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_公司公告_温州宏丰: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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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各自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七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建立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事宜。

第九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主管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由公司总裁、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以及与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方案。

3、负责审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6、制订、调整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

7、执行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8、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业务交易

业务交易业务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指令下达(交易员)

指令下达(交易员)资金调拨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稽核审计(审计专员)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30%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方案,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须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项金融衍生品业务。各项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与金融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市场行情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

第十七条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由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决策,确定书面方案→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交易员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表→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定期对已投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盈亏状况等进行风险分析,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必须做到:

1、慎重选择金融机构;

2、合理设置衍生品业务部门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1、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

(1)定期了解公司金融衍生品账户的动态权益;

(2)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3)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台账,及时登记相关交易的重要信息;

(4)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2、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1)衍生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

(5)公司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衍生品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交易员定期向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报送衍生品交易业务结算单,并定期报送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十五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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