,961.73 |
| 减:营业成本 | 2,741.56 | 7,338.43 | 9,111.89 | 7,267.04 | 6,445.70 | 5,576.43 |
| 税金及附加 | 134.79 | 397.26 | 434.36 | 434.69 | 438.10 | 436.29 |
| 销售费用 | 17,269.91 | 28,558.26 | 31,543.76 | 34,372.03 | 36,100.56 | 37,320.28 |
| 管理费用 | 737.45 | 2,093.48 | 2,178.38 | 2,267.78 | 2,361.45 | 2,789.79 |
| 研发费用 | 2,494.08 | 3,453.51 | 5,596.61 | 5,391.41 | 5,094.18 | 5,229.81 |
| 财务费用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加:其他收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投资收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信用减值损失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资产减值损失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资产处置收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二、营业利润 | 13,191.66 | 20,961.09 | 20,667.70 | 21,080.78 | 21,406.74 | 20,609.13 |
| 加:营业外收入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减:营业外支出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三、利润总额 | 13,191.66 | 20,961.09 | 20,667.70 | 21,080.78 | 21,406.74 | 20,609.13 |
| 减:所得税费用 | 1,641.17 | 2,680.12 | 2,348.14 | 2,437.67 | 2,526.51 | 2,388.64 |
| 四、净利润 | 11,550.49 | 18,280.97 | 18,319.56 | 18,643.11 | 18,880.23 | 18,220.49 |
| 加:税后付息债务利息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折旧和摊销 | 777.36 | 1,865.67 | 2,656.81 | 2,656.81 | 2,656.81 | 2,986.81 |
| 减:资本性支出 | 1,611.45 | 3,793.65 | 3,446.66 | 3,806.66 | 2,116.66 | 3,430.41 |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营运资本增加 | 2,419.83 | 335.60 | 935.81 | 528.03 | 316.73 | 194.58 |
| 六、标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 8,296.87 | 16,017.39 | 16,593.90 | 16,965.23 | 19,103.65 | 17,582.31 |
4、折现率的确定
(1)折现率模型的选取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
?×(1??)×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价值;D—付息债务价值;T—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f—无风险利率;β—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ε—特定风险报酬率。
(2)无风险利率(Rf)的确定
无风险利率是指投资者投资无风险资产的期望报酬率,该无风险资产不存在违约风险。无风险利率通常可以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表示,选择国债时应当
考虑其剩余到期年限与企业现金流时间期限的匹配性。评估实践中通常选取与收益期相匹配的中长期国债的市场到期收益率,未来收益期在十年以上的一般选用距基准日十年的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数据,评估基准日十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为1.70%(保留两位小数),故本次评估以此作为无风险利率。
(3)市场风险溢价(Rm-Rf)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风险补偿。本次评估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和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历史数据计算中国的市场风险溢价。首先,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能较全面反映沪深两市股票收益水平的沪深300净收益指数的年度数据,采用几何平均法,分别计算近十年各年自基日以来的年化股票市场收益率。接下来,选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十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数据,作为近十年各年的无风险利率。最后,将近十年各年自基日以来的年化股票市场收益率与当年的无风险利率相减,得到近十年各年的市场风险溢价,并综合分析后得到本次评估采用的市场风险溢价为6.06%。
(4)资本结构比率(D/E)的确定
资本结构比率是指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
结合企业未来盈利情况、资本结构是否稳定等各项因素,本次确定采用企业目标资本结构。通过选定与委估企业处于同一生物制品行业,剔除上市时间不满3年、ST股票以及流动性较差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最终选择44家可比上市公司。本次评估参考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比率作为评估对象的目标资本结构比率。经过计算,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比率(D/E)为6.3%。
(5)贝塔系数(β系数)的确定
非上市公司的β系数(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通常由多家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β系数调整得到,即计算可比上市公司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并调整为不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βU),在此基础上通过取平均值等方法得到评
估对象不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βU),最后考虑评估对象适用的资本结构得到其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βL),计算公式如下:
?
