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及类似文件。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二)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合同;
(三)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四)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五)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六)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长期合同;
(七)包含非常规或定制条款的合同,例如不竞争条款、排他性协议、重大赔偿或违约条款的;合同类型涉及核心业务的,涉及高风险的,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涉及重大法律责任或潜在诉讼风险的或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审批、专业审核和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应采取书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所规范事项的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经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员对合同拟订、谈判、内部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全部过程负责,并负责对应合同的立项至归档全部管理工作的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实质内容条款负责,基本职责如下:
(一)负责招投标、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结算、归档等全过程工作;
(二)调查当事人资信,包括营业执照、经营情况和其他资质条件等;
(三)确认合同的经济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并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向其他审核人员解释说明、完善修改意见和补充相关材料;
(五)处理未涉及法律程序、协助处理涉及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六)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台账,保管合同文本;
(七)其他与合同承办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合同审核部门,是指除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外,其他负责合同审核的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审核,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各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基本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审核资金、资产、合同价款、税负和结算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财务风险等。
(二)法务部: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谨性、可行性及法律风险等。
(三)职能部门:合同涉及质量、技术、证券、人力资源等专业内容的,由对应职能部门另行审核。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审核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及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承办的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各环节中,如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利益、玩忽职守等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原则。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实行“谈判、审核、批准独立制约”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合同文字表达应清楚、准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应约定明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公司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有关资料,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审批后,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有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审批意见,提交合同审核部门审批,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三)如属于重大合同,合同审核部门审批后,由合同承办人上报总裁审批。
(四)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合资合作、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合同,且达到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为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其行使合同审批权。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行使合同审批权,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应对审批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合同标的金额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应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审批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在合同审批时,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的,应明确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合同承办人。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行使合同权利、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异议时,合同承办人核实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文件和答复文件须经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审
核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因公司原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承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承办人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如公司要求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等的,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出中止、终止、解除合同通知,质量异议或违约声明等文件的,应以书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形式送达对方当事人,并保留签收送达资料。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遵循“及时处理、协商解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汇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如合同纠纷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报告至法务部,由法务部负责处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凡属公司责任导致的合同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