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_公司公告_温州宏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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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单位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上述(一)至(十)条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到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除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筹划或者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相关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有关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进行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施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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