?=??×[1+(1??)×
??]式中:βL—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βU—不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T—企业所得税税率;D/E—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价值的比率。根据可比上市公司带财务杠杆的β系数、企业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比率等数据,计算得到行业剔除财务杠杆调整后β系数平均值βU=0.9736。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到评估对象的β系数βL=1.026。
(6)特定风险报酬率(ε)的确定
特定风险报酬率为评估对象自身特定因素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的报酬率,调整的是评估对象与所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管理能力、所处发展阶段等方面所形成的优劣势方面差异。各项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过程如下:
① 企业规模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经营性总资产不到10亿元,而可比上市公司普遍资产达到数十甚至数百亿元。因此,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标的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在行业竞争、抵御经营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该方面的特定风险报酬率取1%。
② 经营管理能力
标的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与内部控制更加健全、管理团队专业化水平更高、企业文化建设更加成熟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有一定差距。因此,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标的公司在经营管理能力上存在一定欠缺,具有更高的经营管理风险,该方面的特定风险报酬率取1%。
③ 所处发展阶段
标的公司业务处于发展期,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展基本已进入稳定期。因此,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标的公司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该方面的特定风险报酬率取1%。综合以上因素,特定风险报酬率为3%。
(7)权益资本成本(Re)的计算
将上述参数代入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权益资本成本如下:
Re=Rf+βL×(Rm-Rf)+ε=1.70%+1.026×6.06%+3%=10.9%
(8)付息债务资本成本(Rd)的确定
付息债务资本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为3.50%。
(9)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
将上述参数代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如下:
WACC=Rd×(1-T)×D /(D+E)+Re×E/(D+E)
=3.50%×(1-15%)×5.9%+10.9%×94.1%=10.4%
4、详细预测期后的价值的确定
详细预测期后的价值是永续期预期自由现金流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或者详细预测期结束时的退出或清算价值。
当未来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时,通常采用戈登永续增长模型(Gordon GrowthModel)或退出倍数法计算预测期后的价值。当收益期为有限年期,若到期后企
业要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时,则可直接采用清算模式,即通过估算企业在经营结束时的清算价值来计算终值;若到期后企业仍要继续经营,只是股东要退出,则可参照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时的测算方法确定。本次收益法收益期按永续考虑,采用戈登永续增长模型计算详细预测期后的价值。根据评估对象未来发展趋势,预计详细预测期后经营进入相对稳定阶段,永续增长率g取0%。
5、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
将上述预测的未来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并加总,得到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182,280.48万元。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份 | 2025年8-12月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首年 |
| 企业自由现金流 | 8,296.87 | 16,017.01 | 16,593.90 | 16,965.23 | 19,103.65 | 17,582.31 | 18,486.89 |
| 折现率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 折现期(月) | 2.5 | 11.0 | 23.0 | 35.0 | 47.0 | 59.0 | |
| 折现系数 | 0.9796 | 0.9133 | 0.8273 | 0.7494 | 0.6788 | 0.6149 | 5.9125 |
| 折现值 | 8,127.61 | 14,628.34 | 13,728.13 | 12,713.74 | 12,967.56 | 10,811.36 | 109,303.74 |
| 经营性资产评估值 | 182,280.48 |
6、非经营资产、负债的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过资产清查和收益分析预测,对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分析、评估如下:
(1)预付账款中涉及预付工程款2.19万元,本次评估已在未来新增资本性支出中考虑相关投入,故此处列为非经营性资产。
(2)其他应收款中涉及理财产品、mRNA剥离业务转让款13,267.34万元,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列为非经营性资产。
(3)其他流动资产:涉及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合计64,528.79万元,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且未在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中进行预测,列为非经营性资产。
(4)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值合计为3,324.04万元:主要包括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预提的尚未达到结算条件的市场推广费、未实际行权的股份支付以及预计负债产生的税会差异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上述项目在历史年度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对应未结算的其他应付款-市场推广费,企业根据终端配送商的终端回款情况支付市场推广费,故税法按收付实现制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研发费用-股份支付项目、营业收入-预估退货率调整,在形成时,税法作为纳税调增事项不允许抵扣,在未来实际发生时将进行纳税调减,可以产生现金流入,由于在期后的盈利预测中未考虑该资产对企业所得税的递减影响,因此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处理。
(5)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值17.49万元:系预付的工程设备款,本次评估已在未来新增资本性支出中考虑相关投入,故此处列为非经营性资产。
(6)应付账款中涉及应付工程设备款、装修款489.76万元,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列为非经营性负债。
(7)其他应付款中涉及应付子公司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往来款300.05万元,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列为非经营性负债。
经过分析评估后,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如下:
单位:万元
| 涉及的科目名称 | 内容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方法备注 |
| 预付款项 | 预付工程款 | 2.19 | 2.19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 理财产品、mRNA剥离业务产生的其他应收款 | 13,267.34 | 13,267.34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其他流动资产 | 定期存款本金、利息 | 64,528.79 | 64,528.79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24.04 | 3,324.04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预付工程设备款 | 17.49 | 17.49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非经营性资产小计 | 81,139.84 | 81,139.84 |
单位:万元
| 涉及的科目名称 | 内容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方法备注 |
| 涉及的科目名称 | 内容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方法备注 |
|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 | 应付工程设备款、装修款 | 489.76 | 489.76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 | 关联方往来款 | 300.05 | 300.05 | 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
| 非经营性负债小计 | 789.80 | 789.80 |
根据上述评估,非经营资产、负债价值净值80,350.04万元。
7、溢余资产的评估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
标的公司的溢余资产主要为评估基准日超过日常经营所需的超额货币资金,为基准日货币资金与日常经营所必需的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差额。经清查,标的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052.50万元。经评估人员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标的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的最佳货币资金保有量为1个月的付现成本费用,以及存出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据此计算有4,743.12万元货币资金为溢余性资产。
8、付息债务价值的评估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付息债务。
9、收益法评估结果
标的公司整体价值的计算
标的公司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182,280.48+4,743.12+80,350.04=267,373.64(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计算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267,373.64-0.00
=267,400.00(万元,取整)
(八)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先声祥瑞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1、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67,4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5,428.66万元,增值率
162.23%。
2、市场法评估结果
经市场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71,5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9,528.66万元,增值率
166.25%。
3、评估结论的选取
模拟报表口径下,收益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7,400.00万元,市场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1,500.00万元,两者相差4,100.00万元。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市场法是从可比公司的市场估值倍数角度考虑的,反映了当前现状企业的市场估值水平。
被评估单位长期以来保持持续的研发投入,围绕结核病领域布局结核病群体初筛和临床诊断环节体内诊断试剂的产业化,并研发结核病筛查和耐药诊断环节的体外检测试剂,在结核领域逐步形成体内和体外检测一体化服务能力。同时,被评估单位有多条在研管线,预计在研管线产品上市后能够进一步提升被评估单位的盈利能力。
在企业综合评估体系中,盈利能力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这一指标不仅
能够反映企业在特定经营周期内的利润创造能力,更是衡量企业生存能力、发展潜力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从未来预期收益折现途径求取的企业价值评估结论便于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预期和判断提供参考,且不易受短期内的市场价格波动及投机性等各项因素的影响,更易于求证企业的内在价值。由于市场法评估结论受短期资本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大,并且对价值比率的调整和修正难以涵盖所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考虑到收益法对于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考虑得更为全面,且受短期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小,故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267,400.00万元。
(九) 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67,4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5,428.66万元,增值率
162.23%。评估增值原因系企业账面所有者权益仅反映符合会计准则中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净额的简单加总,而收益法评估结果反映了企业账面和账外各项有形和无形资源有机组合,在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下共同发挥效应创造的价值,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业价值的构成要素,且考虑了各要素的整合效应,故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账面所有者权益。
二、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金证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的业务关系外,金证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均不存在利益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分析
金证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分析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金证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金证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金证评估出具并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扣除支付股息后,对应标的公司70%股份价值的结果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预测期相关情况与历史数据保持一贯性,评估依据具备合理性
1、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比较,具有公允性。
2、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未来财务数据预测是以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为基础,遵循所在地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宏观经济、政策、企业所属行业的现状与前景、标的公司的发展趋势,经过综合分析确定的,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未来财务预测合理。
3、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竞争情况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竞争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通过对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标的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综合分析,本次评估的依据具有合理性。
(三)交易标的后续经营方面的变化趋势、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并基于现有市场情况对未来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未来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发展,未来宏观环境及行业、技术的正常发展变化,不会影响本次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四)报告期内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及敏感性分析
在收益法评估模型中,毛利率和折现率对收益法评估结果有较大影响,故本次评估结果对上述指标进行了敏感性分析,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指标 | 变动率 | 评估值 | 评估值变动率 |
| 毛利率 | -1.5% | 258,300.00 | -3.40% |
| -1.0% | 261,300.00 | -2.28% | |
| -0.5% | 264,300.00 | -1.16% | |
| 0.0% | 267,400.00 | ||
| 0.5% | 270,400.00 | 1.12% | |
| 1.0% | 273,400.00 | 2.24% | |
| 1.5% | 276,500.00 | 3.40% | |
| 折现率 | -1.5% | 297,200.00 | 11.14% |
| -1.0% | 286,200.00 | 7.03% | |
| -0.5% | 276,300.00 | 3.33% | |
| 0.0% | 267,400.00 | ||
| 0.5% | 259,200.00 | -3.07% | |
| 1.0% | 251,800.00 | -5.83% | |
| 1.5% | 245,100.00 | -8.34% |
(五)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分析
1、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估值水平与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指标比较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PE | PB |
| 301207.SZ | 华兰疫苗 | 55.51 | 1.93 |
| 000661.SZ | 长春高新 | 16.66 | 1.88 |
| 300841.SZ | 康华生物 | 25.25 | 2.93 |
| 688687.SH | 凯因科技 | 42.27 | 3.26 |
| 平均值 | 34.92 | 2.50 | |
| 中位数 | 33.76 | 2.43 | |
| 标的公司 | 14.84 | 2.62 | |
注:1、可比公司PE=可比公司2025年7月31日市值/可比公司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
2、可比公司PB=可比公司2025年7月31日市值/可比公司2025年6月30日归母净资产;
3、标的公司PE=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标的公司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标的公司PB=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标的公司2025年7月31日归母净资产。
结合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分析,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良好,本次交易定价静态市场盈利显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净率接近上市公司均值,在合理区间内,本次交易定价市盈率及市净率倍数合理。综合考虑,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估值具有合理性。
2、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分析
近5年无A 股上市公司收购类似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交易案例,因此选取近期生物医药行业可比交易,其评估作价对应的交易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 | 评估值(万元) | 市盈率(静态) | 市盈率(动态) | 市净率 |
| 三友医疗 | 水木天蓬37.1077%股权 | 86,300.00 | 20.94 | 18.10 | 5.06 |
| 皓元医药 | 药源药物100%股权 | 41,180.00 | 37.45 | 19.95 | 7.20 |
| 海正药业 | 瀚辉制药49%股权 | 898,100.00 | 16.59 | 10.89 | 3.10 |
| 派林生物 | 派斯菲科100%股权 | 319,800.00 | 19.93 | 21.33 | 5.34 |
| 国发股份 | 高盛生物99.9779%股权 | 36,031.00 | 15.62 | 13.28 | 5.05 |
| 标的公司 | 267,400.00 | 14.84 | 14.82 | 2.62 | |
| 平均值 | 22.11 | 16.71 | 5.15 | ||
| 中位数 | 19.93 | 18.10 | 5.06 | ||
注:PE(静态)=100%股权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前 1 个会计年度的归母净利润;PE(动态)=100%股权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预测归母净利润平均值;PB=100%股权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时的归母净资产。
由上表可以看出,标的公司的静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市净率均低于可比交易的平均值、中位数。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具有公允性。
(六)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拟注入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
①mRNA业务资产组模拟剥离重要假设:根据先声祥瑞2025年8月26日《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将位于上海市的mRNA研发用资产(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等资产)及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先为100%股权出售给关联方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5]第399号、苏华评报字
[2025]第358号评估报告为基础,交易各方在综合考量其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能力等因素后作价,其中设备资产转让价款为1,752.26万元(含3%增值税),股权转让价款为6,566.12万元(免征增值税),mRNA业务资产组不含税转让价款合计为8,267.34万元,审计已按模拟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的不含税价款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并假设于2023年1月1日,该模拟事项已发生。评估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并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在评估结论中予以考虑。除了上述已在其他应收款中披露的转让价款,历史两年一期审计模拟财务数据及未来管理层盈利预测均不考虑与mRNA业务资产组相关的财务数据。
②期后分红:根据先声祥瑞2025年9月16日《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披露,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加大现金分红力度,提振市场信心,本次权益分派现金红利金额为191,090,000.00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扣除该部分股利,则先声祥瑞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将相应地下降191,090,000.00元。
③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涉及购买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本金1亿元已逾期无法兑付,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5,000.00万元,账面净值5,000.00万元。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中融信托提起诉讼,案件标的为本金1亿元及对应利息,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要求中融信托向公司返还本金、赔偿利息并承担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案于2025年4月7日一审开庭,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一审判决尚未出具。2025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中融信托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3500060129007076722的账户存款1亿元(已冻结可用余额 4,321.43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股份收购协议》中约定,在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事项顺利签约并履行的前提下,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内以5,000.00万元的对价受让该部分理财产品,审计报告也以该事项作为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基础的重要模拟假设前提披露,本次评估对于该部分款项已按照账面净值评估并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评
估值中考虑。
④其他业务收入-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业务: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已授权先声祥瑞利用其在推广区域内推广药品的资质、能力、经验、设备和资源对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进行独家推广,并签署《独家推广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授权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考虑到本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实施后,先声祥瑞的控股权将发生转移,为保障合同双方就未来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业务继续合作的可持续性,双方拟签署《说明》确认。本次评估基于目前《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良好,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不会因本次经济行为实施进而导致的先声祥瑞控制权变更进而终止《协议书》的假设前提预测考虑与其他业务收入-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业务相关的现金流。
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至本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资产未发生对估值及交易作价有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七)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并已扣除分红等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金证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的业务关系外,金证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均不存在利益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金证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金证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定价公允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金证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金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先声祥瑞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扣除分红后,对应先声祥瑞70%股份价值的结果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一、《股份收购协议》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11月13日,利德曼与交易对方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及海南百家汇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甲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一: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二: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三: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一、乙方二与乙方三合称为“乙方”目标公司: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方案
1.1交易概况
交易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方案为:甲方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70%股份)。具体而言,甲方收购乙方一持有的先声祥瑞238,981,2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62.5311%)、收购乙方二持有的先声祥瑞4,604,8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1.2049%)、收购乙方三持有的先声祥瑞23,940,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6.2641%)。
1.2交易对价及定价依据
甲方、乙方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海金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对
价最终确定为173,300.00万元。
1.3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期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交易对价为含税金额,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支付本次交易对价: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乙方一名义开立的由双方和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即乙方一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的70%,即合计121,310.00万元。前述银行账户于本次交易交割日的次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配合解除共同监管的限制,解除共管后的资金(包括期间利息,如有)由乙方一向乙方二、乙方三的指定银行账户完成转账。甲方向前述银行账户支付121,310.00万元(含税)后,视为甲方完成了第一期交易对价义务,甲方不因乙方之间作为或不作为的对价分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期支付本次交易对价:自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分别支付交易对价的剩余30%,即合计51,990.00万元。其中,甲方向乙方一独立账户支付46,442.70万元,向乙方二支付894.90万元,向乙方三支付4,652.40万元。
1.4交易对方拟转让的标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先声祥瑞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利德曼 | 267,526,000 | 70.0000 |
| 2 | 上海百家汇 | 87,639,800 | 22.9316 |
| 3 | 海南百家汇 | 0 | 0 |
| 4 | 南京百佳瑞 | 10,260,000 | 2.6846 |
| 5 | 其他股东 | 16,754,200 | 4.3839 |
| 合计 | 382,180,000 | 100.0000 | |
1.5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
甲方将在业绩承诺期(即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下同)内,以现金或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和国资监管相关程序,具体时间、最终估值等事项由双方届时共同商议确定并在届时的交易文件中进行约定。
2、标的股权的交割
交易双方同意,在下列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对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予以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依次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并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本协议已生效;
(2)甲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第一期交易对价;
(3)目标公司已与核心人员签订经甲方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约定在该等核心人员任职期间内不得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且该等人员离开目标公司2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同目标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乙方一向甲方书面出具了《交割先决条件确认函》,确认本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3、过渡期安排及期间损益归属
3.1 过渡期损益安排
(1)双方知悉并确认,甲方将于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过渡期损益情况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交割审计”),过渡期损益具体金额以交割审计结果为准。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2)双方知悉并确认,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但由于目标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实施的利润分配事项、剥离资产事项除外),由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
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如果乙方需要补足的,则相应金额在本协议第7.1(1)条所述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全额补足。
3.2过渡期内,乙方不得作出任何影响本次交易或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出现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作出妥善处理。
3.3 过渡期内,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业务稳定、合规经营,各项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仅以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方式正常地开展业务经营,保持现有会计惯例,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和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不得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做重大调整。
3.4 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承诺将不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提出或者赞成涉及以下内容的议案,且乙方应当确保乙方及/或目标公司不进行下列行为,且乙方促使目标公司于发生或预计发生任何重大不利事项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1)目标公司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修改公司章程(因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配合本次交易进行的调整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因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原因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关于要约收购相关条款);目标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目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目标公司发行任何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发行任何期权,目标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本协议已约定的利润分配除外),目标公司批准任何新的融资计划;
(2)乙方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直接或间接改变其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数量;
(3)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技术变更(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或技术的改造、提升除外);
(4)目标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变化,包括目标公司对业务(包括业务资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下同)的
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目标公司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目标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第三方借款,目标公司产生非正常经营新增债务、清偿债务或或有债务,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之外,对任何实体或个人提供贷款、垫付或任何财务支持(经甲方认可的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预付款除外)或对任何实体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目标公司放弃或豁免任何债权或重大权利,上述变化指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200万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与过去惯例相符的、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发生的且已向甲方披露的除外,包括目标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实施的利润分配以及剥离资产安排);
(5)对目前已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做实质修改;
(6)目标公司就任何标的额单笔或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法律诉讼或仲裁与相关方进行任何调解、和解;
(7)目标公司聘任或解聘核心人员的比例超过20%;
(8)目标公司未维持、撤销、注销、放弃或限制与业务有关的资质、许可、批准或备案,或者从事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上述资质、许可、批准或备案的失效、吊销或取消;
(9)目标公司作出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4、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前不得再分配;交割日后,目标公司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按照届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对应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为免疑义,目标公司实施的2025年半年度分红(涉及金额19,109万元)不在剩余未分配利润范围之内。
5、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
5.1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其仍然独立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5.2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仍然由目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享有或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6.1 双方知悉并确认,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对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予以豁免,本协议生效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双方已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及附件,即已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甲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本次交易(如适用);
(4)乙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本次交易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6)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已足额向目标公司支付剥离资产对价。
6.2双方知悉并确认,为促使上述先决条件之成就或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如需),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双方应尽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本条所述之先决条件实现。
7、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最晚于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的中止履行行为不视为违约,但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或由
双方协商确定是否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如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瘟疫、重大传染性疾病等,社会事件如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修改、变更、政府行政行为、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一般国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8、本次重大重组的税费承担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费,由双方按各承担50%。
9、违约责任
9.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声明和保证,或任何一方在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承诺、声明和保证被认定为不真实、不完整、不正确或有重大误导,任何一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存在欺诈、隐瞒、误导或存在重大遗漏,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在交割日后,若因交割日之前应披露未披露的既存事实或状态导致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出现任何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罚息、索赔、责任或损失、或有债务,乙方同意赔偿上市公司及/或目标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护权益支付合理且实际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等),但已列入基准日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债项、本次交易审计报告已包含的债项所引致的责任和损失除外。
9.3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终止权利。
10、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或解除
10.1本协议经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公章后成立,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0.2如因法律法规限制、或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任一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如甲乙双方无法就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
10.3如果本次交易未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交割,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违约,但是本协议解除不影响一方就其截至解除日前因另一方的违约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0.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
11、其他安排
经乙方提前书面同意,甲方可指定其他第三方拟于交割日前与甲方共同参与本次交易,甲方有权自行分配其与该第三方分别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以及分别支付的标的股份交易对价,除上述内容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得调整。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11月13日,利德曼与交易对方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及海南百家汇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甲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三: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乙方二与乙方三合称为“乙方”
目标公司: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内容
1.1业绩承诺方
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方为全体乙方,即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及海南百家汇。
1.2业绩承诺期
各方确认,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
1.3业绩承诺指标
在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依照《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继续由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负责经营的前提下,乙方全体为业绩承诺人承诺:目标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经审计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593.00万元(如剔除2025年mRNA平台产生的费用1,035.57万元,为17,628.00万元)、18,584.00万元和20,814.00万元,三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55,991.00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
2.1实际净利润的确定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将聘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甲方可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一家,下同)对目标公司在当年度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现净利润”)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是否实现将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期应不晚于下一会计年度的4月30日,且应满足甲方
出具当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
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并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得低于9,468.00万元。
2.2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乙方同意作为补偿义务人,除乙方以外的目标公司其他现有股东不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同意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相对比例分担补偿义务。
具体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上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年度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如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5%(含本数),则不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则补偿义务人应当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5月15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
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当年度实现净利润。
(2)累计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A;(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含本数)且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B;(i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含本数),则不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A=(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
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B=(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为避免歧义,根据本条之约定,如最终不触发第2.1条第(2)项约定的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但补偿义务人在前期已依第2.1条第(1)项支付了年度业绩承诺补偿,甲方应当将已收取的业绩补偿退回,并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补偿义务人支付业绩承诺补偿相应利息。若触发第2.1条第(2)项约定的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则补偿义务人应当于2028年5月15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
若触发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补偿义务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的合并补偿义务上限为77,500.00万元。
2.3业绩承诺保证措施
补偿义务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履约保证措施。
3、超额业绩奖励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超过部分简称“超额业绩”),甲方同意,由目标公司向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业绩的5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的20%,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名单、金额、时间等)由届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若需)审批后实施。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甲方将指令其委派董事、股东授权代表同意相关议案。
上述接受现金奖励人员将以与取得的奖励金额的50%同等金额的资金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者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该等增持应当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取得现金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完成。该等人员增持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
务之日;限售期内,该等人员亦不得对前述股份进行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完整,该等文件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七)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核心销售产品为TB-PPD、BCG-PPD、IGRA,均聚焦结核筛查与诊断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从事业务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符合环保要求。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环保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2024年1月22日生效)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简称“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标准,不构成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超过4亿股,社会公众股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其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70%的股权。标的公司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标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有望与标的公司产生优势互补,通过共享研发技术、销售体系和品牌优势,体内、体外诊断业务充分协同融合,研发多价流脑疫苗,完善结核筛查产品管线,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的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净资产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完整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情形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存在收购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标的公司主要从事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为TB-PPD、BCG-PPD、IGRA,主要应用于结核筛查、诊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及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于医药制造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有望与标的公司产生优势互补,通过共享研发技术、销售体系和品牌优势,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先声祥瑞7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之“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七)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顾问核查意见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三、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以金证评估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并已扣除分红等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金证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金证评估出具并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扣除支付股息后,对应标的公司70%股权价值的结果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分析
本次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选取得当。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分析
评估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具体分析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线包括生化类、免疫类等;自产诊断仪器主要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物化学原料产品包括生物酶、辅酶、抗原、抗体、精细化学品等。上市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在各类疾病的临床诊断,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及高校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标的公司先声祥瑞主要从事体内诊断试剂、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为TB-PPD、BCG-PPD、IGRA,主要应用于结核筛查、诊断。在结核筛查领域,先声祥瑞核心产品TB-PPD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甲类医保产品,全国独家产品,销售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超过1万多家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市场地位领先。先声祥瑞利用已有业务基础,正逐步成为“结核领域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商”。
另一方面,先声祥瑞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疫苗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之一,聚焦尚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人用创新疫苗。先声祥瑞应用于脑膜炎领域的Xs03项目已提交pre-IND,还有多个创新项目处于临床前阶段。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先声祥瑞控股权,主营业务将向体内诊断、创新疫苗领域延伸,丰富公司的临床诊断产品类型,拓宽销售渠道及覆盖更多业务领域,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来,上市公司将以标的公司现有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为基础,深化二者之间的整合与协同,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1-7月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 资产总计 | 180,871.84 | 410,374.54 | 182,242.14 | 411,720.01 |
| 负债合计 | 9,598.83 | 208,510.13 | 10,383.85 | 214,885.5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165,586.52 | 159,178.08 | 166,210.06 | 155,870.99 |
| 营业收入 | 18,400.92 | 41,163.01 | 37,022.69 | 95,257.63 |
| 净利润 | -615.28 | 5,352.68 | -7,420.64 | 10,592.9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23.54 | 3,659.86 | -7,510.13 | 5,779.5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2 | 0.06 | -0.14 | 0.06 |
| 资产负债率(%) | 5.31% | 50.81% | 5.70% | 52.19% |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总额及资产负债率明显增加,主要原因系合并备考报表中将本次交易的股权对价款及标的公司已宣告尚未分配的分红确认为上市公司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
将有所增加,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由于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产生大额资本性支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未来的资本性支出计划将纳入上市公司未来的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若未来涉及其他重大资本性支出及融资计划,上市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利用资本平台的融资功能,通过自有货币资金、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满足未来资本性支出的需要。
3、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未曾发生变化,标的公司与其员工各自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重组的实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以及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负成本由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中信建投、粤开证券、金杜律所、容诚会计师、金证评估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12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1、全部申报材料编制完毕后,项目组、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确认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后,向内核机构提出内核申请,同时就项目的概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形成项目报告,提交内核机构。
2、内核机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具备内核条件时,正式启动内核程序。内核机构指派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业务、财务、法律等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有关问题与项目组随时沟通。
3、内核机构排定审议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日期和委员名单,项目组将申报材料分送各委员。
4、内核机构汇总委员和内核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问题并交项目组组织答复。
5、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委员提问进行答辩,最后由与会委员以投票方式决定出具同意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6、内核委员会会议投票通过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后,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方可加盖公司印章报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利德曼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建投证券内核会议的审核。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经核查,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参数选择合理;
5、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重组各方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交易各方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9、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0、上市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14
11、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中信建投、粤开证券、金杜律所、容诚会计师、金证评估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2、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樊虎林 张治栋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16
附件一:先声祥瑞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发明专利 | 201811529499X | 一种提高结核菌素BCG-PPD皮试诊断试剂稳定性的方法 | 2018.12.13 | 2020.02.21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发明专利 | 2018110077629 | 一种高效价结核菌素皮试诊断试剂(PPD)生产工艺 | 2018.08.31 | 2021.08.31 | 原始取得 | 无 |
| 3 | 发明专利 | 2018100365278 | 结核分枝杆菌变态反应原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 2018.01.15 | 2019.09.24 | 原始取得 | 无 |
| 4 | 发明专利 | 2014103428868 | 多价B群脑膜炎球菌蛋白疫苗及其制备方法 | 2014.07.18 | 2015.10.14 | 原始取得 | 无 |
| 5 | 发明专利 | 2022105709095 | 一种重组结核分枝杆菌融合蛋白及其在结核诊断中应用 | 2022.05.24 | 2024.01.26 | 原始取得 | 无 |
| 6 | 发明专利 | 2021107930815 | 一种快速检测病毒的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 | 2021.07.14 | 2021.12.14 | 继受取得 | 无 |
| 7 | 发明专利 | 2021105029650 | 快速检测病毒的核酸抗体试剂盒 | 2021.05.10 | 2021.12.21 | 继受取得 | 无 |
| 8 | 发明专利 | 2018112138082 | 一株55型腺病毒及其制备的疫苗制品 | 2018.10.18 | 2022.08.09 | 继受取得 | 无 |
| 9 | 发明专利 | 2018112137959 | 一株7型腺病毒及其制备的疫苗制品 | 2018.10.18 | 2022.07.26 | 继受取得 | 无 |
| 10 | 实用新型 | 2020206665616 | 新型疫苗提取装置 | 2020.04.27 | 2021.07.06 | 继受取得 | 无 |
| 11 | 实用新型 | 202022483259X | 一种疫苗生产用的灭菌机装置 | 2020.10.30 | 2021.10.26 | 继受取得 | 无 |
| 12 | 实用新型 | 2020221246182 | 一种用于疫苗生产的注液装置 | 2020.09.25 | 2021.08.17 | 继受取得 | 无 |
| 13 | 实用新型 | 2022219283816 | 一种制药质量检测用药品取样装置 | 2022.07.23 | 2022.12.23 | 继受取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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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7
附件二:先声祥瑞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1 | 73519856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2 | 73519706 | 5 | 2024.02.07-2034.02.06 | |
| 3 | 73519692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4 | 73517992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5 | 73516238 | 5 | 2024.02.14-2034.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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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8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6 | 73514613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7 | 73512261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8 | 73510585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9 | 73503744 | 5 | 2024.02.14-2034.02.13 | |
| 10 | 73503675 | 5 | 2024.04.21-2034.04.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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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73503648 | 5 | 2024.02.07-2034.0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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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56530670 | 5 | 2021.12.28-2031.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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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20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16 | 56501885 | 5 | 2022.01.07-2032.0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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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21 | 43618745 | 5 | 2020.09.21-2030.0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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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2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26 | 36737659 | 5 | 2020.01.07-2030.01.06 | |
| 27 | 33614874 | 5 | 2019.07.07-2029.07.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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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3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31 | 12927737 | 5 | 2024.12.14-2034.12.13 | |
| 32 | 12928248 | 35 | 2025.01.07-2035.0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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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12927708 | 42 | 2025.08.14-2035.08.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24
|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 35 | 12928189 | 35 | 2025.08.14-2035.08.13 | |
| 36 | 12927505 | 5 | 2025.03.28-2035.03.27 | |
| 37 | 6570182 | 5 | 2021.02.14-2031.02.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225
附件三:先声祥瑞备案的域名情况
| 序号 | 域名 | 备案号 | 期限 |
| 1 | sanroadbio.com | 京ICP备12050332号-1 | 2013.07.05-2030.07.05 |
| 2 | isanroadbo.com | 京ICP备12050332号-3 | 2024.05.09-2028.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